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是什麼?如何舉證?先了解跟騷法4要件!

跟騷法全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是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而特制定本法。

在跟騷法施行前,跟蹤及騷擾行為難以受刑法處罰,過往跟蹤騷擾事件發生時,較常援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若不具備「性或性別」相關要件或尚未讓人感受到歧視、侮辱或冒犯的行為,抑或無身體接觸行為,也無法以性騷擾防治法處罰;而當騷擾者為非親屬或親密關係身分時,則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因此最廣為使用的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且屢勸不聽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處罰有跟蹤騷擾行為者,但顯而易見的是該處罰十分輕微,無法達到嚇阻作用,且實務上通常仍先以勸導為主,經勸導不聽才會開罰。然而跟蹤騷擾常是性犯罪的前哨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及生活影響巨大,加上台灣發生多起跟蹤騷擾衍生之殺人或性犯罪案件,因此制定出跟蹤騷擾防治法。

構成跟騷法5要件

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須符合以下之構成要件:

1. 針對特定對象

行為須針對特定之個人進行,而非偶然或對不特定所有人進行的行為,意即須有明確之特定對象。

2. 反覆或持續的行為

非偶然一次性行為,而是持續反覆多次發生,甚至長時間為之,會針對行為人跟蹤騷擾行為時間長短或頻率進行整體考量。

3. 違反被害人意願

違反被害人意願是指被害人明確拒絕或可得推定不願接受這些行為或接觸,而行為人仍執意進行漠視被害人不情願之想法。

4. 與性或性別有關

所稱與性或性別有關,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意旨,「性」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但隨著法治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保護範圍已不在僅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

例如跟蹤騷擾行為常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

5. 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且足以影響正常生活或活動

心生畏懼之判斷標準,應以已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且須達到足以對日常生活產生負面影響或障礙。

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

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規定,將騷擾行為細化為8種具體態樣:

1. 監視觀察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意即透過頻繁的方式觀察監視被害人行動,例如:長時間緊跟被害人追蹤行蹤,或以監視器或其他方式監視被害人行動。

2. 尾隨接近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之行為態樣,包含行為人受退去之要求仍滯留該等場所,均屬跟騷法規定範疇。

3. 歧視貶抑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所稱干擾,包含撥打無聲電話或發送內容空白之傳真或電子訊息,或經拒絕後仍繼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等。

5. 不當追求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而所稱其他追求行為,係對於特定人展現其基於戀愛、憧憬、好感或對其有性相關意圖等感所為之表達行為。

6. 寄送物品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例如:不斷送禮、寫情書予被害人。

7. 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意即將會傷及被害人名譽的不實資訊傳遞、告知或出示,而與公然侮辱或誹謗不同之處於,不須達成「公然」要件,即便只有傳遞給被害人一人,也可能會成立該行為態樣。

8. 冒用個資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例如未經被害人同意,以被害人名義於網路訂購商品,並寄送給被害人。

跟騷法如何舉證?

由於要構成跟騷法需有反覆或持續的行為,若僅有單一次行為的證據即無法成立,因此當疑似有遭遇跟蹤騷擾時,當事人務必詳細記載事發的人、事、時、地、物等,並保存相關證據,例如:

  1. 若遭尾隨跟蹤,可利用手機拍照、錄影,或看是否有安裝行車器錄器,以及建議可確認沿途有無監視器,報案時可請警方協助調閱。
  2. 若遭傳訊騷擾,可完整保留對話截圖,作為日後提告依據。
  3. 若有以寄送物品方式騷擾,可將所收到之物品以乾淨袋子裝袋保存。
  4. 若遭跟蹤騷擾過程有目擊證人,可與證人索取聯繫方式。抑或立即與家人朋友反應說明遭遇情形,若嗣後訴訟可傳喚證人作證。

跟蹤騷擾蒐證不易,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及安全。

一直被騷擾或跟蹤可以告什麼?

跟騷是延續性別暴力的來源、脈絡,在正式制定跟蹤騷擾防治法前,少有法律可以實質懲罰跟蹤騷擾行為,而由於立法前台灣發生多起以跟蹤騷擾衍伸出的殺人及性侵案件,使社會大眾期待可盡速立法規範。因此在民國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跟蹤騷擾防治法,若有遭遇騷擾、跟蹤行為者可以本法提告。

跟騷法是刑法嗎?

跟騷法並非制定於刑法中,而是一部獨立的特別法。但違反跟騷法者也是有刑責的懲罰,依跟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告訴乃論案件,需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而另依跟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攜帶凶器此犯罪行為更加危險,因此除了刑度較高以外,這一條屬於非告訴乃論案件,也就是即便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無法進行撤告,檢察官或法官仍依職權做出處分或判決,嚴重程度大大提升,因此若有遇到次類案件,建議盡早尋求律師幫助,制定合適訴訟策略,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總結

由於我國近年發生多起跟蹤騷擾行為衍生出殺人、性侵等社會矚目案件,致國民對於騷擾行為開始有防範意識,也制定跟騷騷法作為保護及防範機制,而對被害人而言,舉證是一大難題,多數被害人常因蒐證困難導致無法讓行為人得到應有懲罰,因此當遭受跟蹤騷擾時,建議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蒐證提告,提高行為人被起訴機會。

而以被告而言,由於社會的發展、性別意識提升,被告遇到愛慕對象的追求,有時可能會遭放大審視,而若被告不慎踏到法律所保護的界線範圍時,容易因此遭認定有跟蹤騷擾行為,而違反跟騷法可能將面臨刑責問題,建議可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件、擬定訴訟策略,將傷害降低爭取最佳訴訟結果,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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