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這個名詞經常出現在各新聞報導、詐騙或金融犯罪事件中,但究竟何謂人頭帳戶?為什麼會變成人頭帳戶?若涉及人頭帳戶之後該怎麼辦?會有哪些法律責任與風險?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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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人頭帳戶是什麼?
金融帳戶為現代社會交易與資金流通之重要工具,然詐騙集團常藉由不當手段取得帳戶,從事資金詐取、轉移與洗錢等不法行為,以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所謂「人頭帳戶」係指金融帳戶名義上持有人並非實際使用者,意即帳戶雖登記在某人名下,但實際操作控制、使用該帳戶之人另有其人,這些金融帳戶包含銀行帳戶、虛擬貨幣錢包、甚至是第三方支付工具帳戶。
詐騙集團通常拿帳戶做什麼事情?
詐騙集團為規避司法機關追查,以各種話術或名義取得人頭帳戶,再以轉帳、ATM領現金方式將金流輾轉交付給上游,使詐欺集團獲取犯罪所得,同時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逃避司法追查。
為什麼會變成人頭帳戶?詐騙集團常見的話術
(1)貸款
在現代通貨膨脹、經濟壓力的生活下,許多人入不敷出,故於網路上經常會有廣告訊息宣傳審核容易、撥款快速等貸款訊息,詐騙集團經常利用民眾急需用錢之心態,以「因金融信用評分差,需提供提款卡協助美化金流,增加貸款通過機率」等說詞,向民眾索取提款卡以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進而作為洗錢工具。
(2)找工作
最常見下列兩種情形:
- 家庭代工:在家育兒想尋找時間、地點彈性之工作或欲兼職賺取更多收入,詐騙集團稱需員工提供帳戶幫忙收受貨物款項,協助公司節稅,或是將提款卡作為材料費抵押物,另得向公司申請補助。
- 公司財務、會計助理:現今手機不離身的世代,僅在家使用手機即可輕鬆工作賺錢,詐騙集團謊稱客戶帳戶有限額,聘僱員工下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款項進入員工帳戶後,再轉由虛擬貨幣匯出指定虛擬錢包地址,進而逃避司法機關金流之追查。
(3)租借帳戶
詐騙集團會於廣告宣稱「提供一個金融帳戶,即可獲得租金或報酬」,係一種最直接騙取帳戶之手段,然此種方式有責性極高,因天下無白吃的午餐,若為自身私人利益將帳戶出售於他人使用,司法機關通常會認定主觀上應認識交付帳戶有一定風險而具未必故意,因此該類型人頭戶起訴判刑機率高!
(4)感情詐騙
經常會出現於交友軟體或社群媒體中,先積極、主動噓寒問暖,培養感情,後聲稱在國外有帳款需幫忙收受,或是需要協助轉匯虛擬貨幣等,然因有感情基礎之信賴關係而不疑有他,便將帳戶提供給對方使用、收受贓款,而成為詐騙集團詐欺、洗錢之幫兇。
(5)中獎領款
常見之手段為寵物用品、家具電器抽獎活動等吸引民眾參加,然參加抽獎後表示「恭喜中獎」,謊稱只要完成公益捐款,即可再參加現金抽獎活動,抽獎者欲領款時,詐騙集團再以「因金流龐大需經金管會認證」、「撥款錯誤帳戶凍結,需金融機構審核」等說詞,誘使抽獎人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淪為幫助詐欺、洗錢犯。
變成人頭帳戶怎麼辦?
若不幸涉及人頭帳戶,可能構成詐欺、洗錢犯罪,將面臨的司法流程如下:
1.帳戶遭警示且凍結
經被害人報警後,金融機構收到司法機關通報,會將匯入款項之帳戶列為警示並凍結,避免再有不法資金進出,此時帳戶之所有人通常已淪為詐欺、洗錢罪嫌疑人,且名下其他帳戶也有一併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之風險。
2.至警察局作筆錄
帳戶遭列為警示後,員警會通知帳戶所有人到場製作筆錄,陳述事發狀況及提供相關證據,筆錄資料將移送至地檢署,由檢察官繼續偵辦。
3.至地檢署開偵查庭
開庭時檢察官會依個案狀況訊問,並依證據評估被告是否構成詐欺、洗錢行為,進而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4.至法院開審理庭
經檢察官偵查認定被告有詐欺、洗錢犯罪事實而提起公訴後,案件將進入地方法院,交由法官審理判決。
當帳戶被列為警示,至警局作筆錄前應事先準備前置作業,包含向金融機構申請金流明細紀錄,確認不明金流流向和金額,並同時將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留存完整,作為未來訴訟之有利證據,另可至警局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
每一種詐騙型態皆屬個案,對話內容中有利或不利之說詞,將影響後續檢察官於偵查中、法官於審理中的心證與判決結果,故若涉及人頭帳戶,應於第一時間請律師協助分析、評估案件狀況與證據,以免後續若陳述錯誤、提供不利證據,將面臨嚴重之刑事責任。
變成人頭帳戶會有什麼刑責?
