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和解,有可能不起訴或緩刑嗎?

現行刑法對於妨害性自主之規範涵蓋多種類型,包括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乘機性交、乘機猥褻、權勢性交、權勢猥褻,以及與未成年人性交或猥褻等皆屬之。其構成要件在於違反他人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另需特別注意的是,當行為人已屆18歲,即法定成年時,縱使與未滿16歲之人基於合意而為性交、猥褻行為,仍可能構成犯罪。此係因立法機關考量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於性自主權之理解與判斷能力相對不足,難以依其自由意志做出正確判斷。以下文章將針對妨害性自主罪性質,以及是否得透過和解爭取較為有利之處分等重要議題深入說明!

妨害性自主罪的性質

妨害性自主罪章大部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即一般民眾俗稱之公訴罪。案件一旦發生並為檢警機關所知悉時,即須依法啟動偵查程序。縱使告訴人與被告私下達成和解,亦無法如過失傷害、毀損、妨害秘密等罪般得撤回告訴,司法機關仍須就案件事實與證據進行調查並作成最終處分。惟於雙方當事人皆為未成年人,且合意發生性行為之情形下,始有適用「兩小無猜條款」之可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改為告訴乃論。得由雙方之法定代理人透過協商達成和解共識,並撤回告訴。

以下表格將呈現常見妨害性自主之樣態與刑責:

行為樣態 刑責與說明
強制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性交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猥褻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勢性交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勢猥褻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成年人性交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成年人猥褻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妨害性自主罪不僅本身刑責嚴重,立法上亦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若行為人以強制手段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依刑法第222條,將加重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2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妨害性自主常見問題

由於妨害性自主之法定刑度較高,相較其他類型案件而言,欲爭取不起訴處分本即不易。於偵查階段,檢察官通常會綜合評估案件事實經過、雙方陳述內容即證據程度等因素,進而作出最終處分。而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除符合「兩小無猜條款」、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猥褻行為需經告訴始得論罪外,其餘多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於偵查階段達成和解,亦無法中止司法偵查程序。

若當事人主張係合意性交卻遭提告,或疑涉仙人跳而陷入訴訟糾紛,切勿為了一時息事寧人,貿然選擇和解。被於偵查過程中的一言一行,均可能影響檢察官對案件事實之認定,建議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妥適之答辯策略,以利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當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若發現被害人所提出之證據完整、明確且具高度證明力,經司法機關認定有罪並判刑之可能性較高時,建議在偵查初期即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並適時促成調解。ㄧ方面可減少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遭受二次傷害,降低和解意願,另一方面亦可避免被告因不當應對,而使後續案件處理更加困難。若雙方最終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不再追究之表示後,對於向檢察官爭取較為有利之處分結果,通常具有一定助益。面對妨害性自主案件,及早處理並妥善規劃訴訟策略,才能有效掌控風險並降低不利影響。

針對妨害性自主之和解金,其性質屬精神慰撫金,與一般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不同,並非僅以填補實際損失為限。賠償數額通常需綜合衡量犯罪情節嚴重性、被害人受害程度、雙方之社會地位及經濟能力等因素,由雙方協商決定,因此實務上並無一定標準或明確計算公式。若雙方對於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此時,建議由專業律師介入協調,居中運用談判技巧使雙方條件逐漸趨於一致,或提出替代方案以促成共識,盡力使案件朝有利方向發展。

和解的「黃金時機」與正確流程

一般而言,實務上多於犯罪事實及證據已相對明確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中進行和解。然而,若和解處理不當,可能被司法機關解讀為被告已有認罪傾向;倘被告和解後始發現證據不足,或存有疑點,欲改變說詞爭取不起訴或無罪難度即會增加。因此,建議確定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即應盡速諮詢專業律師,以掌握對案件有利之應對方向,並由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資料、擬定適當訴訟策略,力求於偵查階段爭取理想結果。若欲以和解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亦能由律師出面協商適當賠償金額,減少後續訴訟所耗費之時間與成本。

一旦案件經檢察官起訴,進入審理程序後,答辯難度將明顯提高,且被害人亦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求償,對被告而言負擔顯然加重。惟若被告為初犯或5年內無刑事案件紀錄者,仍有機會透過和解向法院爭取緩刑,意即暫緩執行刑罰,判決後無須入監服刑,但最終結果仍須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綜上所述,當事人一旦知悉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宜盡早委請律師提供專業協助,以避免因自行判斷有誤、處理不慎,導致最終不僅需承擔高額賠償,又遭法院判決入監執行之不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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