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年來致力宣導反毒並積極抓獲毒品集團,然仍無法追上毒品流通之速度,隨著接觸毒品之年齡層逐漸下降,對國民身體健康以及社會安全之影響甚鉅,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嚴格規範毒品相關罪責,即使是毒品分級中危害性較低的第四級毒品,仍有可能因販賣、運輸、製造、意圖販賣而持等罪,負刑事責任而入監服刑,誤觸第四級毒品該怎麼辦,成立毒品犯罪之構成要件、刑度為何,以下文章帶您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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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四級毒品有哪些?常見第四級毒品介紹
為有效規範毒品,依據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從危害性最大的第一級毒品往下區分,而常見第四級毒品包含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紅豆。
衛生福利部統整之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常見取得濫用藥物之場所以「友人住處」為最多,「娛樂場所、電動玩具店」居次,娛樂場所包含KTV、PUB、網咖,其他場所如學校、路邊等處,而取得對象以藥頭、毒販居多,其次是從朋友取得,由此統計可知毒品無所不在,可能偽裝成糖果、餅乾、電子煙、咖啡包等藏身於日常物品中,甚至已滲透青少年生活圈,為避免因上癮而深陷犯罪風險,須提高警覺以確保自身安全。
四級毒品關多久?四級毒品罰則與刑責介紹
毒品犯罪訂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根據行為樣態所致危害程度不同,課予不同刑罰,如販賣、製造、運輸因促使毒品流通,擴大對社會之危害,因此刑責相較於不影響他人的單純施用、持有毒品之罪責嚴重許多,確認行為後,再依毒品分級產生不同輕重的刑責,以下表格整理第四級毒品各行為之罰責。
| 販賣、運輸、製造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持有 | 轉讓 | 施用 |
|---|---|---|---|---|
|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 毒品相關罪責 | |
|---|---|
| 販賣、運輸、製造 |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 持有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 轉讓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 施用 |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1. 販賣四級毒品刑責
販賣毒品的法定刑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構成要件為客觀上具販賣行為,主觀上具營利意圖,販賣顧名思義為基於營利之目的出售商品,營利意圖便是犯罪之目的,經由轉手毒品獲取利益,無論報酬、利潤金額多寡,即使是平轉甚至虧損賠賣,在交付毒品時,有對價來往即構成犯罪,因此法官審理案件時,大多以「交付毒品」及「收取對價」之行為認定主觀上是否具營利之意圖。販賣毒品罪所要保護之法益,非僅為防免毒品買受者之個人受到危害,而係側重整體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之維護,因此,販賣毒品罪之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意圖營利,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蔓延,其惡性表徵在散布之意涵上。
販賣四級毒品未遂判幾年?
未遂規定於刑法第25條,意即行為人已開始進行犯罪行為,且已達著手程度,但犯罪結果尚未發生,而販賣毒品未遂即已準備販售毒品,買家也談妥對價並約好時間碰面,然交易當下被警方抓獲,或其他原因交易未成功,致販賣行為未完成,則得依未遂犯論處,減輕其刑責,常見的為警方利用釣魚手法查獲販毒,即可能成立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依刑法第66條明文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減刑範圍和程度,由個案狀況法官酌定。販賣四級毒品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未遂犯減刑2分之1為6月以上3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若爭取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符合緩刑之條件。
2. 持有四級毒品刑責
持有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1條,分別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及單純持有兩者,持有的意思為個人對於非法毒品的控制與占有,而後衍伸施用、轉讓、販賣等問題,因此若持有毒品並非為自己所施用,為杜絕毒品蔓延跨大社會危害,特別針對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行為予以罰責,而實務上對於有無「販賣意圖」,多以毒品數量多寡為認定,如果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明顯超過行為人身體對於毒品的耐受性,則可能遭懷疑具販賣意圖;另意圖販賣而持有與販賣未遂之認定標準在於,「販賣」是指銷售之行為,行為人認知是為銷售營利而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其仍須對外銷售,始為銷售行為之實現,並非單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毒品之情形,因此若行為人已對外銷售,藉由如通訊設備或親洽面談與買方聯繫交易,則已達著手販賣階段,只是尚未與買家完成交易者,以販賣未遂論之;但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則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
3. 轉讓四級毒品刑責
轉讓毒品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係指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為自己之意思持有毒品後,以無償的方式轉交毒品予他人,例如贈與、交換等,轉讓毒品與販賣毒品皆有交付毒品之客觀行為,兩者差別在於主觀上有無營利之意圖,而「營利」一詞文義解釋為謀取利潤,從買賣行為中取得利益,因此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買賣行為應以利益為誘因和目的,使交易金額與取得成本相同,或甚至低於取得成本,皆可能成立販賣,然而,代購、代拿、合資等行為名詞解釋上是單純交付無營利目的,惟因仍有金錢往來,協助轉交價金和交付毒品,實務上仍容易遭以販賣毒品論之,民眾若不慎遇相類案件,務必尋求刑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爭取論以較輕罪行之空間。
4. 吸食四級毒品刑責
施用第四級毒品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因施用毒品行為具有成癮性,其影響深遠而難除,為減少毒品之散布及施用,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依不同分級毒品提供不同矯治方式,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初犯與3年內未有施用紀錄者,將採取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若觀察勒戒無效將再施以強制戒治,延長戒治期間,若不符合初犯或三年後再犯之資格,則檢察官得起訴交由法官裁判量刑;而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鑑於成癮性較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低,現行法律無強制矯治之制度,但須負擔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並參與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使施用者有所懲儆。
總結
毒品問題長期存在於日常生活中,容易因一時不順遂、信任朋友而誤入歧途,毒品使人對其產生依賴、成癮性,難以杜絕或以意志力戒治,政府為打擊毒品氾濫問題,訂定毒品相關犯罪行為罰責,且法定刑高爭取緩刑不易,尤其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為毒品犯罪中最嚴重者,即使是第四級毒品法定刑仍高達5年以上,若欲爭取緩刑,須擬定訴訟策略評估減刑空間,將刑度壓制2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一開始遭抓獲作筆錄到後續開庭程序,言行舉止皆會影響案件結果,面臨毒品案件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衡量個案狀況分析風險,避免無可挽回而遭重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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