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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員工濫用法條欺負,公司聘企業法律顧問打一場漂亮的勝仗

惡員工濫用法條欺負,公司聘企業法律顧問打一場漂亮的勝仗
委託人:藍海科技公司 相對人:黃小姐 案件類型:調解、妨害電腦使用 判決結果:重新訴外調解成功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藍海公司企業法律諮詢,該公司與其內部員工黃小姐有雇用上之糾紛,指出該名黃姓職員為了讓公司電腦加裝軟體,請外面的工程師遠端操作公司電腦,恰巧被主管看見,當下大聲喝止,疑似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且該名員工績效不良態度極差,公司將該名員工解雇。 但該員工竟向勞工局申訴,並且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該公司負責任納悶地想,這是解僱吧?怎麼還要給這些費用與資料? 但因負責人不黯法律,到勞工局調解委員會先簽了和解,並承諾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而,負責人回到公司後,才驚覺未符合法定期間通報主管機關資遣,將被裁罰3萬-15萬元。且將致公司後續請聘僱外籍勞工門檻提高,而影響公司發展。 事後該名公司負責人,認為本件應該是該員工不適任公司職務之解雇,而非資遣。該公司負責人不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苦無他法,故積極尋求律師協助。 律師主張: 一、律師聽完當事人詳述後,明白已簽署和解契約之事實,表示願意代替公司與該名不適任職員再次協調、再次調解,以達成公司期望。 二、與其公司員工黃小姐進行協調時,黃小姐態度惡劣,故律師亦態度強硬的要求黃小姐進行協調,其中發現對造黃小姐早已找到工作,根本並非屬非自願離職,係屬解職。 三、最後,律師曉以大義,告知該名黃職員在職時的行為恐以涉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且該公司均有錄影設備存證,如雙方進入訴訟,恐怕對黃職員未來有不利的狀況。 本案結果: 藍海科技公司受該名員工困擾許久,解雇or資遣周旋不下,致公司工作氣氛低迷,且本案牽涉到公司未來帶領員工的處理表率,於是,該公司負責人於是決定聘請趙若竹律師為公司的企業法律顧問,代表公司解決當下棘手問題。律師面對複雜的人資問題耐心處裡,最終獲得雙方達成共識,為公司獲最大利益。 適用法條: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 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 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資遣:事

車禍求償天價金額,不甘遭敲竹槓,委任律師調解成功壓低賠償金

車禍求償天價金額,不甘遭敲竹槓,委任律師調解成功壓低賠償金
委託人:阿偉 相對人:春嬌、志明 案件類型: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上個月某天因為作息不正常,有點精神不濟的阿偉在匆匆忙忙要趕去上班的途中,開車時一個不留神,不慎擦撞到騎機車的一對情侶,導致騎車的志明手肱骨骨折,後座的春嬌從車上跌落、肋骨斷裂,目前兩人都還在休養當中。警方做出的車禍初判表上,記載阿偉應該要負肇事全責。未免夜長夢多,阿偉和對方決定趕快先進行調解,沒想到第一次調解時,春嬌和志明一開口就向阿偉求償包括醫療費用、車損、工作薪資損失還有精神慰撫金共500萬元!這讓每個月收入只算夠用,還無所剩積蓄的阿偉嚇壞了,當下趕緊表示500萬元的金額實在高得離譜,是否有些不合理?即使阿偉誠心想解決事端,也負擔不起。春嬌和志明卻揚言拿不到這筆賠償的話,就直接法院見吧。 阿偉連忙來詢問律師: 1. 對方計算的賠償金額太誇張,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卻不知道該怎麼和對方談,這個金額是否有可能減少呢? 2. 雖然警方的初判表說我是全責,但我覺得對方應該也有責任,這部分會影響我的權益嗎? 律師主張: 1.幫助阿偉逐一檢視對方提出的項目及證據,將不合理的地方剃除,並刪減金額,等拿到車禍鑑定報告後再斟酌阿偉的肇事責任。 2.初判表只是警方初步大略的分析,建議阿偉還可以到車禍發生地縣市政府交通局申請車禍鑑定,以釐清雙方當時發生車禍的實際狀況和肇事責任歸屬。 本案結果: 羅先生向謝憲愷律師諮詢後,覺得林律師對於車禍賠償這方面很有經驗,分析詳細、條理分明,值得信任,於是決定委任林律師替他跟對方調解合理的賠償金額。林律師不負所托,爭取到一個雙方都滿意的金額,圓滿解決糾紛。 適用法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

