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妨害性自主?
隨著網路交友管道增加,社會風氣漸漸開放,人與人間曖昧進而享受魚水之歡,不再難以啟齒,甚至不乏出現各取所需的人們。雙方在相處過程中,情愫流轉眼波,常因氣氛使然而有肢體親密互動,然事後主張並無發生親密行為意願,或不清楚對方真實年紀是否成年,因而遭提告者不在少數,若真不幸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該如何處理呢?本篇文章將帶您了解什麼行為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及其相關規範。
隨著網路交友管道增加,社會風氣漸漸開放,人與人間曖昧進而享受魚水之歡,不再難以啟齒,甚至不乏出現各取所需的人們。雙方在相處過程中,情愫流轉眼波,常因氣氛使然而有肢體親密互動,然事後主張並無發生親密行為意願,或不清楚對方真實年紀是否成年,因而遭提告者不在少數,若真不幸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該如何處理呢?本篇文章將帶您了解什麼行為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及其相關規範。
去年引發軒然大波的連鎖速食店性騷擾案,經勞工局調查發現雇主未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進行調查及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亦未對受害者提供心理諮商或其他必要措施,遭市政府裁處100萬元罰鍰。究竟什麼行為屬於職場性騷擾?台灣目前有哪些法規予以規範?遭遇職場性騷擾該如何進行申訴?以下文章帶您了解職場性騷擾的定義與其相關規範與罰則。
所謂「性自主權」是指個人對性別、性行為及性取向之自我決定權,包含對自身性需求、性權利和性行為之自由選擇。每個人都擁有決定與誰、何時、如何以及是否進行性行為,且不應受到外界強迫或壓迫的權利。
妨害性自主案件因事發突然且通常發生地點隱密,往往造成證據取得困難,若未提出有力事證,最終難以讓加害人負刑罰責任,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妨害性自主之構成要件為加害人違反被害人之性自主權,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行為。
企業或學校等組織內部的權力結構,以及社會長期以來的文化觀念,使性騷擾犯罪者為滿足自身性需求獲得性快感,或無法控制性衝動,利用雙方不對等關係或趁人不備的情況下,從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
究竟什麼要件會構成性騷擾?台灣目前有哪些相關法規予以規範?如何避免自己對他人造成不舒服的行為呢?以下文章帶您認識性騷擾的定義與其相關分類。
跟騷法全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是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而特制定本法。
妨害性自主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比例,通常會受多種因素影響,尤其是證據的充分性會影響檢察官對案件的評估方向,如果證據不足、事情發生經過難以認定有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發生性關係,檢察官有可能會做出不起訴之決定。
針對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者,雖有具備上述法條之適用,但監護人、社工或校方得知,仍可提出告訴或通報警局機關,因涉及未成年人之性自主權,擔心青少懵懂不知自身遭受不法之性暴力或性虐待,故仍需在偵查過程中詳細了解雙方說詞、物證,才可得知雙方意願、事發過程,不得不慎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