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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詐騙手法不斷更新,從假投資、假交友、假戀愛、到冒充檢警、公務機關等,受害者遍布於各種年齡層與職業。許多人被詐騙後會陷入報警也拿不回錢的窘境,還要去警察局做筆錄、跑流程,很麻煩的消極心態,雖然詐騙款項追回確實有難度,但報警不只是為了抓到人,更是啟動刑事偵查、法律救濟、阻斷損失的重要管道;雖刑事判決原則上並不會命被告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需要依案件進度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向被告取得求償。
事實上已被騙的錢能否追回,並沒有一個絕對的答案,而能改寫這答案的機率最大的關鍵就在於報案的速度、通報的時間與資金的流向管道。
報案之後事情也還沒結束,如抓到的是負責領錢的車手、幕後集團成員或僅僅只是提供帳戶的人頭帳戶,針對不同被告身分,法律上採取的策略也不盡相同,這篇文章陪你一步一步解析遭詐騙後報警的實質作用,及影響拿回錢機率的關鍵因素等,協助你在遭遇詐騙時,能夠冷靜且有步驟地採取行動。
報警爭取黃金時間啟動圈存機制,把錢留在銀行
遭遇受騙,請立刻做以下幾件事:
1.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報案,清楚說明被詐騙過程及情形以及匯款時間、金額、受款銀行與帳號。
2.立刻通知自己的匯款銀行,請銀行協助聯繫受款銀行,有機會加速處理阻斷金流機會,凍結不法銀行帳戶。
3.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取得受理案件證明,作為後續向銀行申請處理的依據。
詐騙機房人員詐騙到款項後,通常會在極短時間通知車手將遭詐金錢提領出來或層層轉帳分散(車手領現、轉入下一層人頭戶),目的是要快速洗錢、切斷金流,讓錢難以追回,當被害人驚覺自己受騙時,時常已經是將金錢匯款出去了,超過數小時,追回機率將會大幅下降。因此,越早通報金融機構,就越有機會將不法帳戶凍結、保住資金。
而所謂凍結帳戶款項就是指「圈存機制」,圈存是指金融機構將帳戶內部份或全部暫時凍結,此狀態前仍在自身名下,限制動用風險管控、安全機制的一種,此將暫時無法提領或轉帳,只要錢還來不及被提領出來,透過即時通報,搶先通知銀行端利用圈存,即時把資金凍結鎖住,方有機會保住財產。此時把握匯款後的黃金期間報警,尤其圈存時點與匯款時間越近越好,通報警方或165反詐騙聯防之治可以啟動圈存機制,若成功圈存,被害人隨後將可以透過行政程序拿回部分或全部款項。
拿回被騙的錢機率取決於速度及洗錢管道
-報警速度:匯款越久,錢被車手提領一空的機率越高。
-被告身分:如果只抓到人頭帳戶通常名下無產;但若抓到車手或機房成員,為了爭取減刑,對方(或其家屬)較有動機與被害人和解賠償。
-洗錢管道:虛擬貨幣或跨境轉帳的追回機率遠低於一般的國內銀行轉帳,若是交付現金,因完全無紀錄,追回的機率更低。
詐騙集團移轉轉資金的時間極快,不同的洗錢管道,攔阻到資金的機率也大不相同,想要拿回被詐騙的金錢,就需要趕快通報警方跟金融銀行,讓受款銀行立刻啟動聯防機制進行攔阻,將該筆款項在受款帳戶圈存(凍結),只要錢還在帳戶內被成功鎖住,後續就能透過行政程序或司法判決將金錢全數拿回。而倘若是虛擬貨幣或者是加密貨幣,詐騙集團在數分鐘內轉為不同貨幣、轉入境外冷錢包或中心交易所,由於區塊鏈的加密匿名性與跨國因法律制度不同等因素的執法困難,錢變成貨幣,除非是在過國內有實名制的交易所,否則幾乎無法追回。
現今情況更多是詐騙、洗錢集團利用分散車手在全台各地同步將人頭戶內的金錢ATM提領一空,金錢一旦被提領變成現金,幾乎只能仰賴警方破案找到車手後循線找到主謀,並在後續的民事訴訟中請求主嫌或車手負損害賠償責任。
通常距離匯款時間越久,拿回的機率相對會越小,因爲匯出的款項很有可能早已經被詐騙提團利用某些特定手法使金流難以追查。
如果檢警真的有追緝到車手或詐騙集團成員,通常都會被視為詐騙集團的共犯,且這些車手、詐騙集團往往都是由3人以上的成員組成,因此會觸犯刑法加重詐欺罪(1至7年刑責),因此,他們為了要爭取減輕刑責,被告及其家屬就有可能願意出面調解賠償被害人,彌補被害人損失。
