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毒品有哪些?吸食四級毒品會被關嗎?罰則與刑責介紹

政府近年來致力宣導反毒並積極抓獲毒品集團,然仍無法追上毒品流通之速度,隨著接觸毒品之年齡層逐漸下降,對國民身體健康以及社會安全之影響甚鉅,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嚴格規範毒品相關罪責,即使是毒品分級中危害性較低的第四級毒品,仍有可能因販賣、運輸、製造、意圖販賣而持等罪,負刑事責任而入監服刑,誤觸第四級毒品該怎麼辦,成立毒品犯罪之構成要件、刑度為何,以下文章帶您詳細了解。

為有效規範毒品,依據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從危害性最大的第一級毒品往下區分,而常見第四級毒品包含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紅豆。

衛生福利部統整之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常見取得濫用藥物之場所以「友人住處」為最多,「娛樂場所、電動玩具店」居次,娛樂場所包含KTV、PUB、網咖,其他場所如學校、路邊等處,而取得對象以藥頭、毒販居多,其次是從朋友取得,由此統計可知毒品無所不在,可能偽裝成糖果、餅乾、電子煙、咖啡包等藏身於日常物品中,甚至已滲透青少年生活圈,為避免因上癮而深陷犯罪風險,須提高警覺以確保自身安全。

四級毒品關多久?四級毒品罰則與刑責介紹

毒品犯罪訂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根據行為樣態所致危害程度不同,課予不同刑罰,如販賣、製造、運輸因促使毒品流通,擴大對社會之危害,因此刑責相較於不影響他人的單純施用、持有毒品之罪責嚴重許多,確認行為後,再依毒品分級產生不同輕重的刑責,以下表格整理第四級毒品各行為之罰責。

販賣、運輸、製造 意圖販賣而持有 持有 轉讓 施用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毒品相關罪責
販賣、運輸、製造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施用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1. 販賣四級毒品刑責

販賣毒品的法定刑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構成要件為客觀上具販賣行為,主觀上具營利意圖,販賣顧名思義為基於營利之目的出售商品,營利意圖便是犯罪之目的,經由轉手毒品獲取利益,無論報酬、利潤金額多寡,即使是平轉甚至虧損賠賣,在交付毒品時,有對價來往即構成犯罪,因此法官審理案件時,大多以「交付毒品」及「收取對價」之行為認定主觀上是否具營利之意圖。販賣毒品罪所要保護之法益,非僅為防免毒品買受者之個人受到危害,而係側重整體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之維護,因此,販賣毒品罪之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意圖營利,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蔓延,其惡性表徵在散布之意涵上。

販賣四級毒品未遂判幾年?

未遂規定於刑法第25條,意即行為人已開始進行犯罪行為,且已達著手程度,但犯罪結果尚未發生,而販賣毒品未遂即已準備販售毒品,買家也談妥對價並約好時間碰面,然交易當下被警方抓獲,或其他原因交易未成功,致販賣行為未完成,則得依未遂犯論處,減輕其刑責,常見的為警方利用釣魚手法查獲販毒,即可能成立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依刑法第66條明文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減刑範圍和程度,由個案狀況法官酌定。販賣四級毒品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未遂犯減刑2分之1為6月以上3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若爭取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符合緩刑之條件。

2. 持有四級毒品刑責

持有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1條,分別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及單純持有兩者,持有的意思為個人對於非法毒品的控制與占有,而後衍伸施用、轉讓、販賣等問題,因此若持有毒品並非為自己所施用,為杜絕毒品蔓延跨大社會危害,特別針對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行為予以罰責,而實務上對於有無「販賣意圖」,多以毒品數量多寡為認定,如果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明顯超過行為人身體對於毒品的耐受性,則可能遭懷疑具販賣意圖;另意圖販賣而持有與販賣未遂之認定標準在於,「販賣」是指銷售之行為,行為人認知是為銷售營利而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其仍須對外銷售,始為銷售行為之實現,並非單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毒品之情形,因此若行為人已對外銷售,藉由如通訊設備或親洽面談與買方聯繫交易,則已達著手販賣階段,只是尚未與買家完成交易者,以販賣未遂論之;但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則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

3. 轉讓四級毒品刑責

轉讓毒品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係指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為自己之意思持有毒品後,以無償的方式轉交毒品予他人,例如贈與、交換等,轉讓毒品與販賣毒品皆有交付毒品之客觀行為,兩者差別在於主觀上有無營利之意圖,而「營利」一詞文義解釋為謀取利潤,從買賣行為中取得利益,因此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買賣行為應以利益為誘因和目的,使交易金額與取得成本相同,或甚至低於取得成本,皆可能成立販賣,然而,代購、代拿、合資等行為名詞解釋上是單純交付無營利目的,惟因仍有金錢往來,協助轉交價金和交付毒品,實務上仍容易遭以販賣毒品論之,民眾若不慎遇相類案件,務必尋求刑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爭取論以較輕罪行之空間。

4. 吸食四級毒品刑責

施用第四級毒品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因施用毒品行為具有成癮性,其影響深遠而難除,為減少毒品之散布及施用,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依不同分級毒品提供不同矯治方式,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初犯與3年內未有施用紀錄者,將採取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若觀察勒戒無效將再施以強制戒治,延長戒治期間,若不符合初犯或三年後再犯之資格,則檢察官得起訴交由法官裁判量刑;而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鑑於成癮性較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低,現行法律無強制矯治之制度,但須負擔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並參與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使施用者有所懲儆。

總結

毒品問題長期存在於日常生活中,容易因一時不順遂、信任朋友而誤入歧途,毒品使人對其產生依賴、成癮性,難以杜絕或以意志力戒治,政府為打擊毒品氾濫問題,訂定毒品相關犯罪行為罰責,且法定刑高爭取緩刑不易,尤其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為毒品犯罪中最嚴重者,即使是第四級毒品法定刑仍高達5年以上,若欲爭取緩刑,須擬定訴訟策略評估減刑空間,將刑度壓制2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一開始遭抓獲作筆錄到後續開庭程序,言行舉止皆會影響案件結果,面臨毒品案件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衡量個案狀況分析風險,避免無可挽回而遭重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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