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藝人涉毒新聞引發社會關注,知名日本演員米倉涼子家中遭搜出違禁藥物及吸食器具,儘管最新調查結果顯示其尿液檢驗結果呈陰性,此事件仍重創米倉涼子的事業形象,而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則捲入台灣網紅謝侑芯命案,驗尿結果顯示,其對安非他命、甲基苯丙胺(冰毒)、K他命等多種毒品成分皆呈陽性反應,因此遭以持有及施用毒品罪偵辦並起訴之。
施用毒品將影響中樞神經系統,使人產生高度依賴與成癮性,輕則喪失生活及工作能力,重則可能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建構以「治療優先於刑罰」為核心的矯治制度,針對初次施用毒品者,透過觀察勒戒、戒癮治療等緩起訴處分措施,協助其戒除毒癮,重返社會,本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施用毒品可能面臨的刑責,以及可行的治療與司法替代方案,協助誤觸法律者尋求合法且有效的改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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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吸食毒品種類有哪些?
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分為以下四級:
| 毒品分級 | 常見毒品種類 |
|---|---|
| 第一級毒品 | 古柯鹼、海洛因、嗎啡、鴉片等 |
| 第二級毒品 | 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依托咪酯(喪屍煙彈)等 |
| 第三級毒品 | 咖啡包、K他命(愷他命)、FM2、一粒眠等 |
| 第四級毒品 | 蝴蝶片、安定、麻黃素等 |
吸食毒品刑責
| 施用 | 引誘他人施用 | 轉讓 | 持有 | |
|---|---|---|---|---|
| 第一級毒品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達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二級毒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年以下有期徒刑 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三級毒品 | 處以罰緩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四級毒品 | 處以罰緩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1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吸毒被抓流程怎麼進行,一定會被關嗎?
實務上,警方於接獲通報或是發現可疑情事,足認有施用吸毒嫌疑時,得依法進行搜索;如查獲毒品或吸食器具,會將犯罪嫌疑人帶回警局製作筆錄,並安排尿液採驗,以確認是否施用毒品,筆錄完成後,案件將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綜合尿檢報告、筆錄內容及搜索到的毒品及器具,決定是否起訴,若當事人於過去五年未曾接受戒癮治療或觀察勒戒,檢察官原則上不得逕行起訴,而應依法採取附條件之緩起訴或聲請勒戒等處分。
施用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原則上僅處以行政罰,須繳納罰緩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通常不涉及入監服刑,至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法律雖規定有期徒刑之刑責,然而基於「治療優先於刑罰」之矯治政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設計有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措施,提供成癮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所謂「緩起訴」處分,係指行為人所涉犯罪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檢察官於偵查後雖認定其具犯罪嫌疑,但基於行為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無再犯之顯著可能性等因素,而決定暫緩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
為給予初次施用毒品者改過自新之機會,司法機關對於「初犯」或「3年內未再犯」之行為人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通常會附加條件,命行為人於一定期間內至指定醫療院所自費進行「戒癮治療」療程,並定期向觀護人室及指定單位接受不定期之尿液檢驗等或完成特定課程,透過專業醫療介入,以停止施用者對毒品的渴求與依賴,重建施用者重返健康社會之能力。
由於戒癮治療不會限制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被告可在不影響日常生活的情況下定期至指定醫院報到治療即可,倘被告於期間內履行完畢並未再犯,檢察官即不再提起公訴,且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然若未遵守特定條件的話,即可能撤銷緩起訴,而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如行為人於「戒癮治療期間中」或「戒癮治療結束後3年內」再次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司法機關通常認定其已無法單靠一般醫療介入達成戒癮目標,遂轉而採取較具強制性之處遇方式:勒戒處分。
觀察勒戒之目的在於使施用者可以通過隔絕收容,接受戒癮、心理輔導、治療等專業輔導課程,透過意志力戒除毒癮,然而觀察勒戒將剝奪行為人人身自由,影響當事人日常生活甚鉅,觀察勒戒期間(最長不超過兩個月)結束,若判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即可釋放,但若認受觀察勒戒者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將會繼續進行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若戒治完畢3年內再次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檢察官將會依法起訴至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審理判刑。
不起訴處分
若吸食者於犯罪行為尚未被發覺前,先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至法院或檢察機關,治療期間若吸食者遭查獲,檢察官亦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吸毒初犯,有機會緩起訴或不起訴嗎?
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初犯」及「3年後再犯」者,司法會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二擇一的毒癮治療方式,當採用戒癮治療方式會屬於緩起訴處分;然而若採觀察勒戒方式進行戒治,待觀察結果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應立即釋放並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的裁定。
案例分享
阿成是一名工程師,由於平時工作壓力大加上遭朋友誘惑下,開始染上二級毒品大麻,一日因交通違規遭員警攔查,而阿成心虛之下主動交付身上剩餘毒品,警方隨即將其帶回警局驗尿,十分懊悔的阿成,為了不葬送自己的前途,做完筆錄立即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向檢察官主張阿成除了是初犯以外,本次犯罪動機實係受他人引誘,基於好奇而一時誤觸,並無長期施用毒品之紀錄,再者阿成於警方察覺犯罪行為前自行坦承犯罪,最終在律師積極辯護之下,成功為阿成爭取緩起訴處分附加戒癮治療,使阿成得以維持正常生活。
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於施用毒品「初犯」及「3年後再犯」有「觀察、勒戒」及「緩起訴之戒癮治療」2種毒癮治療方式不會直接受有刑責之處罰,惟兩者戒治方式卻是大相徑庭,前者屬監禁式治療,亦會遭剝奪人身自由,對其日常生活、家庭與職場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當涉及施用毒品行為,建議盡早尋求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戒癮治療書狀,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降低對生活的負面衝擊。
吸毒會有前科嗎?再犯或累犯會被關多久?
若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者,通常不會再給予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之機會,而將直接處以刑罰,至於3年後再犯者,仍須再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所謂累犯是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因此若行為人於5年內曾因施用毒品遭處有期徒刑,法官得依案件情形加重其刑,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加重刑期而致遭判刑超過6個月,被告即須入監執行,因此建議再次涉及毒品案件者,應盡早尋求法律協助,以釐清是否屬累犯或有無減刑事由之適用,爭取降低刑度,免於牢獄之災!
未成年吸毒會被關嗎?
由於青少年尚處於身心理發展與自我認同建立的關鍵階段,面對學業、家庭與同儕關係等挑戰,容易因好奇、同儕壓力、家庭環境及社會支持系統的缺失等因素,而受誘惑誤入歧途,國家為保護少年之身心發展,未滿18歲之少年施用毒品後所需承受之處罰亦與一般成人不同。
當少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被查獲時,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使其接受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交由適當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若已成癮,得裁定後使其進入勒戒所觀察,經評估有繼續施用傾向者,則必須進入相關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
若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將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程序處理,由少年所在之各地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依個案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協助戒除毒癮,若經輔導無效或評估有移送少年法院之必要時,才會進入少年法院處理。
總結
依現行法規,施用毒品雖屬違法,然為兼顧人權與矯治效果,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處置作為前置矯治措施,而刑事責任則是在矯治措施難以奏效時,作為最終手段,初次施用毒品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後不會留下前科,然而進入戒治所進行觀察勒戒,將喪失人身自由,影響日常生活甚鉅,因此建議被告遭查獲施用毒品後,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及協助撰擬戒癮治療聲請狀,以保障行為人合法權益,降低不必要之風險,爭取最佳處遇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