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性騷擾?文字言語就能構成性騷擾嗎?常見案例介紹

企業或學校等組織內部的權力結構,以及社會長期以來的文化觀念,使性騷擾犯罪者為滿足自身性需求獲得性快感,或無法控制性衝動,利用雙方不對等關係或趁人不備的情況下,從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

究竟什麼要件會構成性騷擾?台灣目前有哪些相關法規予以規範?如何避免自己對他人造成不舒服的行為呢?以下文章帶您認識性騷擾的定義與其相關分類。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或以歧視、侮辱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任何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相關,會讓人感覺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被污辱的言行舉止,都可能構成性騷擾。性騷擾的認定主要是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行為人與相對人的權力關係、行為人的言行及相對人的主觀感受等具體事實為判斷,並綜合審酌是否有下面這些情形:

  1. 行為人是否不適當的凝視、觸摸或擁抱相對人身體任何部位,或是強行使相對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上述行為。
  2. 行為人是否展示或播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3. 行為人是否持續性進行違反意願的跟隨或追求行為。

什麼是性平三法?

什麼是性平三法?​

性平三法包含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並以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時間及對象作為法規範的適用依據。

法令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騷擾防治法
適用範圍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式職場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實施交換式職場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以外之其他態樣性騷擾行為。
規範對象 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雇主、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政府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申訴管道 1.行為人所屬學校。
2.教育主管機關。
1.受僱者或求職者之雇主。
2.地方主管機關。
1.行為人所屬單位。
2.政府主管機關。
3.警察機關。

職場性騷擾定義與常見案例

職場性騷擾定義與常見案例​

職場性騷擾是指發生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只要是執行職務時所在之處,都可能屬於工作場所。但要注意的是,職場性騷擾如果是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由不特定人所為的性騷擾行為,例如:百貨公司店員遭往來顧客性騷擾,就可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

職場性騷擾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 敵意式職場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雇主、同事或客戶,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具有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受雇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例如:同事、主管或客戶強調特定性別的工作能力較差,或故意貼近受雇者身體並觸碰。
  • 交換式職場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考績、陞遷或獎懲等交換條件。例如:上級主管以業務為由要求員工陪同出席非工作場合,或以利誘方式要求員工提供性服務或邀約同宿,作為遷調職務條件。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除了規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更要求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雇主將受主管機關裁罰,甚至遭受僱者請求損害賠償的風險。但雇主是否負有前述義務,即以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職場性騷擾為適用前提。

過往法院的判決中最具爭議的即是職場性騷擾所稱之執行職務的「時間及空間」認定,究竟中午休息時間是否屬於執行職務期間?公司聚餐結束返家途中遭主管騷擾能否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呢?當受雇者在上班期間遭客戶騷擾,通常可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然而,下班後遭受同一位客戶騷擾是否也同樣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抑或應以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以上種種情狀形成法規適用的模糊地帶。

為了完善職場性騷擾保護措施及雇主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針對非職務期間遭受同一或不同部門職員、業務往來關係之人持續性騷擾時,或公司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也列入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適用範圍,不再局限於職務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才能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提供更健全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

肢體性騷擾定義與常見案例

肢體性騷擾定義與常見案例​

肢體性騷擾是指對他人做出帶有性暗示或性意涵的肢體行為,使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路過他人時趁機襲胸、持續撫摸他人大腿或握著手不放趁機摳手心等行為。

行為人為肢體性騷擾,除了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由地方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被害人也可以向警局報案提起刑事告訴,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之性騷擾,指行為人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如經檢察官起訴,法官認定有罪後,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肢體性騷擾根據行為態樣,也可能觸犯刑法公然猥褻罪、妨害秘密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罪。

與強制猥褻的不同?​

強制猥褻著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等手段,對他人性自主權及身體自主權具有一定程度的壓抑與侵害,來猥褻被害人而刺激或滿足加害人的性慾。

性騷擾則是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例如開黃腔或襲胸,通常是趁人一時不注意時瞬間為之,對於壓抑他人性自主意思程度較低,也可能不涉及肢體上的接觸,僅是使他人感到心理上厭惡或被冒犯。

言語性騷擾定義與常見案例

網路性騷擾、言語騷擾定義與常見案例​

言語性騷擾是指行為人發表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甚至有侮辱、敵視或詆毀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性徵、性吸引力或性別刻板印象,並開黃腔加以貶損評論,或詢問性生活頻率、對象等私密話題。

言語性騷擾為所有性騷擾行為類型中,最常發生的一種,由於性別偏見的文化觀念,使行為人可能在不經思考或認為無傷大雅的情形下,說出帶有性意涵或性別偏見的言論。

言語性騷擾的處罰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屬於權勢性騷擾,更可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行政罰鍰,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也有規定被害人可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的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網路性騷擾、言語騷擾定義與常見案例

網路性騷擾、言語騷擾定義與常見案例​

隨著社群媒體及數位科技的興起與運用,數位性別暴力的發生頻率和影響範圍不斷地擴大,數位性別暴力行為包含散布私密影像、人肉搜索、網路招募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網路性騷擾等類型,這些行為使被害人隱私受到威脅,也造成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與痛苦,加劇了現實生活中的性別暴力行為。

網路性騷擾是指未經同意透過網際網路或社群平台,對他人進行不受歡迎的性相關文字、聲音、圖像等資料傳送他人或以其他行為騷擾,例如:於社群網站對他人文章留言「好溼」、「想摸你的x」等言論,或傳送性暗示邀約或含有性意味的圖像。

網路性騷擾除受性騷擾防制法規範外,依照行為態樣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風化、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而有刑事責任。當被害人為未成年時,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如果行為人長期以數位方式進行跟蹤騷擾行為,例如不斷寄送性影像訊息,也能以跟蹤騷擾防制法予以處罰。

總結

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性騷擾,或不小心冒犯他人身體、心理界線,如何避免造成他人不舒服,甚至成為性騷擾的加害人,是每個人應學習的課程,尊重他人身體界線,檢視自己是否有性別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無論是學校、職場或是日常生活中,共同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讓彼此生活在杜絕性騷擾和性別暴力的社會。

如果是遭遇性騷擾的被害人,可以先保留相關證據,並適時向身邊親友求救、抒發情緒,盡快尋求申訴管道或報案提告處理,確保後續進入案件調查程序時,能有效地捍衛自己的權益。被害人除了找信任的對象談話外,也可以尋求心理專業人員的協助,穩定身心與日常生活,走上療傷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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