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訂購毒品欲出售賺價差,遭偵辦販賣未遂,專業律師爭取獲緩刑

  • 委託人:阿宏
  • 案件類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販賣毒品
  • 本案結果:緩刑5年
  • 所在地:台南
  • 承辦律師:洪杰律師

阿宏因友人介紹而開始接觸 K 他命,逐漸產生依賴。為了取得較低價格,其常以大量方式購買。阿宏的友人得知其有便宜的取得管道,便向其表示想購買。阿宏遂心生從中賺取差價的想法,在下一次交易時刻意加大訂購數量。

然而,由於毒品數量龐大,引起警方注意。其中一名欲向阿宏購買的友人遭警方查獲,並在警方誘導下供出阿宏的販售計畫。警方隨即展開行動,在阿宏將多包 K 他命置於住處準備出售時,前往搜索並查獲相關毒品。

阿宏於製作筆錄及開庭時,均坦承相關犯行。惟警方最初係以販賣未遂罪名偵辦。阿宏因擔心若依販賣毒品罪重判,將必須入監服刑,而家中年邁雙親無人照顧,遂決定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期獲得妥適之法律建議與協助。

律師主張

  1. 阿宏雖主觀上基於營利目的購入毒品,然尚未對外銷售亦無向外行銷之著手行為,並未與買家聯繫談論交易細節即被警方抓獲,難認定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其法定刑較販賣毒品輕,另若符合其他減輕條件,有機會壓低刑度至2年以下,符合緩刑之要件。
  2. 自白,阿宏自筆錄到偵查庭,起訴後於一審審理階段,皆坦承自己意圖販賣而持有的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3. 請求法院審酌阿宏正值青年,於偵審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其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未及售出即遭員警查獲,已避免毒害之蔓延,兼衡阿宏無前科之素行,家中有長輩需協助照顧等一切情狀,予以緩刑以啟自新。

本案結果

阿宏到所與洪杰律師諮詢時相當擔心因筆錄內容陳述不當而影響後續量刑,洪律師在了解阿宏之案件細節後,評估應有機會往「意圖販賣而持有」方向爭取壓低法定刑度,並配合減刑事由以達成緩刑之條件,阿宏對洪律師之專業感到信任,決定委任洪杰律師協助刑事一審程序之處理,所幸在律師協助答辯下,成功爭取緩刑之結果,讓阿宏得免於牢獄之災。

本案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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