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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交友?僅有曖昧訊息截圖,通姦罪終獲不起訴處分

外遇?交友?僅有曖昧訊息截圖,通姦罪終獲不起訴處分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原告黃小姐 案件類型:通姦罪 判決結果:不起訴處分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委託人陳先生與妻子黃小姐感情不睦,妻子黃小姐經常對當事人出言尖酸刻薄,使陳先生終日鬱鬱寡歡,某日陳先生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妙齡女子,陳先生與該名女子相約見面後,原本只是想做個朋友而已,但時間越久相約次數越來越多,最後將整個人生重心放在該名女子上。 這段期間丈夫時常出差未歸,不巧,其妻子黃小姐在無意間看到丈夫陳先生的手機LINE訊息,發現自己丈夫與不認識的女子互傳曖昧訊息,黃女發現後感到憤怒,因此向檢察官提出通姦罪告訴。 律師主張: 一、本件妻子黃小姐原本已與委託人陳先生感情不睦,陳先生與該名女子之間訊息往來僅有曖昧,黃小姐認為丈夫與外遇對象曖昧,但曖昧的定義非常主觀,且與刑事法上之通姦並不相同。 二、且實務上對於通姦罪定義相當嚴格,需雙方性器之接合,本件並於相類似的影像證據或當場現行犯情形,亦無使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床單等等可供通姦罪之證物,只有LINE的曖昧訊息不夠程度構成犯罪。 三、刑事上通姦罪不成立的情況,民事上法官會參酌刑事上不成立通姦罪,而可能致對造請求精神賠償之侵害配偶權賠償金大幅降低。 本案結果: 黃小姐因僅有被告陳先生與該名女子的曖昧訊息截圖,且律師積極的為當事人主張對方並無其他有利證據,最後使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獲得不起訴之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老公外遇,小三得房產,老婆憤而聘律師告通姦、並精神賠償成功

老公外遇,小三得房產,老婆憤而聘律師告通姦、並精神賠償成功
委託人:黃小姐 相對人:被告等2人 案件類型:通姦罪 判決結果:被告起訴、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當事人黃小姐與丈夫結婚20多年,小孩也都成年搬已離家工作,但於上個月中,突然收到小三傳LINE告知其丈夫已與她外遇數年,並語帶挑釁告知黃小姐,本身與黃女丈夫之間之性行為之類等情事,黃女因此獲知原來自己丈夫拿了許多錢養小三,資助創業甚至送套房獲取小三芳心,黃小姐因此憤而委任律師向丈夫提告通姦罪。 律師主張: 一、小三嗆元配的對話內容中,明確指出跟丈夫在何時何地發生性行為,且連次數都鉅細靡遺的娓娓道來。剛好,使元配得已蒐證提供給律師作為訴訟之證據,律師將此資料整理完善,並撰寫刑事告訴狀,向檢察官提起妨害家庭/通姦罪之訴。 二、本件雖無使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床單、影像照片等資料,但由於律師積極的主張,且細心地找出諸多關鍵對話,例如:「妳老公跟我在某某汽車旅館第幾號房,嘿咻的很爽,妳去問妳老公爽不爽?」、「某年某月某日你老公在我家床上,翻雲覆雨,你去查察那天他是不是說他出差?」等語。因此最後檢察官認定被告2人確實發生性行為,因此將被告等2人提起公訴。 三、起訴後律師協助黃小姐做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00萬元,但律師已經說明,侵害配偶權賠償金法院審酌會雙方之身分及社經地位等等綜合判斷之,通常金額約落在40至60萬不等。 本案結果: 黃小姐經由律師的協助下,只使用了LINE的對話紀錄,成公說服檢察官,將被告2人起訴,並且附帶民事求償100萬元,也對於小三故意破壞婚姻的行為,爭取到一個公道。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涉通姦遭傳喚,愛上才知對方是有婦之夫!妙齡女委任律師做無罪辯護

涉通姦遭傳喚,愛上才知對方是有婦之夫!妙齡女委任律師做無罪辯護
免費法律諮詢人:婷婷 案件類型:妨害家庭/通姦罪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諮詢問題: 婷婷因工作認識了現在的男朋友,一開始,婷婷並不知道男方已婚,後來聽他說,他現在已經與太太分居,並且正在處理離婚訴訟。 婷婷心想,反正男朋友和太太都已經在處理離婚訴訟了,代表他們的感情婚姻本來就已無法維繫,兩人應該可以自由戀愛。沒想到事情並不如婷婷所預期的這麼簡單,原來男友的太太找了徵信社跟蹤他,有一次直接衝到男方住所破門而入!被捉姦在床,讓婷婷嚇傻了,但婷婷回憶,當時她和男方都衣衫完整,也沒有發生性行為,雖然徵信社人員有錄影採證,但並沒有拍攝到她和男友裸體或衣著凌亂的樣子。在警察局的時候,男方太太提出一些佐證,例如:有婷婷與男方金錢上往來匯款的資料,或是一些通訊軟體上的對話文字記錄等等。婷婷並詢問: 1. 像這樣的情形,我可能會判有罪嗎? 2. 如果需要賠償,我需要付多少錢給元配? 3. 我會不會因此有前科紀錄呢? 4. 我按照通知到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後面的訴訟程序大概會是如何? 5. 案件在台中發生,所以傳我到台中開庭,但我人住台北,我應該怎麼找律師比較好? 律師建議: 1.當天和男友並無發生性行為,無影片、無體液衛生紙、無保險套等直接證據,因此可以主張對方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通姦罪不成立。但須小心男方會不會後來偏向太太,當庭作證指認女方與男方曾有性行為。 2.刑事通姦罪部分,因為證據不足,我們可以先主張無罪辯護;民事侵害配偶權部分,可以主張因為婷婷「知悉已經在離婚訴訟中」,對配偶的侵害程度較低,而應該減輕賠償。 3.如果順利的爭取到無罪或僅拘役,就不會留下前科。 4.警察局做完筆錄後,會函送檢察署交檢察官偵辦,然後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 5.本案系屬在台中,建議尋找台中的律師處理,律師可代為出庭會比較方便喔。 諮詢結果: 在台中執業的林倩芸律師剛好正在台北開庭,與婷婷約在台北見面諮詢後,婷婷深覺林律師值得信任,決定委任林倩芸律師為她在台中辯護本案。 適用法條: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