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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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乃係配偶透過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而分為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介紹如下:

壹、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即「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要有書面協議。
2.書面上除了雙方簽名外,還要有2位證人簽名。
3.必須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一、要有書面協議,這就是一般所稱的「離婚協議書」,重點是協議書的「內容」該寫些什麼呢?


首先,要明確表明男女雙方要離婚。其次,則是協議書的「重點」部分,即協議內容。基本原則是,協議內容越清楚越好,能想到的細節都盡量列入。男女雙方應把談好的離婚條件,行諸具體文字,主要為:

1.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照顧扶養問題
2.探視權: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3.扶養費:未成年小孩子生活費及教育費
4.贍養費:必須生活費用
5.夫妻剩餘財產:雙方間的夫妻剩餘財產處理問題



二、經雙方及二位證人簽名

離婚協議書上應由男女雙方及二位證人之簽章,並註記雙方及證人之基本資料、聯絡方式。證人簽章,並沒有限定必須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為之,在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加簽或加蓋也可以。而證人應親眼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身分證件、戶口名簿、證件照片、離婚協議書,配偶二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貳、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即「判決離婚」。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離婚後伴隨著其他法律問題將一一浮現,因此法律要求不論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時,均應附帶解決以下問題:

一、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實務上,應注意監護權並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負擔的權利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原則。

二、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父母雙方均須共同分擔孩子扶養費直到成年20歲或大學畢業。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當無法有標準時,法院通常採取各縣市人民最低消費額去計算。

三、探視權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應有與子女有親子互動之權利,此為會面交往。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孳息財產加總,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必須一分為二,夫與妻一人一半,以達到男女平等的概念。
但以下財產不列入計算: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等。

五、贍養費

贍養費可分為「意定贍養費」與「法定贍養費」兩類:

  1. 意定贍養費:指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就贍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間等事項達成共識,並於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記載。
  2. 法定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換言之,若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向他方請求贍養費,須符合「離婚後將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然而,實務上對此要件的認定標準偏嚴格,一般民眾較難達成,故法定贍養費的請求成功率相對較低。

六、離婚損害賠償、慰撫金

  • 離因損害:若離婚之原因來自於夫妻一方所為外遇或家暴等侵權行為,被侵害者可向他方請求因為該行為所生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
  • 離婚損害: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參、協議離婚流程

  1. 擬定協議書:當夫妻雙方已達成離婚共識時,可就協商結果,包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與探視權、夫妻財產分配等條件,撰寫成正式的離婚協議書。
  2. 簽署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由夫妻雙方及兩名離婚證人共同簽名方能生效。證人需為年滿 20 歲、能清楚了解雙方離婚意願及內容之人,並於協議書上完成簽名。
  3. 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協議離婚程序的最後一步,為夫妻雙方攜帶已簽署之離婚協議書與身分證件,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離婚登記。經戶政機關受理後,離婚即正式生效。

肆、離婚一定要請律師嗎?

協議離婚時,透過具家事專業經驗之律師,能協助當事人釐清自身權益,評估談判優勢,並制定兼顧保障權益與可行性的離婚條件。律師亦可居中協調,成為雙方溝通的橋樑,協助以理性方式達成共識,避免因情緒累積與既有衝突所引發的對立,造成談判破裂或衍生更多後續糾紛。

而離婚訴訟往往同時牽涉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及財產分配等複雜爭議,對多數當事人而言,訴訟過程漫長且壓力沉重,若缺乏專業律師協助,易因對程序不熟悉或主張不完整,而錯失維護權益的最佳機會。

專業家事律師能協助整理評估訴訟方向與策略、蒐集證據,並於法庭上有效主張對當事人有利的事證,提升勝訴可能性,同時亦能協助讓自己在理性分析下做出最有利決策,實現真正的經濟與情感雙重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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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離婚律師常見問題

面對離婚訴訟時,有人認為女律師較細膩、能同理女性立場;也有人認為男律師較有氣勢、談判較具優勢。然而,選擇律師並無絕對標準。真正重要的是,應優先考量律師的家事案件經驗、處理態度與責任感,才能找到最適合自身需求的夥伴。

若有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本人可以不用出庭,僅由律師出庭即可。例外於調解離婚時,由於離婚屬於重大身分行為,必須當事人親自陳述意願,以確保調解結果真實反映其真意。因此,即使有委任律師,本人仍須到場。

當夫妻關係已難以維持,而一方堅持不願離婚時,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亦可由律師居中協調,了解不願離婚之原因,協助雙方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以促成協議離婚。

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的法定事由,或符合第2項所稱之「其他重大事由」。法院會依個案具體情況,以「婚姻是否已無回復可能」作為判斷標準,並綜合審酌雙方提出之事證。因此,欲訴請離婚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已嚴重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法院才可能認定具有重大事由而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到戶政事務所,攜帶離婚協議書親自辦理,不能委託他人或由單方完成。然而,若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成立離婚者,一方即可持法院判決書或調解筆錄,單獨辦理離婚登記。

當夫妻雙方受長期累積之情緒影響,難以理性協商時,往往會衝動做出決定。若缺乏具法律專業之第三人協助,容易在不知情下答應不利於己的條款,或未能完整詳盡約定,造成日後爭議不斷,甚至需走上法院。因此建議委任家事專科律師協助撰擬及審閱離婚協議書內容,提供具體協商策略,以確保條款完整及可執行性,保障雙方權益,並使離婚程序更為順利與安心。

若屬協議離婚,可依協議內容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以主張探視權,並於訴訟進行中,聲請暫時處分,由法院先行裁定臨時探視方式。若屬裁判離婚,則可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仍拒絕配合,法院將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促其遵守探視權協議。惟監護方若自始至終皆不願配合探視,後續探視方能以此作為改定監護之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重新裁量孩子監護權。

若夫妻未特別以契約約定其他夫妻財產制,即採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即法定財產制消滅),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有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原則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須在知悉有差額起2年內提出;即使不知情,也必須在婚姻關係消滅後5年內主張,超過就不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離婚訴訟時間長短因案件複雜度而異,沒有一定。一般單純離婚案件約需6個月至1年;若涉及子女監護、扶養、剩餘財產分配等事項,訴訟時長可能1年以上,甚至2年或更久。

主要費用包含裁判費律師費兩部分。裁判費是指向法院提起訴訟所需繳納之規費,例如離婚訴訟同時聲明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裁判費為新台幣6,000元;律師費則是委任律師處理案件所產生的費用,會因地區、案件複雜程度、委任範圍及律師資歷等因素,而有不同。更多律師費用相關疑問,歡迎來電詢問!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判費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若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則依個案分配負擔比例。至於律師費用屬自行負擔,無法向他方請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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