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毒品有哪些?販賣、持有、轉讓罰則一次懂

電子菸近幾年於年輕族群間流行,有販毒者利用電子菸彈混入毒品,包裝為合法商品兜售,不僅販毒者涉及販賣毒品罪,買家也有可能遭認定持有或吸食毒品,由於新興毒品的使用型態已非對單一物質成癮,而是多種類型交雜,且散播範圍廣泛,因此政府近期也加快將新興毒品納入管制的程序,並期望透過刑罰及矯治處分降低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性,關於一級毒品販賣、持有、轉讓及施用的構成要件與相關罪責,就讓以下文章帶您詳細了解。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分為以下四級:

常見毒品種類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毒品 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喪屍菸彈(依托咪酯)
第三級毒品 FM2、小白板、K他命、一粒眠(紅豆)
第四級毒品 蝴蝶片、安定(煩寧)

毒品常見於酒吧、夜店、KTV或朋友聚會等場合,吸食者藉由施用毒品改變感知及情緒,引起意識變化,以達到高度愉悅鬆弛或尋求消遣的目的。長期吸食會造成腦部永久性傷害及膀胱、神經系統功能受損,甚至致死等負面效應。

一級毒品關多久?一級毒品罰則與刑責介紹

一級毒品關多久?一級毒品罰則與刑責介紹​

販賣一級毒品刑責

販毒指行為人基於營利目的,進行毒品買賣,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行為,就足以構成販毒。

1. 客觀販賣行為

所謂客觀販賣行為並不限於一方支付價金,他方交付毒品之一般買賣方式,也包括以金錢以外之物品互相交換。

2. 主觀營利意圖

實務上通常以行為人「收取金錢或具價值之物品」之行為外觀,作為有無販賣意圖之認定,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例如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資訊,並達成交易細節之約定),無論是以原價或低於原價售與他人,縱使無獲利,皆屬販賣行為。

販賣混合毒品咖啡包的刑度?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犯前五條之罪(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方式使他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近年來,以零散包裝出售之毒品混合物透過社群平台及通訊軟體,廣泛傳播於台灣的非法毒品市場,因其容易取得且價格便宜,因此受到特定族群歡迎。而由於為了降低成本,往往會摻雜許多不明非法混合藥物或其他物質,不論是內容物或施用後對身體有什麼危害都難以預測,有極大的死亡風險,因此立法者針對販賣混合毒品者訂立更嚴厲之刑責。再者,若遭查獲販賣毒品混合物,且參雜不同等級之毒品,量刑時應以較高級別之毒品為量刑標準。

哪些狀況可以爭取販毒減刑或緩刑?

哪些狀況可以爭取販毒減刑或緩刑?​

1. 販毒未遂

指行為人已經著手販賣行為,但沒有完成販賣結果,意即毒品尚未「售出」,若行為人在與買家談妥交易時間、數量及價錢後,尚未完成交付前即被抓獲,此時應以販毒未遂論處,得減輕刑責。

常見屬販賣未遂情形例如:誘捕偵查,也就是俗稱「釣魚」的偵查手段,警方藉由假冒客人方式,誘捕犯人出面交易,再加以逮捕。因警察本無購買毒品之意思,僅是為辦案蒐證,因此無法完成交易,故會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

什麼是違法釣魚?

警察等執法人員設計引誘販毒者進行交易,如:警察主動向A表示欲購買毒品,然A拒絕出售,警察多次請求並承諾以顯高於行情之價格購買,A因此受到金錢誘惑進行交易而遭抓獲,此種違法誘捕偵查方式即是「陷害教唆」(違法釣魚執法),意即行為人原無販毒之犯意,因受警察引誘始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透過「陷害教唆」取得之證據資料,由於違反刑罰預防目的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具有證據能力,無法作為認定犯罪之依據,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2. 自白認罪

被告於偵查及審理階段皆坦承犯罪,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

3.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

居所等可供辨別身分之資訊,使調查人員因此破獲,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而,行為人所供出的資訊,若與自己所犯的「本案」無關,縱然警方因而查獲他案犯嫌,僅能認為是提供「他案」線報,就其和檢警單位合作之犯後態度,斟酌量刑,不能以本減刑事由爭取減刑。

