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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與社群媒體快速發展,交友已不再受地域限制,兒童與少年也更容易透過網路認識陌生人。然而,由於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尚未成熟,難以分辨交友行為、隱私保護的界線,容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性剝削案件的受害者,甚至誤觸法律。為了保護兒少的身心健全發展,國家特別制定《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各類兒少性剝削行為設有嚴厲刑事處罰。然而,即使條例施行多年,社會上仍有不少人誤以為雙方合意就能免於非難,甚至許多青少年間也常因一時出於對性的好奇,進而在不知不覺中觸犯法律。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兒少性剝削呢?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又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就讓本篇文章來為大家解惑。
兒少性剝削條例的保護年齡與定義
▲保護對象
所謂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而少年,則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什麼是性剝削?
並非只有以金錢交換性行為才屬於性剝削,法律所規範之行為範圍其實遠比一般人的認知更廣。除了使兒童或少年從事有對價關係的性交易、坐檯陪酒等涉及色情服務的行為外,下列情形也可能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的性剝削:
- 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 拍攝、製造、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 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 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因此,兒少性剝削並不限於性交易,只要涉及利用未成年人製作、取得或流通性影像等行為,都可能成立犯罪。
沒給錢也算性剝削嗎?
「性剝削」一詞最常令人誤會的地方,就是民眾一般認為需有金錢交易或對價關係,才會違法。然而事實上,涉及兒少性影像的犯罪,不以有無對價為成立要件,例如拍攝、誘使未成年人提供性影像,甚至無故持有該影像,即使雙方沒有金錢往來,仍可能構成犯罪。
另一個常見疑問是:「對方是自願的,為什麼我還會被判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認為兒童與少年因心智尚未成熟,尚未具備自主判斷風險及同意的能力,因此法律賦予國家更高程度的保護義務,意即即使未成年人表示同意拍攝、傳送私密照片,甚至主動提供性影像,也不會因此排除犯罪的成立。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同意通常不具有阻卻違法的效果,行為人仍可能依法負擔刑事責任。
為什麼兒少性剝削判得這麼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不同犯罪行為訂有相當嚴厲的刑責。例如,以違背其意願的方式使兒少為有對價關係之性交、猥褻行為,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拍攝、製作兒童性影像等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是一般民眾最容易誤觸的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依法也可能面臨最重3年有期徒刑,可見立法政策對此類犯罪採取高度嚴格的標準。
那麼,為何法律會規定如此重的刑責?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民國84年所制定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當時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兒童與少年遭誘騙從事性交易。然而,「性交易」一詞容易讓人誤以為雙方具有平等對價關係,與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精神不符。因此,立法機關於民國104年修法,正式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兒童及少年定位為性犯罪中的受害者,並將保護範圍擴大至各種利用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製作性影像及其他涉及性剝削的行為。
由於兒童與少年因身心尚未成熟,即使表示同意,在與成年人建立性關係時,雙方仍處於不對等地位,因此法律必須透過較重的刑罰加以保護。此外,近年來,隨著社群平台、交友軟體普及,未成年人相較於以往,有更多管道與陌生人建立關係,也導致兒少性剝削的犯罪手法更加多元,尤其性影像一旦被拍攝並上傳網路,往往可能遭到無限次下載、轉傳、備份,對被害人造成長期且難以回復的傷害,其影響遠非傳統犯罪所能相比。
因此,近年修法除了嚴懲製作、散布兒少性影像的行為外,也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納入處罰範圍。希望透過打擊消費市場,從源頭遏止兒少性剝削犯罪,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風險,進一步建立更安全的成長環境。
兒少性剝削實務判例
近年來,司法機關對於兒少性剝削案件的偵辦態度日趨嚴格,此檢察官及法院對此類案件普遍採取較高的審查標準。再加上社會普遍高度重視兒少保護,司法實務對相關犯罪的容忍度也越來越低。因此,若涉及兒少性剝削案件,想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較輕的處分,通常必須依個案事實、證據內容及犯罪情節進行完整評估,以擬定合適之訴訟策略。
▲實務案例
案例一:保存網友傳來的私密影像
小峰透過線上遊戲認識一名未成年女網友,雙方認識後每天聊天互動。某日,女網友主動傳送自己的私密照片,小峰隨即將照片下載並儲存在手機中。事後,女網友要求小峰刪除照片,但小峰不願配合,該名網友遂報案提告。法院最終認定小峰因觸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
案例二:要求網友視訊裸露並未經同意錄影
小東為滿足一時新鮮,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多名未成年網友,並分別以5,000元作為報酬,要求對方透過視訊,裸露身體私密部位。同時,小東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全程錄製視訊內容並保存在電腦中。事後,小東女友於電腦中發現相關性影像,隨即報案處理,法院認定小東涉犯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判處有期徒刑2年。
案例三:偷拍未成年人如廁影像
小顏是一名國小老師,某日趁四下無人時,隱匿於校內廁所,待未成年女學生進入如廁後,便將手機鏡頭伸至隔板下方企圖偷拍。惟被害人立刻發現異狀,大聲呼救逃離現場。事後,學校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行為人身分,並經法院認定小顏涉犯拍攝兒少性影像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轟動社會的黃子佼案
知名藝人黃子佼因涉及加入「創意私房」色情論壇,購買多部兒童與少年性影像,而遭檢方偵辦。雖其辯稱不知購買的影片涉及未成年人,但檢方認為,從影片檔名、網站內容及交易資訊等客觀資料,已足以辨識影片中的拍攝對象為未成年人,因此未採信其說法。最終,一審法院認其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二審則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4年,應服18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法治教育。
總結
現今網路交友普及,一時濃情蜜意互傳私密照片,直到遭提告才驚覺對象未滿18歲,或當下誤以為雙方合意就不會觸法。許多民眾在收到筆錄通知時,為了了解案情,或以為只是單純配合調查,便獨自前往應訊。然而,在警詢及偵查過程中,若未充分了解自身權利,可能因一時緊張、誤解法律規定,作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而影響後續偵查方向及案件結果。由於兒少性剝削案件的法定刑普遍較重,且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審查標準相當嚴格,若不慎涉案,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針對證據資料及案情經過進行完整分析,擬定合適之答辯策略,避免因錯誤應對而錯失最佳處理時機,造成難以挽回之重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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