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要關多久?有機會判緩刑?販毒刑期介紹

毒品影響民眾身體健康,對社會危害性高,為有效遏止毒品流通,立法者定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販賣、製造、轉讓、施用等行為依各毒品分級訂定不同刑責,尤其「販賣」是毒品犯罪類型中法定刑度最高者,販賣一級毒品甚至可能遭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毒品初犯須符合減刑事由始有爭取緩刑之機會,本篇文章帶您了解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及刑責規定。

販賣毒品是指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買入或賣出毒品,客觀上具販賣行為,主觀上具營利意圖,以下詳細說明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 :

(1) 客觀販賣行為

販賣顧名思義為出售商品,指將毒品交付予買家,買家給付款項完成交易。

(2) 主觀具營利意圖

營利意圖就是犯罪之目的,僅要想經由轉手毒品獲取利益,無論報酬、利潤金額多寡,即使是平轉甚至虧損賠賣,在交付毒品時,有金錢來往就會構成犯罪,因此法官審理案件時,大多以「交付毒品」「收取對價」之行為認定主觀上是否具營利之意圖。

若是幫朋友合購、代購、代拿等行為,因主觀上無營利目的,無償提供、轉交毒品,得適用轉讓毒品之規定,相較於販賣毒品法定刑責上較輕,惟客觀上因有交付毒品和金錢往來之行為,容易遭認定為販賣毒品,當事人在偵查、一審程序面對檢警、法官調查時可能因金錢轉讓行為陳述不當,致認定具營利意圖,主觀想法本難以舉證,建議遇販賣、轉讓毒品案件時,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擬定策略。

常見毒品介紹

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將毒品分成四級,以第一級之危害最大。

常見毒品種類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毒品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依托咪酯(喪屍煙彈)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毒品 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毒品 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紅豆及其相類製品。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若販賣之毒品中混合2種以上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2分之1,例如:咖啡包,常見混合第二、三、四級之毒品,可能混雜鎮定劑與興奮劑,如愷他命、安非他命、合成卡西酮等物質,因成分複雜,多種毒品合併使用可能造成心跳頻率忽快忽慢、肌溶解症、腎衰竭等狀態甚至猝死,相較施用單一毒品危險性更高,因此法律規範上較嚴格。

販毒刑責有哪些?刑期會關幾年?

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之構成要件看似僅有無對價的差別,但販賣毒品的法定刑相較轉讓毒品嚴重許多,販賣毒品的法定刑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而轉讓毒品的法定刑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製造
運輸
販賣
死刑、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無期、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
而持有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行為會構成毒品轉讓?

轉讓毒品是指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為自己之意思持有毒品後,以無償的方式轉交毒品予他人,例如合資、代購、贈與、交換等,雖轉讓不如販賣法定刑高,但相較於單純持有,轉讓行為促進毒品傳播,對社會危害性高,因此雖交付時無獲利,即使是少量毒品,仍受法律規範之處罰。

轉讓毒品與販賣毒品皆有交付毒品之客觀行為,兩者差別在於主觀上有無營利之意圖,而「營利」一詞文義解釋為謀取利潤,從買賣行為中取得利益,因此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買賣行為應以利益為誘因和目的,交易金額與取得成本相同,或甚至低於取得成本時,只要主觀有意圖營利,皆可能成立販賣。

販賣毒品初犯有機會爭取緩刑嗎?3種狀況介紹

台灣法律規定,緩刑要件須宣告刑期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簡言之,先前未有任何前科紀錄,或雖曾被處以有期徒刑,執行後5年內未再有前科紀錄者且本案判決刑度低於2年,始符合緩刑之資格,有機會爭取緩刑空間

販賣毒品之法定刑責高,即使僅是販賣第四級毒品,最輕刑度仍高達5年以上,逾緩刑宣告刑2年以下之條件,因此,販賣毒品案件欲爭取緩刑須符合減刑事由,將刑度壓低於2年以下,以下為販賣毒品案件得減輕刑度之3事由:

1. 販賣毒品未遂

未遂規定於刑法第25條,意即行為人已開始進行犯罪行為,且已達著手程度,但犯罪結果尚未發生,而販賣毒品未遂即已準備販售毒品,買家也談妥交易金額並約好時間碰面,然交易當下被警方抓獲,或其他原因交易未成功,致販賣行為未完成,則得依未遂犯論處,減輕其刑責。

販賣毒品未遂判多久?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依刑法第66條明文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減刑範圍和程度,由個案狀況法官酌定。因此販賣毒品未遂符合未遂犯之規定得減輕其刑,而減輕之刑度依其販賣毒品分級之法定刑而有不同。。

2. 自白認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販賣毒品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稱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偵查、審判之司法人員坦白陳述而言,且不以言詞自白為必要,也可以得以書面坦承犯行。

3. 供出上游協助破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販賣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主要是鼓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有效從根本斷絕毒品供給,杜絕毒品之流通。若揭發他人犯行、提供重要犯罪線索、有效防止犯罪活動、協助逮捕其他犯人或其他對偵破案件或定罪有實質幫助等經查證屬實而得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阻止重大犯罪隱患之行為,顯示被告積極態度,且助於維護社會安全,得將功贖罪為減刑事由。

總結

毒品會改變腦內意識形態進而產生快感,使人對其具依賴性、成癮性之藥物,為讓大眾遠離毒品,近年政府積極打擊毒品案件,修法加重毒品相關刑責,以杜絕毒品氾濫之情形。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為毒品犯罪中最嚴重者,從剛開始作筆錄,以及後續每個程序皆會影響案件最終之結果,如偵查中是否認罪、警檢單位搜索是否符合程序規定、訴訟策略如何應用、論罪法條有無爭執空及減刑要件等,面臨毒品案件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衡量個案狀況分析風險,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盡力避免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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