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享受魚水之歡事後卻被告強制性交,委任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

  • 委託人:阿德
  • 案件類型:強制性交罪
  • 本案結果:不起訴、無罪
  • 所在地:高雄
  • 承辦律師:陳佳煒律師

A女為某餐飲店之服務員,其工作內容是與男客人1對1聊天,並以時計費,阿德某日到該餐飲店消費,始與A女認識,雙方於聊天過程中達成性交易的共識,遂在包廂裡發生性關係,結束後阿德給予A女5000元的報酬隨即離去,過段時間,阿德卻收到警局的筆錄通知,才得知A女對自己提告強制性交,阿德雖覺得無辜,但同時又深覺事態嚴重,趕忙來電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

律師主張

本案,該餐飲店為性交易場所,雖與社維法有違應另外責難,但來往客人皆是與該店員工達成報酬共識後,進行性交易,若與員工無共識大可更換服務對象,而查該場所空間雖為包廂式,但包廂與公共通道部分只有一布簾隔絕,並沒有門或有任何上鎖情形,且餐飲店並未強迫沒收員工手機或其他個人物品,若有任何強迫行為,員工大可直接拉開布簾逃離該空間,又老闆於每次接待後都會關心員工狀況,而經老闆證實,當日對方並未透露出任何異常,隔日甚至照常上班領薪水,且對造未持有任何積極證據可證明有強迫性交之情形發生,應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案結果

阿德與陳佳煒律師進行法律諮詢後,認為陳佳煒律師對於妨害性自主案件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能快速點出案件爭點,並積極地維護當事人權益,因此決定委由陳律師協助處理,最終在律師積極辯護下,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刑法第221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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