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科技發展及社群媒體普及,人際互動於數位網路上甚為重要。傳統社會多將性騷擾限縮於具體之肢體接觸行為,然現今透過文字訊息、影像、圖片或其他電子方式所為之不當性暗示或騷擾行為,亦可能構成法律上之性騷擾。
而配偶、同居人或親屬等具有特定身分關係之間發生性騷擾時,被害人除依性騷擾防治法得申訴、提告,亦得依法聲請保護令以確保人身安全。本文將說明性騷擾之定義、法律適用範圍及救濟途徑,協助您在遭遇類似情形時,能有效防範並守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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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訊息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係指行為人以性或性別相關之內容,透過電話、通訊軟體、文字訊息、照片、影片等方式,對他人為不當之接觸或傳達,致使被害人產生不適、恐懼或受冒犯感受之行為,例如反覆傳送訊息騷擾、傳送具性暗示之不當影像等,均可能構成性騷擾之範疇。惟是否該當性騷擾,仍須綜合考量行為之內容、頻率、情境及雙方關係等具體個案事實加以判斷。
遇到訊息騷擾該如何蒐證?
於法律糾紛中,證據之蒐集與保存往往為釐清事實及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當遭遇疑似性騷擾行為時,被害人應即時妥善保全相關證據,例如:
一、完整截圖並備份對話紀錄:
應完整保存雙方對話內容,避免僅擷取片段訊息,以確保證據之真實性與完整性,避免因事後資料遺失、刪除或遭質疑遭竄改而影響證明力,亦有助於呈現雙方互動之全貌,使主管機關或法院能全面評價行為性質,提升證據之可信度與說服力。此外,建議同步備份相關紀錄,以防止因裝置故障或帳號異常導致資料無法復原。
二、確保行為人之身分資訊:
應盡可能保留足以掌握行為人之姓名、社群帳號、聯絡方式或其他可識別身分之資訊,以利確認加害人身分,作為提出申訴、報案或法律追訴之人別依據,避免因無法確認行為人而影響案件進行。
三、發生時間:
具體記錄騷擾行為發生之時間,有助於還原事件經過與頻率,並作為判斷行為持續性與嚴重性之重要依據,同時亦涉及法律時效計算。
四、避免回應或附和對方言語:
若被害人對騷擾內容予以回應或附和,可能被誤解為默許或雙方互動合意,進而影響性騷擾成立之判斷。建議避免與對方持續互動,以明確表達拒絕立場,維護自身權益。
五、不宜貿然刪除對話紀錄或封鎖行為人,以免影響後續舉證之完整性:
在完成證據保存前,不宜過早刪除紀錄或封鎖對方,以免重要證據無法保存,亦可能中斷後續蒐證機會,進而影響整體證據之完整性與證明力,不利於後續法律主張。
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除應即時保全相關證據外,亦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評估可採取之法律途徑及權利救濟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保障,並妥善因應後續程序。
遇到性騷擾的申訴、提告流程
性騷擾行為依其發生場域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不同,所涉法律責任及處理程序亦有所差異,應依具體情形選擇適當之申訴途徑。
一、職場性騷擾
於職場中,如同事、主管或雇主間發生不當性騷擾行為,原則上應向行為人所屬單位(如公司、機關或部隊)提出申訴,並由相關主管機關(如勞工主管機關或國防部等)介入調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若屬權勢性騷擾且經調查成立者,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二、校園性騷擾
校園內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應透過學校進行申訴與通報處理。依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身分關係不同,適用之法規亦有所差異,例如教師間之行為,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而教師對學生或學生間之性騷擾,則主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學校應通報教育部後,會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介入調查並做出報告。
三、一般社會關係之性騷擾
如發生於朋友、親屬或不特定人(如路人)間之性騷擾行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提出申訴。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行為,經調查成立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性騷擾案件之處理須依其發生情境及身分關係,選擇相應之申訴管道與法律依據。如有蒐證或程序疑問,可與律師進行現場諮詢評估申訴方向。
性騷擾案件的刑期與罰鍰有多重?
性騷擾行為之法律責任,區分為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主要差異在於行為態樣及侵害程度之不同。
一、行政責任
就未涉及肢體接觸之性騷擾行為,例如以言語、文字訊息、影像傳送等方式,對他人為不當性騷擾,致使被害人感受不適、恐懼或受冒犯者,原則上屬行政法規範之範疇。此類行為經申訴調查成立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行為,經調查成立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刑事責任
若性騷擾行為已逾越言語或訊息層次,而涉及對被害人身體之不當接觸,尤其係利用被害人未及抗拒或難以防備之情形,對其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部位等行為者,即可能構成刑事上之性騷擾。此類行為已對個人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造成實質侵害,法律評價上屬較為嚴重之違法行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以達嚇阻及制裁之效果。
| 權勢性騷擾 | 權勢之外性騷擾 | |
|---|---|---|
| 定義 | 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對於發生於朋友、親屬、同事或路人間之性騷擾行為,若已涉及肢體接觸,且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未及抗拒或難以即時防備之情形,對其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部位等行為者,則已逾越一般交往之言語或訊息騷擾。 |
| 刑責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 適用法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後段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 |
性騷擾行為須依其具體行為態樣判斷其所涉之責任類型,從行政罰鍰至刑事處罰不等,法律對於不同侵害程度之行為設相應之規範。不論是行為人或被害人,若遭遇性騷擾事件,皆建議與性騷擾專業律師諮詢討論,使案件完善辦理,必要時被害人得聲請警方核發告誡書及保護令,維護自身權益。
性騷擾/跟騷案件如何談和解?精神撫慰金怎麼算?
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無論係行為人或被害人,如有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均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促進雙方達成和解,減少訴訟程序所生之時間心力與成本負擔。調解程序中,雙方得就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並由中立第三方協助促成共識。
而精神慰撫金之數額,通常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綜合判斷,考量因素包括雙方之經濟能力、身分地位、加害行為之態樣與情節、被害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程度等,以求兼顧公平性與衡平原則,達到適當之損害填補。
惟須注意,性騷擾案件中,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就行政處罰而言,即便當事人間已達成和解,亦不影響主管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與裁罰,不因和解而免除行政責任之成立與處罰。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始得追訴;於訴訟進行中,若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得撤回告訴,不再追究,兩者在法律性質與處理效果上有所區別。
總結
性騷擾行為不限於肢體接觸,凡以言語、訊息、影像等方式所為,致他人感受不適、恐懼或受冒犯者,均可能構成法律上之性騷擾。依其行為態樣與嚴重程度,法律上區分為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並依發生場域設有不同之申訴機制與處理程序。
而證據之蒐集與保存為維護權益之關鍵,應妥善留存相關紀錄,並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及早採取適當法律行動、救濟途徑,並充分瞭解法規內容,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睿見律師群簡介
睿見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長期處理各類性騷擾相關案件,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無論係協助被害人爭取應有之損害賠償,或為行為人提供專業辯護、評估並降低法律風險,均能依個案情形提供協助。若面臨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睿見法律事務所聯繫諮詢,將秉持專業提供完善之法律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