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不僅使毒品流通更為氾濫,嚴重危害國民身心健康,長期以來更對社會發展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為遏止毒品犯罪,立法機關除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毒品犯罪予以重罰外,亦持續因應時代變遷及需求修法,以補足規範漏洞,並警惕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然而,相信有許多人對於相關修法規範仍不甚清楚,包含犯罪所得追繳期限、無法繳回犯罪所得之後續處置,以及擴大利得沒收是否會波及家人等問題,本篇文章將逐一解析,帶您深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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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政府近年針對販毒所得修法
立法者對於毒品相關犯罪之處置均規範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達到預防不法及刑罰懲戒之目的,曾歷經幾次修法,於2019年增訂「擴大沒收」之規定,期望能有效降低毒品犯罪率。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至四級毒品者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至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至四級毒品者
-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至四級毒品者
- 轉讓第一至四級毒品者
-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者
- 意圖供製造毒品或供自己施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者
-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古柯、大麻種子者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古柯、大麻種子者
以上情況可沒收其供犯罪所用之物;運輸、製造、販賣毒品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且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使用之物、交通工具(水、陸、空)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均可沒收,意即除犯罪獲得之全部金錢會被沒收外,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一切用於犯罪之工具、因犯罪所獲之物或無法證明來源之財產皆會被沒收。
本條款修法之目的,是為避免犯罪工具重複使用之可能,期許有效降低毒品犯罪率,並矯正犯罪者認為若遭司法機關抓獲不法後,僅待執行刑罰結束即可過上理想生活之心態,亦賦予執法單位追查嫌犯所有不明財產之權利,與舊法差異在於擴大沒收範圍,讓犯罪者明確知悉實施不法除需承擔刑責外,亦無法獲取任何好處。
不法所得定義
「犯罪所得」是指不法行為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乃與犯罪有直接關聯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不問物質抑或非物質、動產抑或不動產、有形抑或無形均屬之。包含因犯罪所獲取之報酬或對價或產自犯罪之所得,例如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所獲得之報酬、竊盜獲得之贓物。
犯罪所得追繳期限多長?是否會溯及既往?
現今實行法律並未針對犯罪所得追繳制定明確期限,若被害人欲聲請發還,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明定需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提出,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因此追繳犯罪所得之時間,仍需視案件進度是否已為判決確定及犯罪所得當前型態,另犯罪所得追繳範圍包含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所有直接或間接獲得之不法利益,若犯罪所得已無法追繳,檢察官將會執行追徵行為人名下之等值財產,屆時房屋、車輛或現金存款等資產恐皆遭扣押。
根據憲法法庭實務見解,沒收犯罪所得之舉不屬於刑罰,而是為穩定財產秩序而施行之制度,因此沒收犯罪所得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範,不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原則。
犯罪所得沒繳會怎麼樣?
「犯罪所得沒收」並非刑罰,不會因沒有繳納而須入獄服刑,沒收之執行較等同民事對於財產債務之執行,若未繳納犯罪所得,且自身名下有資產,恐遭強制執行扣押名下財產。
如果犯罪所得繳不出來怎麼辦?
立法者設置「追徵」制度,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受償權益,同時避免被告得以保留犯罪所得之不法報酬,依刑法第38-1條規定,若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份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即得追徵其價額,換言之,當被告無法繳回犯罪所得時,檢察官將依法執行追徵其之名下財產,包含所有不動產、動產及存款等,若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亦可追徵。
此外,若被害人面臨向被告求償無門之困境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沒收物或追徵財產,於法院裁判確定後1年內,權利人得聲請發還,此處所稱之權利人,包含取得執行名義,或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損害內容或具體數額之被害人,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並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之人,檢察官於接獲聲請後,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應發還或給付相關財產;若已變價者則應給付變價所得之價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定義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指的是犯罪行為人透過犯罪活動所獲得,但尚未被司法機關實際扣押、沒收或追徵的財產利益,包括犯罪所得的本金、孳息、因犯罪所得而變得的財物(如房產、名車)及其他財產上利益。
犯罪所得追繳可以分期繳納嗎?
當犯罪工具、犯罪產物或犯罪所得無法實際沒收時(例如花掉、變賣、毀損等),會命犯罪行為人繳納與該財物等值的金錢,以達到剝奪犯罪利益的目的,而犯罪所得的繳納並無分期規定,若有遭追徵犯罪所得時通常需一次給付。
擴大利得沒收是否會影響到家人?
有可能。依刑法第38-1條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由此可知沒收制度並不僅限於被告之財產,若其移轉資產登記予家人、第三人名下或利用不法所得進行投資、買賣等行為,使原先應當被沒收之不法所得表面狀態已不在被告名下,而遭司法機關查獲之,屆時仍可執行沒收程序,以維護被害人受償之權利。
被沒收的財產可以拿回來嗎?法院判決後還能救嗎?
被告被司法機關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等值之財產,通常無法輕易拿回,法律賦予執法單位針對犯罪所得進行沒收之措施,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具合法性與正當性,然若被害人先前已取得沒收之犯罪所得,仍提起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時,建議盡速請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合適答辯策略,藉此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被害人重複求償。
結語
毒品交易往往涉及龐大可觀金額,縱使施用後會嚴重損害身心狀態,仍有許多人因好奇心或為抒發壓力而染上毒癮,此種需求進一步助長販賣行為,部分人士為追求高額利益,即使明知違法,在利益與刑罰之間還是選擇向金錢低頭,挺而走險下期望能藉此改善生活品質,因此立法機關增訂了「沒收制度」,藉此切斷犯罪獲利來源,並期望有效降低毒品犯罪率。
然而除了沒收制度外,毒品犯罪相關刑責規範本就相當嚴苛,若無妥善因應,涉案者可能面臨入監執行之嚴重後果,睿見法律團隊擁有專業處理毒品案件之律師,不僅實務經驗豐富,更能在繁複之訴訟程序中為當事人尋找案件突破口,極力為其爭取最佳利益。若正面臨相類案件者,建議立即預約律師現場諮詢,盡快了解日後處理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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