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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販賣毒品,警違反自白任意性,經律師查清獲判無罪

涉嫌販賣毒品,警違反自白任意性,經律師查清獲判無罪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陳先生於社交軟體「Facebook」上與暱稱「白白」以暗號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支付2萬元價金完成交易並持有毒品,並向其多次購買。該行為經警方查獲後,檢察官起訴陳先生有販賣毒品之罪嫌。 於警方詢問陳先生時,告知陳先生多次購買並持有大量毒品,認其應屬有販賣意圖而持有毒品,然陳先生否認有販賣行為並堅稱其僅持有毒品而非有販賣的意圖。 然而,在詢問筆錄中途陳先生表示欲抽菸歇息片刻,待陳先生回來後,突然改變先前陳述,向警方表示確實有打算以價差每包五百元販賣賺取價差並進而獲利。 律師主張: 一、被告陳先生原先告知警方並無販賣意圖,卻於詢問到一半時突然改口有販賣毒品,該前後陳述自相矛盾,警方卻沒有重複確認該等陳述,疑似於被告陳先生中斷詢問歇息時,利用不正方法誘導被告坦承犯罪,致其供述的任意性受影響。 二、詢問過程中,製作筆錄及詢問員警為本件證人,證人於作證時供述反覆且雙方供述並不一致,懷疑警方於詢問過程中,對被告陳先生施以脅迫或詐欺等方式,使被告迫於壓力下而承認該犯罪。 三、且於本件案件中,除被告陳先生自白有販賣意圖外並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該犯罪事實,僅有被告自白陳述不得為有罪犯罪認定。 四、任何影響被告陳先生自由意志而取得之自白,均應認其不具備任意性而不具備證據能力,且本件僅被告自白而不得為販賣毒品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請求法院作無罪之判決。 本案結果: 經律師查驗自白筆錄及影像,指出被告自白前後矛盾,及交互詰問相關證人,抽絲剝解後,終於真相大白,法院並採信律師的主張,還給陳先生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網友寄放包裹,竟是二級毒品!工程師遭起訴,委任律師辯護爭取緩刑

網友寄放包裹,竟是二級毒品!工程師遭起訴,委任律師辯護爭取緩刑
免費法律諮詢人:杜先生 案件類型:吸食、持有毒品 所在地:台北 諮詢律師:呂昀叡律師 諮詢問題: 杜先生是一名工程師,兩年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位網友,兩人相談甚歡,兩人相約出遊,見面時,對方拿了一個包裹問能不能先借放在杜先生的背包裡面。後來,杜先生因為忙於工作,就沒再和這名網友聯絡。當天出遊帶的這個背包,並非杜先生平常上班時會時常使用的包包,所以也就收藏在家中的角落,直到有一天杜先生心血來潮,突然發現已經很久沒背這個包了,隨手就揹著出門,打算去附近超商買點東西時可以裝。沒想到途中遇到一名便衣警察,一照面便詢問杜先生是不是有吸毒,要杜先生交出背包讓他查看,一看之下,竟然發現兩年前網友給杜先生的那個包裹還原封不動地留在裡面,而且包裹裡裝的是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方以現行犯當場將杜先生逮捕,抓到派出所作筆錄,杜先生疑惑地請教律師: 1. 我有接受驗尿,結果呈陰性反應,證明我沒有吸食,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要以持有毒品罪處刑,請問什麼是簡易判決呢? 2. 若法院真的以簡易判決處理,我擔心會被判有罪,不能取得紀錄清白的良民證,會進而影響到我的工作,怎麼辦? 律師建議: 1.對於情節輕微的案件來講,「通常審判程序」不僅浪費時間,同時也浪費司法資源,為了節省訴訟成本,刑事訴訟法針對情節輕微的犯罪設立了「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 2.若真的獲判有罪,須待執行完畢五年後才能夠申請良民證,本案因還有爭執空間,建議再跟法官聲請開庭,並當庭爭取緩刑,就不會影響到良民證的取得。 諮詢結果: 賴先生向呂昀叡律師諮詢過後,覺得呂律師對毒品案件方面的確非常專業,決定全權委託呂律師處理本件訴訟,替自己辯駁爭取緩刑。 適用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無故遭毒蟲陷害,幸得律師力保獲判無罪,讓我家庭美滿和樂(陳先生30歲/台中/販賣毒品)

無故遭毒蟲陷害,幸得律師力保獲判無罪,讓我家庭美滿和樂(陳先生30歲/台中/販賣毒品)
陳先生本人: 法院判決讓我不能接受,感謝林律師的細心爭取,上訴後還我清白,感謝。(陳先生30歲/台中/販賣毒品) 陳太太: 檢察官跟法官寫的起訴書跟判決書根本沒有證據,先生又被羈押禁見,還好找到你們,順利幫先生交保,讓我們一家能在訴訟過程中安心。最後取得勝訴判決,我真的真的很感激你們,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