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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性自主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

    性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性交,「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的行為」,或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稱之為「性交」。因此,「口交、肛交、器物進入他人性器」都是性交的一種。

    刑法上常見的妨害性自主狀況如下

    1.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違背被害人的意思,使其不能抗拒,達到性交或猥褻的目的。

    2. 利用被害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使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3.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為性交者。

    妨害性自主常見Q & A

    妨害性自主提告後可以撤回嗎?

    依刑法規定對配偶強制性交、猥褻或未滿18歲之人犯與幼童性交、猥褻者為告訴乃論,提告後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餘妨害性自主罪基本上都為非告訴乃論,提告後將無法撤回。

    妨害性自主罪雖然為非告訴乃論,提告後無法撤回,但若能取得被害人原諒及和解,對於案件結果多少會有影響,可爭取減刑或緩刑。

    實務上常發生此種狀況,先注意對方提告時間並同時蒐集事後的聊天紀錄等證據,在法庭上做有利的答辯。通常強制性交,當事人通常因為內心痛苦會馬上報案,倘若對方提告時間距離案發時間過久,得爭執此部分。倘若並無妨害性自主的事實,而對方要求高額賠償金,則對方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或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強制性交罪的構成是在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下強行發生的性行為,而女方拒絕性行為應是屬於積極的主張拒絕,若表現出「半推半就」、「欲拒還迎」則不屬於強制性交喔。

    妨害性自主因為刑責很重,至少判三年以上,又會牽扯到家庭與名譽,因此常被有心人士被拿來利用。對方可能會涉犯恐嚇罪嫌,此時留下相關證據,才能保全自己,例如:旅館或住家附近攝影機影像、錄音,或事後對方要求賠償的證據資料等。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即使雙方你情我願也會構成與幼童性交罪。與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16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注意若與未滿7歲之幼童性交,會觸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刑法227-1條規定,若雙方均是18歲以下之人合意情況犯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須告訴乃論。簡單說若雙方法定代理人決定不提告,是可以免刑的。

    兩人合意發生性行為,後來遭配偶或是男友發現,女方只好謊稱當時是被逼迫的,為強制性交因而向對方提起告訴。此時先蒐集有利證據,如對話或是與女方交往過程的資訊,以利還原事情真相,保障自權益。

    可以的,性自主權保障所有人,包含夫妻之間。建議好好跟太太道歉和解,夫妻之間如果提告妨害性自主,依刑法第229條之1是可以撤回告訴的。

    妨害性自主案件律師辯護方向及策略

    當遇到妨害性自主的案件時,牽涉到的不只刑事責任問題可能還有後續民事的賠償,辯護方向大多先判斷雙方是否合意?半推半就?仙人跳?年齡?當下是否有求救機會?外在環境?發生多久時間?等等,再依案件發生當下狀況綜合分析,建議先蒐集、整理相關證據後,尋找專業、合格的律師諮詢,進而瞭解案件處理方針,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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