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友自曝持有毒品遭警釣魚執法!委任專業律師成功爭取緩起訴

  • 委託人:小威
  • 案件類型:毒品、持有毒品
  • 本案結果:緩起訴
  • 所在地:台北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小威某天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女子,兩人相談甚歡,小威便向對方分享前陣子於夜店撿拾到一個以夾鏈袋包裝,內有少量白色粉末之物品,但不清楚內容物為何。因此,對方主動邀約小威見面,並表示想看該包粉末,小威也答應攜帶赴約。見面時,小威隨即當場遭逮捕,始驚覺該名網友為網路警察所假冒,且因該物品可能內含毒品成分,而涉犯持有毒品罪。意識到持有毒品罪刑不輕的小威,因此急忙來電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律師主張

  1. 當被告所犯非重罪(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參酌被告犯罪情形、目的、犯後態度、所產生之危害等情狀,若認為不追訴被告並不影響公共利益時,可以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暫緩起訴被告。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若未於期間內被撤銷,則緩起訴時間屆至,效力即等同於不起訴處分。
  2. 由於小威過往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體內未檢測出毒品反應,且僅是基於與網友分享日常瑣事而提及該物品,並非意圖販賣而持有,雖因一時思慮不周而涉犯持有毒品罪,然其持有之重量尚屬輕微,犯後亦坦承犯行,應可向檢察官表示其具悔悟之心,而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處分。

本案結果

小威在與謝憲愷律師諮詢後,認為謝律師承辦毒品案件經驗相當豐富,能夠快速分析可行的訴訟策略,並分析利弊,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訴訟結果,讓小威感到非常放心,因此決定委任謝律師協助辯護,最終在律師答辯下,成功拿到緩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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