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逃逸律師

肇事逃逸要坐牢多久?

不知道車禍,被告肇事逃逸怎麼辦?

肇事逃逸簡介:

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機車、汽車、電動車等)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若是有造成對方死亡、受傷,又沒在現場等帶警方到場,就直接離開現場的話,會觸犯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可能讓被害人延誤就醫,因而造成更嚴重的死傷,所以為了使駕駛人更加注意,維護交通安全,所以設立刑法185-4條。針對發生事故後,在他人有死傷狀況下,依然離開現場的駕駛者處以有期徒刑。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論我方是否有過錯,即便肇事責任為0,只要對方因為此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若當時離開了現場,依然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喔!

法律諮詢 車禍事故,我該如何處理?

1.一定要先報警,在現場直至警方做完筆錄。

2.若有人受傷,要立即撥打119,千萬不要移動現場!因為可能會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等責任。

3.在車子後方擺放三角警示牌、三角錐等警示標示,以防後方車輛未注意撞上,產生新的事故。

4.若雙方有意願和解,一定要先簽訂和解書,並留下對方連絡方式!避免日後對方反悔,提告肇事逃逸而吃上官司。

5.車禍當下的報警除了可以留下紀錄外,警方所做的文書、現場圖以及攝影等,也可以在未來和解不成,作為上法院訴訟、調解的依據。

被告肇事逃逸,律師答辯方向:

肇事逃逸是為公訴罪,所以不論受害者是否提告,案件仍會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判定,大多數的人都因為不知道有發生交通事故、不知道對方有受傷或認為並非自己造成,而在事故發生時離開現場,等到收到警局通知單才發現自己變成肇事逃逸的被告了。在做完筆錄後可能想說只是交通事故的筆錄,等到收到地檢署傳票才發現事情的嚴重性,會建議地檢署階段請律師幫忙辯護,爭取緩起訴甚至不起訴。實務上,並非只要離開現場就一定會構成肇事逃逸,辯護肇事逃逸的重點大部分在於:

1.我方是否知道有事故發生?
2.是否有和受害者和解?
3.對方是否有違規的狀況?
4.是否有肇事逃逸的犯罪故意?

綜上,主要就是看當事人是否明知因為自己的過失,而造成事故發生、他人受傷,仍離開現場,進而判斷是否成立肇事逃逸。最好還是事故發生當下立即報警,以避免產生上述種種可能發生的事情喔!

肇事逃逸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實務上來說,只要你和這件事情有因果關係,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而造成的,都會構成肇事的要件。另外,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以維護交通安全,避免延誤就醫時間,減少被害人死傷,所以在客觀的狀況下判斷,若駕駛人能預見會有人死傷,不論是什麼原因離開,可能都會涉及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喔! 

若我方並沒有違反交通規則,而是因為對方車速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違反交通規則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因而摔車產生受傷,參照酌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55號判決,要確定知道自己肇事,且知道對方受傷還離開現場,才可能會構成肇事逃逸,而在大多數人的認知內,也會認為機車摔車與我方無關的時候,可以主張並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因此不應該成立本罪。

肇事逃逸主要目的在於救護傷者及維護交通安全,在事情發生當下若有立即下車關心,確認對方不報警也不需要救護車,並且雙方都無隱瞞的狀況下,留下了正確的個人資料,可以主張並無肇事逃逸的犯意。但如果沒有特殊原因,最好還是留在現場等警方來做筆錄,以避免後續可能產生的麻煩!

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是屬於公訴罪,所以做完筆錄之後,案件一定會被移送地檢署,所以筆錄內容很重要,會影響是否會被檢察官起訴。地檢署階段也是最重要的階段,肇事逃逸若是被起訴後判刑,就是1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階段最好是請一位專業律師陪同開庭,去爭取緩起訴甚至不起訴,以避免後續可能面臨的刑期。

在地檢署階段可以向檢察官表示希望能和被害人和解,若是對方願意和您和解,對於爭取緩起訴甚至不起訴,都有非常大的幫助!若不幸被起訴,仍可以和解書向法官求處較輕刑期、緩刑或無罪等。另外若涉及肇事逃逸,則代表對方一定有受傷,在有受傷的狀況下,我方可能還會構成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傷害,這些罪名則是看受害者是否提告,若能達成和解,對方原則上也會放棄提告傷害的部分,對於2種罪名都是有巨大的幫助!

依刑法第185-4條的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方若僅有車損,並無任何死傷的話,且並非我方先行離開的話,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雖然不成立行法的肇事逃逸罪,但會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除了罰緩外,還會被吊扣駕照1到3個月喔!

實務上,很多人會遇到對方表示不用報警也不用叫救護車,但事後卻去向警方提告我方肇事逃逸!所以最好當下務必報警,若是在事件發生時,因為感傷班、上學等原因沒有報警,建議事後一定要去警局進行「備案」,證明自己並沒有肇事逃逸,以防日後對方想求償時,向您提告肇事逃逸,進而衍生出許多官司以及麻煩。

肇事逃逸罪是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後未盡救護義務就離開現場,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檢察官調查後認該案中之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肇逃之故意,或者被害人並未受有傷害等,即有機會給予不起訴處分,另外在情節較輕微的案件中,若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有機會爭取緩起訴。

肇事逃逸本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已經私下和解,檢察官亦得依職權偵辦,

不一定會因為和解就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然若雙方有達成和解,則被告爭取緩起訴、減刑或緩刑的機會將大幅提高。

不一定,若案件爭取到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或無罪等處分或判決,即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但由於肇事逃逸屬非告訴乃論案件,即便與被害人和解也無法直接撤告或獲得不起訴處分,因此若不希望留下前科,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律師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確保自身權益,降低留下前科紀錄之機會。

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且遇對方肇事後逃逸之情形,應該第一時間報警、保留事故

現場證據並且立即就醫驗傷,亦可請警方協助調閱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儘可能掌握車牌與駕駛身分,以便後續求償與追究刑責。

倘若您是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可能未盡救護義務,卻找不到被害人,則應盡快與律師諮詢,評估是否應主動向警方說明情況,由律師協助您爭取自首、補救與和解的機會。

被告肇事逃逸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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