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陷阱多!協助購買遊戲幣淪人頭戶,幸委律師成功獲不起訴

  • 委託人:小琳
  • 案件類型:詐欺、人頭帳戶、洗錢防制條例
  • 本案結果:不起訴、無罪
  • 所在地:台中
  • 承辦律師:許文鐘律師

小琳是楓之谷網路遊戲之玩家,在遊戲中認識一位網友阿森,兩人時常聊天討論遊戲內容,因有相同話題兩人也一拍即合,在阿森取得小琳信任後,一日開口向小琳提出協助購買遊戲幣之請求,而小琳念在朋友一場,便不疑有他答應阿森之要求,嗣後提供帳戶作為兜售遊戲幣之收款帳戶使用,並於購買後轉至阿森遊戲帳戶。

未料!幾日後帳戶莫名遭銀行列為警示帳戶,阿森也已消失匿跡聯繫不上,此時小琳才驚覺可能遭詐騙,便立刻前往警局報案,然為時已晚,警方表示被害人因購買遊戲幣並匯款完成後,遭賣家封鎖未取得遊戲幣,驚覺詐騙後報案提告,而因匯款帳戶所有權人為小琳,因此小琳已被列為嫌疑人身分,要等待後續筆錄及開庭通知。得知遭提告詐欺的小琳猶如熱鍋上的螞蟻坐立不安,於是上網搜尋相關案例並急來電法律諮詢,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律師主張

  1. 綜觀對話紀錄可知,小琳與詐騙集團阿森因時常聊天有一定感情及信任基礎,小琳基於朋友關係協助購買遊戲幣,也並未索取任何報酬,本件不能排除係有心人利用與網際網路易於隱匿真實身分而不易查緝之特性,以三方詐騙犯罪模式規避查緝,藉以向被害人詐得款項輾轉匯入小琳所提供帳戶,再由不知情的小琳依詐騙集團之要求交付遊戲幣之可能。
  2. 從而,本案中除了帳戶是小琳所有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可供證明,小琳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之情事,難以僅此以告訴人匯入款項之金融帳戶是小琳所有,就認定其涉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嫌,因此有望於偵查階段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案結果

小琳因對法律不了解加上表達能力不佳,擔心自己因而背負詐欺罪名,而與許文鐘律師法律諮詢,經由許律師的耐心及專業說明後,讓小琳安心許多,並決定委由許律師協助訴訟事宜,最終在許文鐘律師適宜的訴訟策略及積極辯護下,為小琳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使小琳心中大石得以完全放下!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1.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2.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4.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

  •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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