驚見夫外遇現場,忍痛聘律師提告,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金

驚見夫外遇現場,忍痛聘律師提告,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金
委託人:原告林小姐 相對人:被告江先生 案件類型:通姦罪、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林小姐已與江先生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一女,江先生為一名執業醫生,已經在外獨立開業診所二十餘年,最近丈夫說因為天候變化,季節性流行性感冒病患大增,所以診所的人力不足,需常常留守加班,妻子林小姐也明白丈夫辛苦工作照顧家庭,不常到診所打擾丈夫工作。 某日林小姐到診所找丈夫一同外出吃飯歇息,發現診所有另外聘請一位新的櫃檯助理,助理外貌亮麗非常健談,林小姐對她也印象深刻,但卻沒聽聞過丈夫有在診所內另外聘請櫃檯助理,林小姐心想這是丈夫的事業,也不多做過問。 有一天林小姐去探丈夫的晚班,診所已經休息了但是燈還亮著,林小姐不疑有他進去診所找丈夫,發現丈夫慌張並且衣裝不整的從休息室走出來,林小姐推開丈夫看向休息室,發現該名櫃檯助理躺在床上用棉被遮掩身體,林小姐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的丈夫並非值勤夜班,而是有了外遇… 律師主張: 1.林小姐發現丈夫外遇的現場,當天所拍攝下的照片、使用過的床  單、保險套、衛生紙等物都可以做為日後法院審判的依據。 2.告知林小姐找時間與其丈夫江先生詳談,在詳談時錄音,這樣的錄音檔案也可以成為通姦罪的依據。 3.林小姐因丈夫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得向其丈夫江先生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金,賠償金的認定通常法院判賠金額約落在40至60萬不等,其他案例中也曾有更高或更低之狀況,實際金額還是要依狀況而定。 本案結果: 林小姐對於外遇的通姦案件處理程序並不熟稔,婚姻的破裂對林小姐造成的傷害讓她日夜輾轉難眠,在律師的細心協助下,林小姐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金,終於獲得遲來的正義。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明明和屋主聯繫,事後卻遭房仲索討仲介費?委任律師訴訟免於支付居間報酬

明明和屋主聯繫,事後卻遭房仲索討仲介費?委任律師訴訟免於支付居間報酬
委託人:阿龍 相對人:仲介公司 案件類型:給付居間報酬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最近阿龍攢下第一桶金,為了讓生活更加舒適穩定而開始考慮購屋。上個月阿龍在路上看到一幅新蓋好的大樓廣告,自行和屋主約定時間看房。恰好,阿龍的朋友也有購屋打算,看上同一個建案的房子並約了房仲看房,但朋友臨時有公務需要處理,所以請阿龍代替他前往。當天房仲帶阿龍看屋時,既沒有簽約,也沒有事先說明帶看需要支付斡旋金、仲介費、服務費等。 看完該處房產後,阿龍認為屋主所開的價錢太高,已經超出預算,故告知房仲他暫時不打算買下此處房產。然而,過了一周,屋主主動與阿龍聯繫,表示在考慮過後,願意降價賣給阿龍,兩人經過協商討論後,終於以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價格達成共識,阿龍便跟屋主約定見面,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 後來仲介公司得知此事,常常跑到阿龍的工作地點,要脅阿龍必須給付他們5%的仲介費用,但阿龍跟仲介公司之間根本就沒有簽訂任何契約,一開始阿龍便是直接跟屋主連絡看房的。現在阿龍一頭霧水,完全不明白為何房仲有權向他要這筆錢,他並詢問律師: 1. 我本來就是直接和屋主連絡的,明明沒有經過仲介服務,仲介公司還要向我要求這筆錢合理嗎? 2. 仲介公司已經提起告訴了,我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主張: 1.法院實務上,最高法院有判例指出,如果一開始是居間人(也就是俗稱的仲介)媒介就緒,但委託人為了避免支付其報酬,故意拒絕訂立該契約,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即出賣房屋的屋主)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本案阿龍本來就是先與屋主聯繫,之後仲介才介入帶看房,阿龍顯然事先不知該房產有房仲業務存在,也不是為了規避支付仲介費才與自行屋主簽約,本件是否需給付居間報酬,確實有待商議。 2.建議阿龍應該蒐集、整理案件相關資料,例如當初與屋主聯繫時的對話記錄、房屋合約等等的相關證據,再委任專業律師出庭答辯,以積極爭取不給付本件的居間報酬。 本案結果: 阿洪諮詢完趙若竹律師後,認為趙律師的分析十分切中要點,展現其專業,於是決定全權委任趙律師替他處理後續訴訟問題,向對方主張不必給付居間報酬之費用。趙律師代為撰狀,亦不負所托,透過訴訟後終於成功使阿龍免付這筆居間報酬之費用。 適用法條

