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不僅種類五花八門,且犯罪樣態繁多,立法機關對於各種毒品相關行為均制定相關罰則,雖第三級毒品之成癮性與社會危害性相較於第一、二級毒品來得輕微,但長期施用下對於民眾身心健康必定造成不良影響。本篇文章將詳細說明第三級毒品之種類與各犯罪行為之法律規範,讓您遠離毒品SO E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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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三級毒品有哪些?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一級毒品最為嚴重,其他則視級數遞減。至於常見之三級毒品種類有K他命、FM2、一粒眠(紅豆)等。
三級毒品在台灣多為管制藥物,有些雖具鎮定、舒緩,降低焦慮之功效,但未經合法管道取得或遵循醫生叮囑服用下,長期使用不僅產生依賴性,對於身體健康將有極大危害。三級毒品常流通於夜總會、KTV、酒吧等聲色場所,用於尋歡作樂,甚至不乏有許多高知識份子,賴以施用三級毒品藉此緩解學習、工作之情緒焦慮與失眠症狀。
另常見之「咖啡包」多為二、三級毒品混和而成,因其價格低廉,導致流通性較為廣泛,立法機關考量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致死率高於吸食單一毒品之狀況,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若有製造、販賣或引誘他人施用等狀況,將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責外,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近期法務部將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從三級毒品改為二級毒品,因有多起毒駕肇事釀成死亡悲劇之社會新聞顯證其危害性極強,然司法機關對於毒品犯罪零容忍,不僅立下重罰,亦會跟隨社會發展時刻修正,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三級毒品關多久?三級毒品罰則與刑責介紹
我國將毒品相關犯罪之罰則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因毒品對於人民身體健康與社會危害造成極大影響,故立法者對於毒品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持有、施用等行為樣態均有訂立不同罰則,以下為您詳細說明:
製造、運輸、販賣三級毒品
因毒品之製造、運輸、販賣等舉動將使毒品流通更為廣泛因此制定重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然製造意指將原料加工淬鍊為毒品,至於既遂、未遂之判斷標準為成分是否已達法律規定之禁止程度,縱使未達完全可施用之,只要有形成微量晶體渣屑,仍屬既遂。而運輸定義為自A地至B地,客觀上行為人有運送之舉,主觀上亦知悉內容物為毒品即構成犯罪;至於販賣則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售毒品,不論是否獲利,只要有金錢交易即為販毒。
意圖販賣而持有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多為交易毒品前階段之行為,與單純持有主要差別在於是否有「營利」意圖,然而實務上對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認定,將依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遭搜索時是否有大量現金及通訊設備、有無電子秤、分裝之小工具等因素綜合評估,依法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之刑責遠比單純持有更加嚴重。
引誘他人施用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範,施用一、二級毒品者將可處以有期徒刑,雖施用三、四級毒品之行為無刑責處置,但若使用話術、激將法等方式引誘他人施用三級毒品,為立法者不能容忍之舉動,故設立處罰加以規範。毒品成癮後造成家破人亡之案例不在少數,切勿聽信小人讒言,逞一時面子。
轉讓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毒品之定義,指行為人非基於「營利」之意圖,將毒品移轉給他人,實務上針對販賣與轉讓兩種行為常以客觀上是否有金錢交易作為判斷標準,販賣刑責相較於轉讓而言重得多,面臨此類案件時需有專業律師相伴,依個案狀況評估合適的主張方向,向司法機關積極答辯,避免案件方向趨於不利。
持有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機關針對持有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設有克數限制,若超過5公克以上將有刑罰;持有之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者則受有行政裁罰。
施用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可見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無須承受刑責或矯正療程,僅處以行政罰緩、毒品危害講習,但立法者仍希望民眾能遠離毒品、珍重健康。
持有三級毒品如何爭取減刑?
立法機關知悉毒品犯罪環環相扣,若僅針對危害較輕之施用者一昧重罰,無法循線破獲源頭,阻擋流通管道,恐無實益,因此對於毒品犯罪,為鼓勵嫌犯供出上游以利司法機關有效緝毒,才產生此規定作為減刑事由。
以下為實務上常見之減刑規範:
未遂犯
常見網路警察佯裝成買家藉此追緝毒品買賣之源頭,若執法機關利用手段、策略使賣家露出馬腳,進而查緝販毒行為實屬合法,在尚未完成交易前即被逮捕,為未遂犯,有機會爭取減刑,但若當事人原先「不具不法意圖」,純粹於執法人員策畫下,才萌生犯罪念頭並付諸行動,如:用較高金額誘使他人犯罪,即屬違法釣魚。
供出上游而查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針對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等行為,若被告供出上游且實際查獲,可爭取減刑。
偵審自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針對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等行為,若被告在偵查階段及歷次審理程序中均自白,可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法官減刑權責
本條指法官具有裁量刑責之權力,若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法院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但需視個案狀況評估,並非所有毒品犯罪均能以此條規範進行減刑。
毒品案件被告最在意是否能運用減刑事由將案件傷害降低,但如何將案件風險降低,避免入監執行,仍須由刑事專業律師評估個案狀況,擬定合適答辯方向,維護自身權益。
三級毒品常見問題
販賣三級毒品有機會判緩刑嗎?
我國立法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符合減刑要件(未遂犯、供出上游且查獲、偵審自白等)、判決刑度於2年以下、初犯或5年內無前科紀錄者,仍有機會爭取緩刑,尚須視個案狀況而定,當涉及販賣毒品案件少一次減刑事由之運用,將對於案件結果非常不利,建議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持有三級毒品5公克以下可以減刑嗎?
我國立法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持有三期毒品純質淨重為5公克以下,僅有行政罰,及扣押違禁物並銷毀,無須負擔刑責。
涉及轉讓或販賣三級毒品一定要請律師嗎?
依法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另轉讓與販賣之行為態樣差異,主要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之意圖,而是否有營利意圖通常會根據是否有對價關係、對於扣押毒品之數量、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個案相關事證將影響訴訟答辯方向,建議盡速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訊問時陳述不周遭認定涉犯重罪,屆時必定導致案件結果趨於不利。
吸食三級毒品會有形事刑責嗎?
針對吸食三級毒品者立法機關僅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未有刑事罰責。
總結
隨著網路科技與陸海空運發展進步下,毒品流通更為廣泛,不僅跨國運輸毒品案件層出不窮,近期亦有許多民眾施用新興毒品後造成憾事之社會新聞,嚴重影響國民身心健康與社會安全。
我國十分重視毒品犯罪所造成之危害,故訂立重刑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涉及毒品案件者一旦處理不慎恐面臨牢獄之災,建議面臨此類案件時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可協助評估犯罪態樣為何及運用減刑事由降低案件傷害,睿見團隊擁有專業處理毒品案件之律師,可盡力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睿見律師群簡介
毒品案件犯罪態樣各異,且多為重罪,若處理不慎將被剝奪人身自由,對於被告而言答辯一途困難重重,睿見律師團隊處理毒品案件之經驗豐富,諸多律師陪伴當事人度過訴訟低潮,自裂縫中看見陽光,不僅細心處理案件,更積極尋求突破口,不以異樣眼光看待案件,全力捍衛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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