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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仙人跳怎麼辦?情投意合卻被告妨害性自主,委任律師力爭無罪

遭遇仙人跳怎麼辦?情投意合卻被告妨害性自主,委任律師力爭無罪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劉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諮詢問題: 小劉是一名職業軍人,休假時,他在線上遊戲中認識了一個女生,對方今年23歲,和小劉非常聊得來,因此兩人常常在一起玩遊戲時一邊談天說地。因為感覺彼此一拍即合,雙方決定要在現實中見面,於是小劉和女方相約到女方家附近唱歌。兩人在KTV從早上待到傍晚,在包廂內喝了一點啤酒和水果酒,雖然有互相親吻摟抱的動作,但並沒有進展到實際發生性關係,而且過程一切都是你情我願,並沒有任何強迫行為或趁機吃豆腐的情況發生。但當天晚上,兩人散場各自回家後,小劉突然收到警方的通知,說小劉有涉犯妨害性自主的罪行,需要小劉配合去做筆錄。女方對小劉開出了天價賠償金,但小劉根本沒有強暴她,也認為以自己的經濟能力自己完全不能承擔這個賠償金額,實在無法接受。小劉並詢問: 1. 我們雙方明明都是出於自願才親吻、擁抱的,我根本沒有任何強迫她的行為,我真的會被判有罪嗎? 2. 對方開出300萬的鉅額賠償金,我真的是負擔不起,也無法接受,我應該怎麼辦呢? 律師建議: 1.原則上雙方若是出於自願而發生關係,並不屬於強制性交的情形,甚至據小劉所言,本案根本完全不存在性交之事實,建議可以朝無罪方向做答辯,爭取不起訴。 2.依本案情況分析評估,判決無罪的機會應該很高,如果真的要跟對方談和解跟賠償,對方的開價也確有獅子大開口之嫌,建議透過律師和對方談判,以保障己方權益,爭取壓低賠償金。 諮詢結果: 小劉向林倩芸律師諮詢過後,認為陳律師的分析很有道理,雖然小劉試著自行跟協商,卻發現對方根本無法溝通,於是小劉決定全權委託陳律師處理訴訟,為自己辯護。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嚴師無故遭起訴強制性交罪,事實戰勝輿論壓力!獲無罪判決

嚴師無故遭起訴強制性交罪,事實戰勝輿論壓力!獲無罪判決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陳先生是一間私立大學教授,是該名學校出名嚴格的教師,學生對該名教授都戰戰兢兢,深怕學校課程被當掉,某日陳先生的學生未做出課程要求作業,在其他同學面前嚴格指導該名學生,該名女同學因此感到羞辱,於是決定放假消息降低該名教授聲譽,內容為「陳教授檯面上師生典範,私底下卻要脅學生與其性交,否則要對其不利」等消息,並哭訴說自己及數名女同學亦是受害者。沒想到消息越演越烈,輿論的壓力下最終致陳教授受教師懲戒及檢察官偵查起訴。 律師主張: 一、本件陳教授堅持並無性侵事實,律師知悉後審閱偵查筆錄,發現除了數名證人的證詞外並無其他有利證據,如性侵創傷、刀械、驗傷單等證據亦未提出,因此本案尚有諸多疑點,對造卻未提出其他有利證據。 二、訊問過程中,數位女同學作證時,供述反覆且不一致,甚至前後矛盾,疑似有串證嫌疑。 三、案件僅因輿論壓力下而開始偵辦,但並無明確事證指出陳姓教授有性侵學生之行為,檢方不得僅因輿論而起訴當事人。 本案結果: 經律師審閱偵查筆錄後,並於詰問證人時找出諸多破綻,故主張無明確證據指出被告陳教授有犯罪事實,因此採信律師主張,最終判決無罪。 適用法條: 無罪推定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交友約炮,遭訴妨害性自主,律師:不得僅依被害人陳述為有罪判決,需有補強證據

交友約炮,遭訴妨害性自主,律師:不得僅依被害人陳述為有罪判決,需有補強證據
委託人: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盜強制性交罪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陳先生因前陣子連假無聊,在社交軟體上認識一名女子「小雲」,連假期間雙方經常訊息來往,陳先生深聊後發現小雲有從事性交易,而後表示有意願與其從事性交易並談妥雙方條件。 但事成後小雲卻出面指控陳先生持刀要脅與其性交,並且向警方供稱錢包內幾千元現金遭陳先生奪取。被告陳先生於警詢及偵查時皆稱雙方為你情我願,根本沒有要脅小雲與其性交,更沒有強奪小雲錢包內現金,然檢察官不採信被告陳先生之供詞,仍將陳先生起訴強盜強制性交罪。 律師主張: 1.本件為強制性交罪與強盜罪相結合為強盜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故往後訴訟程序及證據皆須謹慎處理。 2.該件僅有被害人小雲陳述其受被告陳先生持刀要脅強制性交,而無其他必要證據證明被告陳先生該等犯罪行為,認為只有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 3.且被害人小雲聲稱受刀械威脅,然刀械、女性創傷、驗傷單等證據亦未提出,因此本案有諸多不合理之情況,也無補強證據,不應就此定罪。 4.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本案結果: 經律師審閱被告警詢及偵查筆錄後,表示對造對於該案件關鍵證據並未提出,且僅以被害人供述為有罪判決顯並非妥適,法院審理後採信律師之主張,並宣告被告陳先生無罪判決。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