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阿德
- 案件類型:詐欺、洗錢、人頭帳戶
- 本案結果:不起訴
- 所在地:台北
-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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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事實經過
阿德原先工作收入不穩定,且身負學貸及車貸,然因銀行無法順利核貸,為了紓解經濟壓力,便輾轉上網尋找自稱可協助快速核貸之業者。對方以「美化金流」為由,要求阿德將多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寄送至指定地點。
起初,阿德因工作繁忙並未寄出,甚至打算取消申請,然對方卻聲稱若要取消必須給付取消費用。情急之下,阿德只好依指示提供提款卡。直到薪資無法入帳時,阿德才驚覺自己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並遭詐騙集團利用收受不法資金。驚惶失措的阿德因此來電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希望能降低案件所帶來的傷害。
律師主張
阿德雖然有提供帳戶,但構成幫助詐欺須行為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主觀故意,意即行為人可得知收受帳戶資料之人將持帳戶向他人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而交付。
惟綜觀對話紀錄,阿德主觀上僅認為是一般申貸流程,難以預見其帳戶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財物之工具,且其對話紀錄完整保留,有機會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案結果
阿德在得知事件發生後,內心備感煎熬不安,但在與陳軾霖律師法律諮詢的過程中,認為律師對於詐欺案件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性,實務經驗豐富且能快速掌握爭點,針對案件擬定訴訟策略,因此決定委任陳律師處理案件,最終在律師協助辯護下,成功拿到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