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阿誠
- 案件類型:詐欺、人頭帳戶、洗錢防制法
- 本案結果:緩刑
- 所在地:新北
- 承辦律師:雷宇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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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事實經過
阿誠是一位工廠作業員,近日家裡出現變故急需用錢,因此想利用閒暇時間做兼職,某日在社群媒體看到徵才訊息,不疑有他的便加入好友。對方表示公司是做虛擬貨幣買賣,由於客戶眾多,加上帳戶都有額度上限,因此需要阿誠提供帳戶予公司協助買賣虛擬貨幣使用,急需用錢的阿誠將信將疑的依指示操作。
詎料!經幾日阿誠收到銀行通知表示帳戶已遭通報變成警示帳戶,阿誠才驚覺遭詐騙,起初阿誠心想並非自己去詐騙他人,誠實交代案件就可平安落幕。未料檢察官並不採信阿誠所述,仍給予起訴處分,收到起訴書的阿誠便開始驚慌失措,聽友人建言後決定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律師主張
- 阿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作為收受、提領及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協助詐騙集團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將構成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罪責。
- 阿誠因無保留對話紀錄,故偵查階段檢察官無從採信阿誠之所述。惟阿誠無前科紀錄,且學歷僅有高中畢業,也無金融、會計、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亦無證據顯示阿誠有於犯行中獲利,若犯後態度良好,加上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望於一審向法院爭取緩刑之判決。
本案結果
阿誠心急如焚的與雷宇軒律師法律諮詢後,感受到雷律師的專業度及豐富的實務經驗,加上雷律師的耐心說明,阿誠放心地將案件全權委託雷律師協助,而一審訴訟中在雷律師的積極辯護及與被害人調解協商達成和解下,成功說服法官給予緩刑判決。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
-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