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網路科技發達影響,毒品流通率相較以往更加廣泛,我國針對毒品分類為四級,第一級毒品之危害性與成癮性最為嚴重,反之第四級毒品最輕微。許多民眾為了放鬆壓力安穩入眠,或遭朋友慫恿進而施用毒品。
然而,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者恐須承受觀察勒戒之後果,後續亦成為毒品列管人口。相信大多數人對於「毒品列管人口」一詞感到十分陌生,亦不清楚列管期間有多久、需配合哪些事、驗尿程序如何進行、是否能正常求職、會不會留下前科等。本篇文章將帶您詳細了解毒品列管人口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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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毒品列管人口的定義為何?列管期間多長?
遭毒品列管者,意即毒品管制人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故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完畢或被裁定觀察勒戒者將被列為毒品管制人口。列管時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為2年,於此期間警察機關可依法採驗尿液。
毒品列管期間要配合哪些事?
成為毒品列管人口後,須受警察機關管理,不僅得定期(3個月)至戶籍或居住地之警局報到,還需接受尿液檢測,若遭懷疑有施用毒品之情況,警員則不受定期檢驗時間規範,可命列管者依指定期日到場驗尿確認有無施用毒品。
列管驗尿沒過會怎麼樣?驗尿程序有哪些?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若於偵查階段成功爭取附帶戒癮治療處分之緩起訴,於緩起訴期間內採檢尿液為陽性反應,則該緩起訴處分恐被撤銷,屆時恐遭裁定觀察勒戒;另若涉及施用毒品案件等待進行觀察勒戒期間遭採檢到毒品陽性反應,可能影響戒治所針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產生負面想法,日後法院恐予以強制戒治之裁定。
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對於檢驗機關之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要求重新檢驗,或送其他尿液檢驗機關檢驗。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應受尿液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或增加之。
現今檢測儀器縝密,建議涉及毒品案件時,務必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盡力在法律層面上找尋希望,避免當事人程序混淆,導致喪失自身權益。
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之驗尿程序為下:
- 報到時,應接受採尿人員查驗身分。
- 於採尿人員發給之檢體監管紀錄表等相關表格資料之正確欄位簽名。
- 採尿時,不得攜入個人物品。
- 採尿前,應先洗手、烘乾。
- 尿液檢體須達60毫升,未達者採尿人員應提供充足飲用水。
-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重新採尿:
(一)尿液檢體溫度未達攝氏32度或超過攝氏38度或內有浮懸物存在或顏色顯有異常者。
(二)其他於採尿人員認有必要,且經執行保護管束者或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並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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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2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30毫升,並由應受尿液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應受尿液採驗人左大拇指無法按捺指紋時,應依右手大拇指、左食指、左中指、左環指、左小指、右食指、右中指、右環指、右小指之順序捺印指紋,並由採尿人員附註該指名稱。但依其情形不適合按捺指紋,且經採尿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 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一併送驗。
- 尿液檢體送驗前應置於攝氏6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並隨時檢視之。
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範之採驗期間如下:
- 執行保護管束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付保護管束之人,或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執行定期尿液採驗者,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前2個月內,每2週採驗一次;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第3個月至第5個月,每1個月採驗一次;所餘月份,每2個月採驗一次。
-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其定期採驗尿液期間,為1年6個月,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和執行保護管束者相同,若保護管束期間不滿1年6個月者,採驗尿液期間至保護管束期滿止;保護管束期間超過1年6個月者,超過部分,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必要時,仍得採驗尿液。
- 列管為毒品人口期間警察機關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3個月至少採驗一次,且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但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
毒品列管人口找工作會有影響嗎?可以出國嗎?
列管期間若配合定期至警察機關報到、採驗尿液,未遭限制出境、出海,毒品列管人口基本上仍可正常生活,包含工作與出國。惟各行各業對於應徵者要求之條件與程度皆不同,尚須視各徵才公司之規定為主。一旦公司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得知求職者曾有毒品案件記錄,而不予錄取時,較難主張求職歧視,建議另尋他路。
列管跟刑案有何差異?是否會留下案底?
毒品列管人口是指被告於案件結束後(判決確定、執行完畢、裁定觀察勒戒),成為警察機關監督管理之對象,需配合定期報到、驗尿,避免再次接觸毒品,因此司法程序結束後始進入列管期間,而是否留下前科紀錄則須視案件類型及處分或判刑結果而定。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被告需承受觀察勒戒或由法院判決有罪之壓力,且案件一旦遭起訴並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者,將剝奪人身自由入監服刑,並留下前科紀錄。縱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前科記錄仍會留存5年。因此,面臨毒品案件時,由於刑責重大,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降低案件傷害,避免風險持續擴大,造成日後各種不便。
毒品列管人口常見問題
1.毒品列管人口可以拒絕驗尿嗎?
不可以。一旦毒品列管人口拒絕驗尿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警察機關可向地檢署或少年法院聲請強制採驗許可書,屆時將由警方帶領毒品列管人口至檢驗單位進行驗尿,故毒品列管人口務必依規定期日配合報到與驗尿。
2.當毒品管制期間已過,但該名列管人口涉犯其他刑事案件時是否可以驗尿?
依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3.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是什麼?
針對吸食一、二級毒品者,司法會將被告先作為病人對待而傾向給予矯治的機會,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會採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二擇一的戒治方式,達到治療或矯正之效果。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是一項針對毒品濫用者的替代性處遇措施,以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尚未嚴重成癮或衷心戒毒的施用毒品者得以繼續其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
而「觀察、勒戒」係以監禁式治療為特色,目的在求短時間內隔絕施用毒品者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雖兩者均不會使被告留下前科,但處置方式卻是大相徑庭,勒戒會進入勒戒所遭剝奪人身自由,因此若遇到施用毒品的案件,建議盡早尋求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爭取戒癮治療處分,避免遭勒戒因而影響工作、家庭及正常生活。
4.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就可以不用被列管嗎?
是。受毒品列管之身分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遭法院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遭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者,若是初犯或三年後再犯,在偵查階段有成功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者,即不符合毒品列管人口之要件,因此當被抓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建議盡速委由專業律師協助,爭取聲請戒癮治療之機會,以避免成為毒品管制人口。
毒品犯罪型態多樣,嚴重至販賣、運輸、製造,輕微至施用情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均有規範各自刑責。由於施用毒品對於國民身體健康危害甚鉅,進而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故立法機關針對此類犯罪型態制定追蹤制度,雖未直接剝奪人身自由,然定期至警察機關報到與驗尿亦是一種心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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