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阿佐
- 案件類型:與未成年人為性交罪
- 本案結果:無罪
- 所在地:桃園
- 承辦律師:蔡承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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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事實經過
阿佐平常會玩交友軟體,嘗試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不同女性,一日阿佐在軟體上認識A女,雙方聊天聊得很開心,阿佐在沒有詢問年紀的情況下,提出有對價關係之約炮請求,A女隨即答應,並與阿佐相約在某車站,屆時由阿佐來接。約定當天,阿佐開車至車站載A女,A女上車後,阿佐對於對方稚嫩之長相產生懷疑,便開口詢問對方年齡,A女回答已滿18歲,阿佐便放下戒心,駕車至人煙較少的地方,在車上與A女達成口交行為,事後阿佐依約給對方2000元,並把A女載回車站,不料,事實上A女年齡未滿14歲,阿佐因此被控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罪,隨即來電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律師主張
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與未成年人為性交罪,其構成要件之一,乃須當事人主觀上對於對方為未成年人有認識,始有該當本罪之可能。
本案,當事人在網路上與告訴人對話過程中,已有詢問告訴人是否還在念書,告訴人回答已經在外工作,而雙方見面當天,當事人也有再次詢問告訴人之年齡,告訴人仍回答自己已滿18歲,又告訴人之身高及外貌,與一般成年人無異,並沒有過於嬌小而使人一望即知其為未成年人之樣貌,難謂當事人為主觀上對於告訴人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有認識,綜上所述,應有機會向法官爭取無罪判決。
本案結果
阿佐與蔡承學律師進行法律諮詢後,認為蔡承學律師對於妨害性自主案件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能快速點出案件爭點,並積極地維護當事人權益,因此決定委由蔡律師協助處理,最終在律師積極辯護下,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本案相關法條
📌刑法第227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