遇到詐騙立刻報警,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與民事程序的目的不同,詐欺罪的刑事責任是由國家去追訴坐牢、罰金;被害人金錢上的損失則是與賠償義務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刑事與民事是分別不同成各自進行。在刑事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的同時,被害人可以利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想要在同一刑事程序中對被告依民法負應賠償責任請求賠償,依照《民法》第197條,只要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的時效內,也就是自從知道自己被騙(損害發生),以及知道是誰騙(如車手或被告身分)的那一刻起,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而,被害人需要先自掏腰包承擔一筆裁判費;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在刑事程序中附帶請求賠償,原則上免徵民事裁判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好處就是可以節省一筆單純提起民事訴訟依訴訟標的價額所產生約1.3%裁判費用。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提起刑附民,但若偵查時間因案件複雜等緣故,時間有超過2年尚未起訴,可能會面臨時效屆滿的風險,因此若擔心時效屆滿的問題,應先考慮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透過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向被告主張受騙損害的款項金額,加上法定年利息5%一併追討回來,訴訟過程中假設對方有意願賠償,可以透過調解程序,不僅可以儘早拿回款項,也加快訴訟的進度,即使對方當下名下沒有財產,無法做成和解,待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下來,只要未來對方有財產或工作,透過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後,都可以持續追債。
注意!遭到詐騙的人,也可能因提供帳戶而涉犯刑責
根據《刑法》第13條不確定故意的規定,行為人預見犯罪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及成立不確定故意,你知道不是百分百確定這是犯罪,但你心裡其實覺得可能有問題,卻還是照做,而且就算出事了你也認了、沒有真的放在心上,重點就在於只要你有想過可能有問題,卻選擇不管,就跨過線了,實務上判斷你已有預見犯罪風險卻仍然配合的行為,就有可能認定有不確定故意。法律上這就等同「明知故犯」,這在法律上被騙跟有罪責是不相衝突的,而詐騙集團也最常利用這種「我是受害者,應該不會有事」的心態,就很有可能會從被害人變成詐欺共犯。
即使是受害者,也可能成為共犯,以下常見的被害人變共犯情境:
- 假交友、假投資、假愛情:對方已不方便收款為由,利用人與人之間信任感請你幫忙收款,因此就成了收款、轉帳(幫助洗錢)的角色。
- 求職詐騙:常以高薪、輕鬆、免經驗或在家工作作為號召,並在入職前要求應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將帳戶變成詐騙人頭戶。
- 假公務機關、假客服:詐騙集團冒充身分,傳遞假公文並恐嚇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威脅不能跟親友透漏,要求把錢轉入監管帳戶,或要求交付提款卡,成為幫助洗錢或交付帳戶作為人頭戶的角色
在實務上時常會有以下數項考量點判斷是否屬於知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 判斷點 | 有疑慮之情形 |
|---|---|
| 與對方的關係 | 從未見面、僅網路上或通訊聯繫 |
| 要求合理性 | 交出帳戶、領錢或金錢轉交等行為無正當理由 |
| 報酬 | 工作內容輕鬆簡易、確有明顯高報酬 |
| 警覺性 | 銀行或警方已提醒或已告誡,卻仍執意繼續行為 |
| 事後行為 | 發現不對勁卻沒有報警或即時停止該行為 |
| 個人背景 | 具備一定社會經驗、教育程度、應有能力辨別真偽、異常 |
實務上有諸多因素考量影響著法官對於被害人主觀上是否知情、有不確定故意的判斷,如果在遇到以上列舉幾個可能變成共犯的種種情形,可以好不猶豫直撥打165或向警員詢問,如此就是簡單且最安全的方式。
總結:遭到詐騙,越早採取行動越有機會取回騙款
實際上,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騙案件仍屢見不鮮,詐騙集團莫過於利用一般人的急切、渴望感情、輕率之時、或是擔心受罰的心態,使一般人時疏忽而蒙受損失。
如若不慎遭到詐騙,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盡快向警方報案並通知金融機構,同時保存匯款紀錄、對話截圖及其他相關證據。
若已不小心提供帳戶涉入詐欺案共犯,應盡快主動報警,並保留手邊證據,可證明自己主觀上無參與詐騙意圖的重要證據,即早釐清法律關係,避免問題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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