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警察當現行犯強制取尿,律師主張違法搜索獲無罪認定!

  • 委託人:小林
  • 案件類型:施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本案結果:無罪
  • 所在地:高雄
  • 承辦律師:陳韋誠律師

癮君子小林在某次吸食安非他命,將自己搞得飄飄然之際,仍自認清醒便騎著愛車上街遊蕩,然而毒品已影響小林當下的判斷能力及控制能力,使小林撞上路邊騎樓停放的機車數輛,所幸無人傷亡,此事故引來警方關切,當場見小林神色可疑、鬼鬼祟祟,將左口袋內之以衛生紙包著的玻璃球塞回右邊口袋等詭異舉動,但在無犯罪跡證及無搜索票之情況下,隨即直接將手伸進小林口袋中拿取玻璃球,並稱小林以現行犯逮捕同時強制小林在警局驗尿。

小林當下已明確拒絕,表示我明明是發生車禍,為什麼要驗尿?但反抗未果,仍被強制採尿,尿液結果呈一、二級的毒品陽性反應;玻璃球亦被鑑定出安非他命殘渣等。小林不服,隨即上網進行法律諮詢,尋求法律上專業協助。

律師主張

  1. 所謂現行犯是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為可疑為犯罪人才得逕行逮捕,小林僅是將以衛生紙團包著的玻璃球從左邊移至右邊,且外觀難以用目視得知該衛生紙內具有藏放違禁物品,僅以此行為便稱明顯可疑為犯罪人,實屬不當。
  2. 警方取得玻璃球之行為屬違法搜索:所謂搜索,應持搜索票;或符合無令狀搜索之例外情形。然而依警方提供之密錄器畫面可見,員警是直接伸手進小林口袋取出玻璃球後,才稱小林為現行犯並逮捕之,與我國應先以現行犯逮捕後而為扣押證物之通常搜索流程相違背,可謂本末倒置,不符合合法搜索之要件,而為違法之搜索、逮捕程序。
  3. 雖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對「同意採尿」有明文規定,但採尿與搜索同為警察蒐集證據之方式且皆屬侵害權之強制處分,故應類推適用搜索相關規定,受搜索人出於自願同意,例外得無須搜索票。而小林當下便明確拒絕採尿,卻遭強押扣留警方已是違法搜索、違法逮捕,且違法取得同意而取得之證據均應予排除,故因採尿過程違法,其驗尿結果應不具證據能力。

本案結果

小林心有不甘的同時上網進行法律諮詢,與陳韋誠律師就本案詳細討論後,明白自身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便委託陳律師為其辯護,在陳韋誠律師適當的訴訟方針還有積極的辯護之下,成功為小林爭取到無罪判決!

本案相關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第10條規定:

  •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規定:

  •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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