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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外遇,小三得房產,老婆憤而聘律師告通姦、並精神賠償成功

老公外遇,小三得房產,老婆憤而聘律師告通姦、並精神賠償成功
委託人:黃小姐 相對人:被告等2人 案件類型:通姦罪 判決結果:被告起訴、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當事人黃小姐與丈夫結婚20多年,小孩也都成年搬已離家工作,但於上個月中,突然收到小三傳LINE告知其丈夫已與她外遇數年,並語帶挑釁告知黃小姐,本身與黃女丈夫之間之性行為之類等情事,黃女因此獲知原來自己丈夫拿了許多錢養小三,資助創業甚至送套房獲取小三芳心,黃小姐因此憤而委任律師向丈夫提告通姦罪。 律師主張: 一、小三嗆元配的對話內容中,明確指出跟丈夫在何時何地發生性行為,且連次數都鉅細靡遺的娓娓道來。剛好,使元配得已蒐證提供給律師作為訴訟之證據,律師將此資料整理完善,並撰寫刑事告訴狀,向檢察官提起妨害家庭/通姦罪之訴。 二、本件雖無使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床單、影像照片等資料,但由於律師積極的主張,且細心地找出諸多關鍵對話,例如:「妳老公跟我在某某汽車旅館第幾號房,嘿咻的很爽,妳去問妳老公爽不爽?」、「某年某月某日你老公在我家床上,翻雲覆雨,你去查察那天他是不是說他出差?」等語。因此最後檢察官認定被告2人確實發生性行為,因此將被告等2人提起公訴。 三、起訴後律師協助黃小姐做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00萬元,但律師已經說明,侵害配偶權賠償金法院審酌會雙方之身分及社經地位等等綜合判斷之,通常金額約落在40至60萬不等。 本案結果: 黃小姐經由律師的協助下,只使用了LINE的對話紀錄,成公說服檢察官,將被告2人起訴,並且附帶民事求償100萬元,也對於小三故意破壞婚姻的行為,爭取到一個公道。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網友寄放包裹,竟是二級毒品!工程師遭起訴,委任律師辯護爭取緩刑

網友寄放包裹,竟是二級毒品!工程師遭起訴,委任律師辯護爭取緩刑
免費法律諮詢人:杜先生 案件類型:吸食、持有毒品 所在地:台北 諮詢律師:呂昀叡律師 諮詢問題: 杜先生是一名工程師,兩年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位網友,兩人相談甚歡,兩人相約出遊,見面時,對方拿了一個包裹問能不能先借放在杜先生的背包裡面。後來,杜先生因為忙於工作,就沒再和這名網友聯絡。當天出遊帶的這個背包,並非杜先生平常上班時會時常使用的包包,所以也就收藏在家中的角落,直到有一天杜先生心血來潮,突然發現已經很久沒背這個包了,隨手就揹著出門,打算去附近超商買點東西時可以裝。沒想到途中遇到一名便衣警察,一照面便詢問杜先生是不是有吸毒,要杜先生交出背包讓他查看,一看之下,竟然發現兩年前網友給杜先生的那個包裹還原封不動地留在裡面,而且包裹裡裝的是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方以現行犯當場將杜先生逮捕,抓到派出所作筆錄,杜先生疑惑地請教律師: 1. 我有接受驗尿,結果呈陰性反應,證明我沒有吸食,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要以持有毒品罪處刑,請問什麼是簡易判決呢? 2. 若法院真的以簡易判決處理,我擔心會被判有罪,不能取得紀錄清白的良民證,會進而影響到我的工作,怎麼辦? 律師建議: 1.對於情節輕微的案件來講,「通常審判程序」不僅浪費時間,同時也浪費司法資源,為了節省訴訟成本,刑事訴訟法針對情節輕微的犯罪設立了「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 2.若真的獲判有罪,須待執行完畢五年後才能夠申請良民證,本案因還有爭執空間,建議再跟法官聲請開庭,並當庭爭取緩刑,就不會影響到良民證的取得。 諮詢結果: 賴先生向呂昀叡律師諮詢過後,覺得呂律師對毒品案件方面的確非常專業,決定全權委託呂律師處理本件訴訟,替自己辯駁爭取緩刑。 適用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涉通姦遭傳喚,愛上才知對方是有婦之夫!妙齡女委任律師做無罪辯護

