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刑責是什麼?被抓會被關多久?有機會緩起訴嗎?

毒品之危害,足以侵蝕個人之身心健康,影響其判斷能力與日常生活功能,甚者更可能導致行為人出現精神恍惚、意識錯亂、注意力難以集中等情形,進而對家庭關係、社交互動及工作表現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近來台灣知名網紅於飯店猝逝,不僅與馬來西亞知名歌手黃明志有關聯,當地警方更於飯店內查獲9顆「愛他死」,即俗稱「搖頭丸」之毒品,施用後可能導致興奮過度,損壞大腦結構,嚴重者致死亡結果發生,馬來西亞當局因此將黃明志以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罪偵辦並起訴之。

基於防杜毒品濫用所生之危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持有毒品」之行為予以明文禁止,並規範刑事責任處罰,以期阻斷毒品流通與擴散,本文將就持有毒品之相關法律規定與刑責為您一一說明,以全面了解其法律責任。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範,所謂「持有毒品」係指行為人對毒品具有事實上之佔有、控制能力,並得對其行使支配權限之狀態

持有毒品之行為可區分為「單純持有」與「意圖販賣而持有」兩類,兩者於客觀上均須具備持有之事實,惟其核心差異在於行為人之主觀目的。

單純持有

係指行為人持有毒品僅供自己施用,不涉及販賣、供應或轉讓之意圖。

意圖販賣而持有

係指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在於日後轉售予他人,實務上常藉由是否查獲秤重器具、交易紀錄、記帳本、分裝材料等相關物品,以作為判斷行為人主觀販賣意圖之依據。

由於單純持有與意圖販賣而持有在刑度上差異甚大,且毒品案件往往涉及複雜法律評價,行為人一旦遭涉入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持有毒品刑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及第11條,持有毒品依行為人主觀意圖可區分為「單純持有」與「意圖販賣而持有」兩類。

司法機關於調查、審理時,除考量行為人持有目的外,亦會依據所持有毒品之級別及重量多寡,作為判斷犯罪類型與適用刑度之重要依據;不同級別毒品之持有行為,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以下將依據法條規定,分別整理單純持有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刑責:

單純持有 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一級毒品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被抓流程,一定會被關嗎?

持有毒品之行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文規範之犯罪,一旦行為人被查獲持有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並符合該條例之犯罪要件,即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而毒品案件屬於高風險之刑事犯罪類型,一不小心極有可能面臨入監執行之結果,若涉入毒品案件遭司法機關偵辦,首先會由警察機關受理並製作筆錄,包含詢問行為人、查扣現場物品、採集相關證據等調查程序,警察完成初步偵查後,會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由檢察官續行偵辦。

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中將依據毒品檢驗結果、查扣物品、行為人陳述及相關事證,判斷是否具備犯罪嫌疑,倘檢察官認定證據已達起訴門檻,即會向法院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正式審理階段,由法院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與情節進行審理,並最終裁量判決之刑度高低。

而針對持有毒品犯罪行為人,若想獲得減刑機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若供述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行為人於毒品案件中宜需審慎因應並尋求毒品專科律師協助,避免錯失爭取減刑事由之最佳時機。

持有毒品初犯,有機會不起訴或緩起訴嗎?

不起訴處分

所謂「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於偵辦刑事案件後,認定行為人之犯罪嫌疑不足,或可認為罪證尚未達起訴門檻,而作成不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之處分,於毒品案件中,是否能獲得不起訴,端視犯罪構成是否明確、證據是否充分,以及行為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

在「持有毒品」之實務認定中,最常爭議之重點即為持有之「純質淨重」與「毒品級別」,不同級別之毒品其構成要件及門檻皆有差異,該差異直接影響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最終可能適用之刑度。

👉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以持有數量作為犯罪成立之要件,無論持有之純質淨重多寡,皆屬違法行為,然而其純質淨重仍影響適用法條與刑度範圍。

第一級毒品

  • 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持有純質淨重未滿10公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

  • 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持有純質淨重未滿20公克: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級與第四級毒品:須達特定重量始成立犯罪

第三級毒品

  • 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方屬犯罪。

第四級毒品

  • 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方屬犯罪。

毒品持有案件之核心並非僅在於是否查獲毒品,更必須審慎檢視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為行為人持有、毒品純質淨重是否達到各級別之法定構成要件,以第三、第四級毒品為例,若未達前述重量者,即不構成持有毒品罪;若犯罪事證不足,亦有機會爭取不起訴之處分。

緩起訴處分

所謂「緩起訴」處分,係指行為人所涉犯罪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檢察官於偵查後雖認定其具犯罪嫌疑,但基於行為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無再犯之顯著可能性等因素,而決定暫緩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

