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也有等級之分?然而無論毒品分幾級,只要染毒就會打亂整個人生,一直以來毒品犯罪均為立法機關重視之議題,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發展並穩定社會局勢,立法機關針對各種毒品犯罪設置相關罰則,不論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或是常見之施用狀態,均有對應之刑事責任。然毒品種類繁多,該如何區分等級?持有哪個毒品最嚴重?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與單純持有毒品有何不同?販賣毒品和轉讓毒品之定義是什麼?本篇文章將帶您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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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台灣毒品如何分級?哪種毒品最嚴重?
毒品依其成癮性、氾濫性與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區分為四級,第一級毒品成癮性最高,對於個人身體健康與社會危害性影響最大,依序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相對而言影響最輕。
為您介紹常見四個等級的毒品類型有以下幾種:
常見毒品犯罪樣態與相對刑責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1)製造毒品
意即將原先不含毒品成分之材料,以化學方式提升淬鍊為毒品之過程,或改製已含有毒品成分者為其他狀態,均屬製造毒品。
毒品製造為一切毒品犯罪之開端,故立法機關制定刑罰上相當嚴謹,不但處罰未遂犯,亦針對製造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規範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另實務上針對製造毒品之既遂認定為製造物已逾越法律規範所不允許之功效者,不論半成品、粗製品等,均為既遂。未遂犯係指取得製造相關設備與原料等,然尚未著手實施者。
(2)運輸毒品
係指將毒品自A地送往B地,一旦有運輸毒品之犯意,且實際有運輸行為者,不論運送毒品數量多寡、運輸之方法及目的、既遂或未遂,即可能成罪。而法院實務判決中,針對運輸毒品之既遂認定為是否已將毒品運輸離開現場,若已將毒品載運離開A地且前往B地之過程,不論最終是否有抵達實際目的地,即屬於運輸既遂。
(3)販賣毒品
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具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毒品行為,不論售價盈虧、行為人是否有從中獲利,即成立販賣毒品。需特別注意的是,販毒行為同樣處罰未遂犯,只不過對於未遂之認定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並已經著手實行販毒行為,但最終未能完成犯罪結果。例如:遭看到廣告的網路警察釣魚引誘交易,現場交易時遭警方依現行犯逮捕。由於買家屬警方假扮,不會有實際完成交付毒品之行為,因此屬未遂犯。
✦意圖製造而栽種原料
毒品若無製造來源,便不會衍伸出後續一連串相關的犯罪行為。因此,不僅製造毒品未遂者須負刑責,立法機關亦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中,針對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原料之行為明定處罰規定: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三種情形皆屬於未遂犯亦得處罰,期許透過科以嚴刑遏止犯罪,藉此保障國民身心健康,並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定。
✦意圖栽種而運輸或販賣種子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不僅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原料者將被科刑,於前階段針對意圖栽種而運輸或販賣原料之行為亦是法律處罰對象,立法機關希望透過縝密規範以降低毒品於社會之流通性。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持有是指對毒品的控制或佔有,並不限於隨身實際攜帶毒品,也包括間接控制,只要毒品處於可掌控之範圍內(例如自家、車內),就有可能構成持有毒品罪;而意圖販賣而持有是指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後,尚未尋找買家前即遭查獲。實務上多以行為人是否擁有數支手機、大量現金及持有分裝器具、電子秤等工具,藉此判斷是否具主觀販賣意圖。
不同毒品之使用特性、個體差異、成癮程度等因素都會影響到合理使用量的判斷。因此,若遭認定屬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建議盡速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採取適當之辯護策略,確保程序及證據的合法,爭取對自己最有利之訴訟結果。
✦轉讓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毒品定義為主觀上無營利之意圖,而基於移轉所有權之目的,將毒品交付受讓者,不論「無償轉讓」或「非基於營利意圖的有償轉讓」,均屬於轉讓毒品罪。且不論是主動或被動供給毒品均是轉讓行為,除了處罰未遂犯,且轉讓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持有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另規範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施用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針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為了有效減少施用毒品及其所衍生的刑事犯罪,規範司法機關應先予以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之戒治方式,以戒除毒癮。若為吸食毒品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較有機會爭取戒癮治療。建議面臨此類案件時,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聲請戒癮治療處分,避免人身自由遭受剝奪。
總結
政府機關不僅高度重視反毒宣導,且於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即規劃相關講座,積極傳遞正確的毒品防制知識,使未來國家棟樑及早了解毒品對身心健康之危害及對社會發展之負面影響。而立法機關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制定亦十分嚴謹,藉由重罰手段以遏止毒品犯罪的發生。一旦涉及毒品案件,若處理不當,極有可能面臨入監執行的風險,除剝奪人身自由外,亦會留下前科紀錄影響未來人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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