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通姦罪律師

近日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失效,已將通姦罪除罪化。但元配仍可以針對外遇配偶及小三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且民事賠償的門檻較低,求償勝訴機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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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外遇怎麼辦?

被告通姦怎麼辦?

通姦罪/妨害家庭簡介:

妨害家庭之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簡單來說,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人,有性器官接合姦淫等性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通姦罪是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就算男女二人共處一室,或有何違反男女正常友誼之交往現象,如果沒有積極證據證明男女二人有性交行為,就無法成立通姦罪。
 
另外,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依實務通說見解,「口交行為只是性交,並非姦淫,故不構成通姦罪」。

怎麼樣算妨礙家庭?

通姦罪於2020年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從《刑法》中除罪,而現今一般民眾常聽到的「妨害家庭」,實際指的是《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

例如: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約會、同居、發生親密或性行為或其他足以認定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朋友之界線行為,導致他人婚姻關係嚴重受損,就可能被視為不法侵害他人之配偶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配偶外遇與人通姦,要如何蒐證?

1. 抓姦在床:具有影像、照片等等是於法庭上最穩當的證據。但前提是蒐證過程必須合法。

2. 保險套與體液:如果能夠找到使用過的保險套與另一方的體液,也是成立通姦罪很有效的證據。

3. 衛生紙:男女性行為結束後雙方一起使用的衛生紙,與保險套都可以檢驗出雙方的DNA。

4. 文字訊息:文字內容已經討論到性交、次數、地點等,再綜合其他證據,也是有效果的證據。

5. 針孔攝影:為取得通姦罪的證據,在自己與配偶的臥室裝設針孔監視器,為保障婚姻捉姦而蒐證,非「無故」偷錄,屬合理的權利行使,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該證據可採用。但若在不是自己的住處臥室裝設針孔,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且該蒐集來的證據也可能無法使用。

6. 裝設GPS定位系統:定位系統通常是為了跟蹤對方,以便蒐證的前置動作,至於去小三、老王家或甚至去汽車旅館,仍無法直接證明有與人通姦。

被告通姦罪,律師答辯方向:

通姦罪/妨害家庭是一種感情罪,提告通姦罪通常也不會使婚姻回到圓滿幸福的日子,雖然實務上判決幾乎都不會坐牢,但有一個前科紀錄還是讓許多人在審判過程中身心俱疲。但通姦罪是屬於刑事犯罪,證據要求嚴格,提告與被告,均須透過嚴格證據法則來確定證據的可使用性,且因為罪責不重公權力通常不會主動介入處理,又是極隱密的行為,因此蒐證特別困難,辯護通姦罪的重點通常都是:
 
1.蒐證是否合法?
2.證據是否足夠?
3.證據使否能指向被告?
4.是否能證明有合意性交行為?
 
綜上,不論是提告還是被告,均需要強而有力的證據,在刑事法庭上才能證明被告是有罪的。

外遇想告妨礙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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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妨害家庭 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如果約炮的對象明知對方有配偶,仍發生性行為,即屬於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即使只有一次、一夜情,法院仍可能認為已足以嚴重破壞婚姻生活的忠誠義務,而屬外遇的情形,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以,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還在民事請求時效內,離婚後仍可向前配偶、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刑法上處罰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為通姦行為之規定,立法目的為保障「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的圓滿」,但因刑法證據使用較嚴格,因此常發生法官與檢察官明知道他/她有犯通姦罪,但無法判刑有罪。
 
因此,若配偶與他人疑似有曖昧、戀愛、通姦等行為,縱使遲遲找不到證據,亦可以經由間接證據(例如:文字、一同進出旅館等資料),向通姦的雙方主張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侵害人格權之配偶權,一般人稱為精神損失。

原則上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法官會斟酌雙方的身分、財產、社會地位、學歷及加害程度,及綜合各種情形考量,核定適合的賠償金額。但通常法院判賠金額約40萬元至60萬元不等。當然有看過100萬以上的案例,也有看過20萬以下的案例,所以還是要綜合個別情況討論後,來由律師建議求償金額。舉例來說:郭颱明或菜總統與人犯通姦罪的賠償金額一定較高;流浪漢犯通姦罪的賠償金額一定較低。

最高法院認為,男女之姦淫行為,是非常隱密的,非常難蒐證,因此如果有數個間接證據,仍然有可能成為直接證據定罪。
 
曾有案件承辦律師使用直接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並直接到家中抓人的「訴訟策略」,而該通姦的男女因為被嚇到,抓回警察局後直接認罪,縱使證據不足,因為經由認罪程序,直接認定有罪。因此,通姦罪有時極需要「訴訟策略」來處理證據不足的部分。
 
實務見解認為:男女之姦淫行為,屬於極隱密之時空進行,當然不易取得直接證據。要認定通姦事實,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只要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仍應依法判決。
刑法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被害人必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國家法院才受理。而法律規定是「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簡單來說,10個月前發生的,現在才知道,仍然可以提告喔。但是如果是5年以前的事情,也已經超過刑事追訴權時效喔。
 
結論就是,必須在知悉6個月內且是發生於5年內的通姦行為,就可以提告。

發現配偶通姦罪時,如果有對通姦的配偶表示「縱容或宥恕」(原諒、放他一馬)的情況,則不得提出告訴,且依照實務上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相姦者也不得提出告訴。因此一般都是在提出告訴後,可能太太原諒先生而撤回告訴,但是仍然要告小三。 簡單來說,就是你都原諒了或是放縱他,那法院就不介入你們的感情糾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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