於緩起訴期間內(通常介於1年至3年),行為人須遵守檢察官所命之負擔,例如支付罰金、接受戒治或義務勞動等,倘行為人於期間內履行完畢並未再犯,檢察官即不再提起公訴,且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在持有毒品案件中,除「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屬重罪而無緩起訴可能外,其餘如單純持有各級毒品,原則上皆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處分,然而,最終是否獲准緩起訴,仍由檢察官就持有量、行為目的、犯後態度、有無施用反應、再犯風險及其他個別情狀綜合判斷而定,因此若行為人不知如何準備證據、陳述內容及爭取有利情節,應及早委任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最大權益。

本所律師團隊「持有毒品」成功緩起訴之案例分享

小白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小梅,雙方聊天時提及小白曾於夜店收到白色粉末,小梅遂主動邀約見面,並表示希望小白能與其分享該物,小白不疑有他,便攜帶該白色粉末赴約,孰料小梅實為警方網路緝毒人員,小白因此當場遭警方查獲,立即致電本所尋求協助並委任律師辯護。

律師於偵查中積極協助小白釐清情況,並向檢察官呈現其犯後態度良好、無施用毒品反應、案涉毒品量極少且全案無販賣意圖等情狀,最終檢察官認定其情節輕微予以緩起訴處分。

二級毒品關多久?二級毒品罰則與刑責介紹​

持有毒品常見問題

持有大麻初犯會被關嗎?

大麻屬於中樞神經迷幻類物質,行為人於吸食後,常可能出現精神恍惚、心跳加速、妄想等不良反應,基於其濫用風險及成癮性評估,司法機關遂將大麻列管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並對其持有、施用及販賣等行為設有明確之刑事規定。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若行為人具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目的,其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是否認定行為人具有販賣意圖,通常會綜合査扣之毒品數量、分裝袋、秤重器具、通訊紀錄、金流資料等情狀予以判斷,至於單純持有大麻之情形,則適用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行為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然若持有之大麻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則刑度將提高至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70萬元罰金,顯示立法對於大量持有大麻之行為具有更嚴格之規範。

綜上,大麻案件之刑責輕重,主要取決於行為人之持有目的、純質淨重與蒐集之周邊證據,倘若遭涉入相關案件,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妥善釐清事實並爭取有利之法律結果。

持有少量K他命會被關嗎?

K他命具有中樞神經抑制與迷幻效果,施用後常伴隨幻覺、心跳加速、注意力渙散、焦慮不安等症狀,長期濫用更可能引發泌尿及心血管系統相關疾病,基於其成癮性與濫用風險,司法機關遂將K他命列管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三級毒品。

依據同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換言之,單純持有K他命之行為,必須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始構成持有毒品罪;若未達5公克,則不構成犯罪行為,檢察官亦不得僅以極微量持有而對行為人提起公訴。

然須特別注意,若行為人具有「意圖販賣」之目的而持有K他命,即不以持有數量為判斷基準,無論其淨重多寡均屬犯罪,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意圖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刑度遠高於單純持有,屬重大刑事犯罪。

因此行為人若因持有K他命而遭檢警偵辦,無論是否達5公克門檻,均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檢警所認定之持有目的,並保障自身程序權益及爭取最有利之法律結果。

持有毒品被抓,家屬怎麼幫忙?

在偵辦毒品案件過程中,警方基於偵查必要,經向檢察官聲請並獲准後,得持拘票、搜索票前往犯罪嫌疑人之住居所或工作場所執行逮捕及搜索,行為人被帶回警察局後,將接受警詢製作筆錄,並視案件情節,由警方移送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複訊,甚至可能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並召開羈押庭。

犯罪嫌疑人於事發匆促間遭帶離時,往往難以及時自行委任律師到場陪同,此時即需由三親等以內之家屬代為受任,與律師簽署委任狀,使律師得以前往警察局、地檢署或法院,陪同進行警詢、複訊及羈押庭之辯護,因此家屬在此階段應儘速聯繫律師,並向律師說明事發經過,同時協助準備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由家屬出面代為與律師完成委任手續,以利律師即時介入偵查程序,保障被告權益。

家屬能否及時行動並妥善完成委任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初期能否獲得適當法律協助、避免不利陳述,並爭取有利結果,具有極為重要之影響。

總結

持有毒品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無論是單純持有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且刑度依毒品級別、純質淨重及持有目的而有顯著差異,持有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若符合各級別之構成要件,即可能遭受起訴、入獄;而意圖販賣毒品則不以數量為限,其法定刑度更高,案件自警察偵查、筆錄製作、地檢署複訊至法院審理,每一程序均可能影響最終量刑結果。

偵查階段尋求律師協助,提供法律意見,陪同筆錄,可確保程序權益不受侵害;於審理階段得以就有利事證爭取減刑,並依照個案擬定訴訟策略,因此行為人若因毒品案件遭司法機關偵辦,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於訴訟上之利益及最佳結果。

有法律問題?
讓睿見律師團隊協助您!

多領域律師團隊
解析問題
擬定策略

我們以專業與誠信,提供真誠而不藏私的
免費法律諮詢
陪伴您安心度過法律難關!​

LINE線上諮詢
電話諮詢
電話諮詢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