涉通姦遭傳喚,愛上才知對方是有婦之夫!妙齡女委任律師做無罪辯護
免費法律諮詢人:婷婷 案件類型:妨害家庭/通姦罪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諮詢問題: 婷婷因工作認識了現在的男朋友,一開始,婷婷並不知道男方已婚,後來聽他說,他現在已經與太太分居,並且正在處理離婚訴訟。 婷婷心想,反正男朋友和太太都已經在處理離婚訴訟了,代表他們的感情婚姻本來就已無法維繫,兩人應該可以自由戀愛。沒想到事情並不如婷婷所預期的這麼簡單,原來男友的太太找了徵信社跟蹤他,有一次直接衝到男方住所破門而入!被捉姦在床,讓婷婷嚇傻了,但婷婷回憶,當時她和男方都衣衫完整,也沒有發生性行為,雖然徵信社人員有錄影採證,但並沒有拍攝到她和男友裸體或衣著凌亂的樣子。在警察局的時候,男方太太提出一些佐證,例如:有婷婷與男方金錢上往來匯款的資料,或是一些通訊軟體上的對話文字記錄等等。婷婷並詢問: 1. 像這樣的情形,我可能會判有罪嗎? 2. 如果需要賠償,我需要付多少錢給元配? 3. 我會不會因此有前科紀錄呢? 4. 我按照通知到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後面的訴訟程序大概會是如何? 5. 案件在台中發生,所以傳我到台中開庭,但我人住台北,我應該怎麼找律師比較好? 律師建議: 1.當天和男友並無發生性行為,無影片、無體液衛生紙、無保險套等直接證據,因此可以主張對方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通姦罪不成立。但須小心男方會不會後來偏向太太,當庭作證指認女方與男方曾有性行為。 2.刑事通姦罪部分,因為證據不足,我們可以先主張無罪辯護;民事侵害配偶權部分,可以主張因為婷婷「知悉已經在離婚訴訟中」,對配偶的侵害程度較低,而應該減輕賠償。 3.如果順利的爭取到無罪或僅拘役,就不會留下前科。 4.警察局做完筆錄後,會函送檢察署交檢察官偵辦,然後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 5.本案系屬在台中,建議尋找台中的律師處理,律師可代為出庭會比較方便喔。 諮詢結果: 在台中執業的林倩芸律師剛好正在台北開庭,與婷婷約在台北見面諮詢後,婷婷深覺林律師值得信任,決定委任林倩芸律師為她在台中辯護本案。 適用法條: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車手兒在父面前被抓走羈押禁見,愛子心切爸趕緊委任律師律見辯護

車手兒在父面前被抓走羈押禁見,愛子心切爸趕緊委任律師律見辯護
免費法律諮詢人:吳先生 案件類型:加重詐欺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趙若竹律師 諮詢問題: 諮詢人員接到吳先生來電,他語氣驚惶的向人員陳述:「我兒子現在被羈押禁見了,那天警方突然就帶著押票侵門踏戶,一開口就說我兒子涉嫌加重詐欺,把他帶走了,我從來沒有遇過這種情況,我到底該怎麼辦?」諮詢人員先請吳先生平復一下情緒,在人員的安慰和引導之下,吳先生進一步回想:「我兒子有說過他有幫人買東西,所以要幫人去提款機領錢……除此之外,我兒子有施用毒品的前科,不知道會不會對他這次被收押有不利影響?」 他並詢問: 1.兒子幫人領錢、幫人買東西為何會涉嫌詐欺?加重詐欺又是什麼意思,是指罪刑會比較重,會被關比較久嗎? 2.目前兒子被羈押禁見,我和警方說我是他的爸爸,警方仍表示不能去看他,我對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不了解,如果說見不到兒子,我又應該怎麼幫他呢? 律師建議: 1.根據吳先生的描述內容來看,本案初步判斷吳先生的兒子這樣的行為應該是詐騙集團分工中俗稱的「車手」,因為這是有組織性的犯罪,屬於刑法中的加重詐欺罪,可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度比一般的詐欺罪重很多。 2.羈押禁見,主要是因為檢方擔心當事人會有湮滅證據或者和他人串供的疑慮,所以除了受委任的律師能夠律見之外,連直系血親的家屬也都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因此像本案這樣的情形,建議委任律師,先律見跟當事人確實了解案件的事實狀況,以便為其做最有利的辯護。 諮詢結果: 吳先生聽說趙若竹律師以詐欺案件聞名,實際諮詢過趙律師之後,更相信趙律師的專業素養及豐富的經驗,決定全權委託趙律師處理本案,替兒子辯護。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