4. 刑法第59條

販賣一級毒品刑責重大,然而行為人犯罪情節可能差異甚大,有跨國組織犯罪集團從事大宗走私、販賣,或有地區組織性的中盤商,及經由下游直接販售給吸食者的單一賣家,各行為間有著數量、價值與次數的差異,造成社會危害的程度也不同。法官可就個別案件情節,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作綜合審酌,若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得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5. 憲法判決

憲法法庭於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中,認為現行毒品相關法規未依犯罪情節輕重,提供符合個案差異的量刑模式,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完成前,法院除依刑法第59條減刑外,可再依憲法判決意旨減輕其刑1/2。未來販賣一級毒品的被告,如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有機會依據判決意旨,將判刑區間降至7年半以上、10年以下。

持有一級毒品刑責

所謂持有是指對毒品的控制或佔有,並不限於隨身實際攜帶毒品,也包括間接控制,只要毒品處於可掌控之範圍內(例如自家、車內),就有可能構成持有毒品罪。若持有純質淨重達到10公克以上,甚至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須特別注意,即使沒有持有毒品,只持有毒品的相關器具或毒品之種子也有刑責。

實務上多會以毒品數量多寡進行主觀犯意的認定,若持有毒品達到一定的數量,顯非僅供自用需求,或有攜帶分裝器具、大量現金,容易遭懷疑有販賣意圖,即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後,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遭查獲;意圖販賣而持有一級毒品之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單純持有之刑度相差甚遠,而區分意圖販賣與單純持有有其法條適用之複雜性,且不同毒品的使用特性、個體差異、成癮程度等因素都會影響到合理使用量的判斷,因此,若遭認定屬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可委由律師協助採取適當的辯護策略,確保程序及證據的合法,爭取對自己最有利之訴訟結果。

轉讓一級毒品刑責

轉讓毒品是指基於移轉所有權為目的,將毒品交付予他人,與販賣毒品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營利意圖;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營利之意圖,即使是以有償之方式交付毒品,也不會構成販賣毒品。然而主觀上是否有販賣意圖其實較難證明,實務上通常認為涉及金錢之毒品交付行為屬販賣行為,而非轉讓,因此涉及相關毒品案件應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合適訴訟策略,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吸食一級毒品刑責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或距離最近一次施用毒品已達3年以上者,應先以特定方式進行矯治,包括「戒癮治療」、「觀察勒戒」;意即對於吸食第一、二級毒品「初犯」及「3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會採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二擇一的戒治方式,達到治療或矯正之效果,不會立刻起訴!

  • 戒癮治療:為了有效減少施用毒品及其所衍生的刑事犯罪,以透過醫療行為之方式,停止施用者對毒品的渴求與依賴,重建施用者重返健康社會之能力而設的措施。在治療期間必須至指定醫療院所自費進行戒癮治療流程,並定期向觀護人室及指定單位報到或完成特定課程,戒癮治療期間,施用者仍可保持人身自由。
  • 觀察勒戒:透過剝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使行為人戒除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的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期間最長不超過兩個月,結束後若判定無繼續施用傾向,即可從勒戒所釋放。
  • 強制戒治:經觀察勒戒後還是無法戒斷毒癮,會繼續進行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強制戒治期滿無論施用者是否戒除毒癮,都會釋放。然而,若3年內再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或情節嚴重、不配合治療處分,就會被起訴,法院也會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刑。

總結

當遇到毒品案件,不論是施用或販賣,由於刑責重大,建議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評估案件、擬定訴訟策略,確保搜索、扣押及調查過程的合法性,由律師協助出庭辯護,使被告權利不會受到侵犯,以利將傷害降至最低,爭取對自己最有利之訴訟結果。

讓睿見律師團隊成為您最堅實的後盾!​

睿見法律事務所北、中、南皆有律師團隊,承辦刑事毒品案件經驗豐富,舉凡販賣、運輸、製造、持有、施用等案件皆有成功之案例,各律師依專業分工有各自擅長之領域,我們提供全台民眾法律諮詢服務,初步釐清問題提供處理方向,讓民眾更貼近法律,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而喪失自身權益。

歡迎來電諮詢睿見法律事務所,由專人協助您處理與法律相關的文件和程序,以確保權益得到保障。

有法律問題?
讓睿見律師團隊協助您!

多領域律師團隊
解析問題
擬定策略

我們以專業與誠信,提供真誠而不藏私的
免費法律諮詢
陪伴您安心度過法律難關!​

LINE線上諮詢
電話預約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