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小高
- 案件類型:詐欺、洗錢防制法、人頭帳戶、車手
- 本案結果:不起訴、無罪
- 所在地:新北
-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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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事實經過
小高甫自大學畢業,透過網路尋求第一份工作。某日,一間自稱為「黃金投資公司」之經理透過網路聯繫,表示公司欲聘任小高擔任會計職務,主要負責財務統計及報表製作,並約定月薪新臺幣4萬元之報酬。
該公司主管進一步表示,因公司經常進行國外交易,需透過虛擬貨幣平台收受貨款,遂要求小高提供身分證及銀行帳戶資料,以便由公司人資協助申辦虛擬貨幣帳戶。小高信以為真,依指示提供個人資料。
嗣後,小高銀行帳戶陸續收到多筆款項,累計金額約200萬元,並依公司指示將該等款項轉入虛擬貨幣平台。然在金流運作期間,小高之銀行帳戶忽遭凍結,當其向公司主管查詢原因時,主管已封鎖所有聯繫方式。此時,小高始驚覺已遭詐騙集團利用,並成為其收受詐騙款項之工具。
經警方調查,該筆金流涉及多起詐騙案件,小高因此被檢警機關以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之幫助犯列為犯罪嫌疑人。於接獲警詢通知後,小高因緊張且不知如何在筆錄中正確陳述,遂主動致電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律師主張
- 本案小高係初入職場之青年,對於求職市場之型態及方式均缺乏經驗,難以認定其足以知悉所任職之「黃金投資公司」實際上係詐騙集團所設之幌子。
- 該公司主管僅要求小高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及銀行帳戶,以利申辦虛擬貨幣帳戶,並未如一般人頭帳戶操作模式般,要求其交付提款卡、存摺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關鍵工具。此一差異,足使一般善意求職人難以察覺該行為已涉入幫助詐欺及洗錢之情形,應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案結果
小高與陳軾霖律師諮詢時,陳律師詳閱其與公司主管間之對話紀錄及相關金流資料,綜合事證後向小高分析訴訟方向並提出具體辯護策略,小高對陳律師之專業分析深感信任,遂決定委任陳律師擔任偵查程序之辯護人。
在陳律師之協助下,檢察官最終認定小高欠缺犯罪故意,而作不起訴處分,使小高免於刑事追訴。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
-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