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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面臨債務糾紛或賠償責任,常常因恐懼或受騙的情況下簽下本票,其中不乏出現對方惡意設局或是遭強制、脅迫下簽屬本票,由於本票在法律上具備強大的強制執行力,一旦簽署財產將有可能面臨扣押。本文將解析在非自願情況下簽署本票,遭遇糾紛時應如何透過法律程序上作廢本票,並釐清雙方債務關係和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1.什麼是本票?為什麼對方要強迫我簽?
本票,是由債務人簽發,承諾在約定日期到期,無條件支付金額給債權人的書面憑證。因此當債務人到期不還錢時,債權人不必大費周章進行冗長的民事官司證明債權,就能快速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進行強制執行,直接扣押債務人的薪水或財產。
可見實務上常發生債權人強迫簽署的原因,在於本票在法律上可怕的特性,因有「無條件付款」的特性,僅認票不認人且轉讓容易,也造成許多不肖人士用於牽制或恐嚇已達到快速取財的目的,因此除非真的有明確的金錢借貸且完全理解風險,否則絕對不要隨便在本票上簽名。
2.被強迫、恐嚇、威脅簽的本票,在法律上有效嗎?
當您遭受債權人恐嚇、脅迫簽立的本票,因本票只要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即屬有效,因此會需要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撤銷權,說明係在違背自由意志的情況下簽署,一旦撤銷成功,這張本票效力會歸於消滅,產生無效效果。
而事後如何向法院聲明撤銷該意思表示,在民法第92條、第93條有明確規範
・ 期限規定: 你必須在「發見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且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或者簽署後超過十年,撤銷權就會消滅。
・ 舉證責任:我方須證明簽名時確實受到詐欺或脅迫,非基於自身意願簽署等狀況等,實務上常見被一群人施壓簽屬,否則無法歸家、被人身威脅,導致處於無從自由選擇狀態。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第一時間通報警局並留存證據,並儘速將資料交由律師評估是否能在訴訟中使用,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3.如何自保證明被逼簽本票,該怎麼蒐集證據?
若您被迫或受騙簽署本票,如何自保關鍵在於「保全證據」與「即時法律行動」。以下整理自保與證據蒐集的方法:
詐欺與脅迫 :
詐欺,是指對方隱瞞真相或製造假象,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實務上常見對方謊稱本票為收據、說明本票僅契約附件,造成我方有所誤會進而簽屬本票;脅迫,是指對方以強制、威脅或其他不法手段等,壓制我方自主意願而不得不簽名。
蒐集證據 :
實務上,發票人(債務人)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要主張撤銷權,必須負起「被詐欺或被脅迫」的舉證責任。
・ 通訊紀錄:整理LINE、簡訊或電子郵件中提及簽票過程的內容,完整截圖釐清雙方關係、簽署日期,對方謊稱或隱瞞的完整脈絡。
・ 談話錄音:當下或事後與對方的通話錄音,內容能說明或反映出受騙情境或受威脅的事實等。
・ 人證與物證:當遭受對方施壓或施用暴力的證據,如:在場目擊證人、調閱監視器畫面、事後的驗傷單或報案紀錄。
4.遇到這類爭議,我該報警還是直接提告?
當發生此類爭議,建議可以針對「刑事報警」與「民事提告」雙管齊下,因為兩者的目的和效力並不同。
刑事報警:
若對方涉及詐欺、暴力或違背自身意願,恐有違反強制罪、恐嚇取財罪或詐欺罪,刑事報警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檢警單位介入進行蒐證,可以保全證據同時給對方施壓。檢警單位透過調閱監視器、搜索現場、傳喚證人等,藉由公權力進行調查,日後亦可以做為未來的民事訴訟中有力的證據。
民事提告:
縱使刑事對方有成立刑事犯罪,因本票僅形式上認定,若對方持本票到民事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仍會發生強制執行之效力,因此仍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保障債務人名下財產。
總結
當遭遇被強迫或被騙簽本票,切忌當下保持冷靜,並先行蒐證和立即驗傷報案,並可以同步進行刑事提告和民事防止財產遭強制執行,因證據的提出在案件處理中事關重要,因此建議遭遇簽屬本票,應儘速諮詢律師,並評估證據的有效性並擬定訴訟策略。
睿見律師群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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