委任律師提離婚訴訟,力爭監護權,為母則強成功離開家暴夫

委任律師提離婚訴訟,力爭監護權,為母則強成功離開家暴夫
委託人:蔡小姐 相對人:王先生 案件類型:離婚、監護權 判決結果:單獨行使監護權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蔡小姐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她的丈夫王先生長久以來都有精神、情緒管理上的問題,情緒不穩時甚至會對蔡小姐拳打腳踢,或是在小孩面前爆粗口、大吼大叫,但蔡小姐為了兩個孩子一直忍氣吞聲,怕年幼的孩子因為爸爸或媽媽的缺席,影響他們的身心發展,或在學校被同儕嘲笑。直到蔡小姐帶著女兒搬到原住處的樓下居住,才感覺能稍微喘一口氣。其實蔡小姐和王先生早就發現日子過不下去,後來也都有離婚的念頭,但因為小兒子本身有先天疾病,蔡小姐擔心王先生因情緒問題會傷害到小孩,或沒法好好照顧兒子,會讓兒子的健康狀況惡化,所以蔡小姐希望可以由她同時養育兩個孩子,但王先生卻不同意,堅持要一人一個小孩。 蔡小姐並請問: 1.王先生現在都把小兒子關在家裡,或者找一堆理由不讓我和小兒子見面,我應該怎麼辦? 2.我的小兒子現在只有9歲多,我的工作收入不多,經濟沒有先生這麼好,這樣我爭取監護權的機會大嗎? 律師主張: 1.建議蔡小姐在提起離婚、監護權訴訟後,第一次跟對方調解時,跟王先生約定孩子的探視權,若沒辦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暫時性處分,向法院說明理由後要求由蔡小姐來照顧小孩。 2.許多人其實會有誰的錢多,孩子就會判給誰的迷思,但其實監護權的判定需綜合許多因素,法院主要會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考量。而法院通常會仰賴「社工訪視」後的報告,來釐清父母雙方和小孩生活狀況的細節。 本案結果: 蔡小姐向陳軾霖律師諮詢過後,感受到陳律師對承辦案件富有耐心和熱忱,決定相信陳律師的專業素養,全權委託陳律師提起訴訟,最後也成功爭取到兩個孩子的監護權。 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

虎媽情緒失控反控慈父家暴,為兒毅然請律師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

虎媽情緒失控反控慈父家暴,為兒毅然請律師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
免費法律諮詢人:鄭先生 案件類型:傷害、家暴保護令、監護權、離婚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陳軾霖律師 諮詢問題: 鄭先生和妻子婚後育有一個兒子,妻子信奉虎媽教育,對孩子非常嚴厲。比如小孩吃完東西要自己洗碗,如果碗清洗得不乾淨,就要求小孩重洗,有時候甚至要小孩重複清洗超過10次,那麼小的孩子,本來就不可能把事情做到盡善盡美,看到孩子手都泡白了,讓鄭先生非常心疼。  在妻子的高壓政策之下,孩子在學校、安親班的表現開始失常,時常因為無法專注上課而被老師處罰,妻子認為是老師的教學方式有問題,但經過深入了解之後,才發現妻子給孩子過分壓抑的教育才是最主要的肇因,導致孩子患有注意力不集中的症狀。 無法接受自己望子成龍,竟反而傷害了孩子的太太因此情緒崩潰,開始每天和鄭先生吵架,說自己再也承受不住,不知道該如何帶孩子,並喊著要離婚。大約兩周前,鄭先生和妻子爆發有史以來最激烈的爭吵,鄭先生遭妻子動手抓傷,出於自我防衛,鄭先生趕緊反制住她的手,沒想到情緒激動的妻子就大喊家暴接著報警提告。鄭先生收到妻子已申請保護令的通知,但當時鄭先生只是為了阻止她動粗,並沒有主動傷害她的行為,鄭先生並詢問: 1. 我太太當時有去驗傷,但我沒有,我這邊只有一些我被太太抓傷,還有小孩被太太打傷的照片,這樣證據足夠我提出抗告嗎? 2. 保護令的通知裡提到,因為我有家暴傾向,兒子應交由太太扶養,但現在明明是她承受不住精神壓力,會動手打小孩。我兒子聽說要跟媽媽住,非常害怕,哭著說不要,我還有可能取得小孩的監護權嗎? 3. 我太太的職業是護士,她出示的驗傷單顯示全身都有傷,但我根本沒有對她施暴,我可以主張她提出的驗傷單是偽造的嗎? 律師建議: 1.本案鄭先生沒有驗傷證明確實較不利,但考量整起案件狀況,整理受傷照片,再配合說明造成孩子狀況的前因後果,我方撰寫抗告書狀,仍有很高的成功機率。 2.針對暫時扶養者部分,建議鄭先生一定要積極主張,除了保護孩子,也為了往後兩人需要互相爭取監護權時,我方不會陷於較不利的地位。 3.至於驗傷單的真偽,除非我方能夠積極提出證據,證明該驗傷單確實是偽造的,否則不建議過多的著墨在這一點上。 諮詢結果: 鄭先生向陳軾霖律師諮詢過後,感覺陳律師能理解他的無奈和做父親的心疼,且提出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