(1)洗錢罪
無正當原因將提供帳戶供他人為非法用途,可能會構成幫助洗錢犯,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2)詐欺罪
倘若帳戶被利用作為詐騙資金收取或移轉,帳戶名義人恐被認定為詐欺行為之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加重詐欺罪
若有以下之情形,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3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人頭帳戶不起訴案例分享
王先生為一名中小企業自營業者,近年因資金調度困難,向民間貸款業者申請貸款,該業者以「提高核貸機率」為由,要求短期間內製造帳戶大量進出帳紀錄,以「美化資金流」供審核使用,王先生依業者指示提供自身帳戶予以操作,結果帳戶內竟出現多筆不明轉出入金流,數週後該帳戶因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凍結,王先生本人也遭檢方以涉嫌詐欺罪、洗錢罪之幫助犯傳喚,王先生驚覺事態嚴重,立即尋求睿見律師團隊協助。
王先生與貸款業者的對話紀錄皆有完整保留,經律師擬定訴訟策略與整理事證答辯後,檢察官認為王先生確實不具主觀犯意,且無實質受益或與詐騙集團有連結,最終做出不起訴處分。
林小姐為一名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透過社群平台應徵一份「電商助理」工作,職務內容包括協助公司接收客戶貨款、管理金流,公司即要求林小姐提供本人銀行帳戶供買家付款,聲稱為了節省稅負與簡化帳務流程,以員工個人帳戶作為「代收代付」工具,而被利用為人頭帳戶。
在睿見律師團隊積極分析與詳實說明下,檢察官最終認定林小姐於案發過程中欠缺明知詐騙事實之主觀犯意,且帳戶提供係因信任僱主,並無受益或參與不法意圖,而處以不起訴處分。
李小姐是一位單身上班族,平時透過交友軟體結交朋友,某日她在平台上認識一名自稱駐外軍人的男子,在海外戰區執行維和任務,言談溫柔體貼,並長期與李小姐保持熱絡聯繫,雙方逐漸建立起遠距離戀愛關係。
數月後,對方以「當地政局不穩、軍方限制外籍薪資入帳」為由,請求李小姐提供台灣帳戶代為接收其軍薪與補助款項,稱日後返台即會親自處理轉帳並正式見面,李小姐基於信任與情感,依約提供帳戶,不料該帳戶竟成為詐騙集團資金轉移之工具,數名被害人報案後,李小姐帳戶遭檢警凍結,她本人亦被檢方通知到案,面臨涉嫌詐欺幫助犯與洗錢罪之刑事責任。
得知情況後,李小姐即委請睿見律師團隊協助應對偵查程序,在專業律師團隊之細心整理證據及擬定合適之訴訟策略、陳述方向後,檢察官考量李小姐其行為基於情感信任關係上,並無主觀故意,最終決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為什麼人頭戶不起訴,仍可能會衍伸民事求償?
因貸款、求職、感情詐騙而交付帳戶,若得解釋主觀上不具未必故意,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然刑、民事程序是分開審理,民事法官並不受刑事判決拘束,且民事處罰故意與過失行為,縱使刑事認定無主觀故意因此不予懲罰,仍可能因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供不法使用,導致第三人財產遭受損失,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人頭帳戶名義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人頭帳戶初犯有機會爭取減刑嗎?
人頭帳戶初犯若有與被害人達成一定程度之和解與賠償損害金額,有機會得減刑與緩刑之空間,分析如下:
1.緩刑制度之適用
若被告先前未有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雖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然執行完畢已逾5年,且法院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認為被告具可教化可能、再犯風險低則可宣告緩刑,緩刑期間內未再故意犯罪者,則不受刑事懲罰得免入監執行。
2.幫助犯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幫助犯意即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人頭戶遭詐騙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完成詐欺、洗錢行為,對於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有助長的效果,但法官得審酌個案狀況決定是否從輕處罰。
3.刑法第59條
情狀顯可憫恕之減輕刑責,如被告為初犯、欠缺犯罪動機,且具悔意者,法院得依本條酌予減輕其刑。
然每一個案件均屬個案,是否有機會、有符合減刑之要件,須依個案判斷之,建議須經由專業律師評估與協助辯護,始將法律風險降至最低。
人頭帳戶會被凍結多久?可以申請解除嗎?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有違反,則警察機關得依法裁處告誡處分,被告之帳戶將受到限制,包括暫停使用、限制功能,如限定轉帳額度予次數或直接關閉該帳戶,限制期限至少為5年。
當帳戶被列為告誡戶,得於收到告誡書後30日內提出訴願,陳述事發經過並提出相關證據,否則須等5年期限截止抑或案件終結(如不起訴或執行完畢)始得解除告誡戶之限制,然不論訴願或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皆攸關到往後生活上權益,建議一旦涉及人頭帳戶,應於第一時間找專業律師協助。
總結
金融帳戶屬個人財產之一環,經不當使用即可能成為詐騙集團操縱的犯罪工具,不僅加深受害者損失,更使帳戶名義人面臨刑事追訴與民事賠償之雙重風險,被列為人頭帳戶時,建議盡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釐清自身法律地位,確保權益不受損害,律師不僅能協助判斷涉案風險,亦可於偵查及訴訟程序中提供辯護、申訴與應對策略,降低傷害爭取最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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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詐欺手法日益「精緻化」,人頭帳戶案件呈現持續上升趨勢,大量案件顯示,不少帳戶名義人於無充分法律認知下,誤信第三人指示或基於報酬利誘,提供個人帳戶供人使用,最終不僅帳戶遭凍結,個人亦被列為刑事被告,甚至需面臨民事賠償請求。
本所曾成功協助當事人,其因租借帳戶予友人使用,帳戶後遭警方追查為詐騙集團收款帳戶,遭檢方以涉嫌詐欺罪展開偵辦,經由本所律師團隊介入後,立即協助調閱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轉帳證據,證明當事人並無參與犯罪行為,亦不具犯罪故意,最終獲不起訴處分等為人頭帳戶之被告爭取不起訴、緩刑等多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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