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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

除了血緣關係,因法律創造了許多人與人彼此之間的關係,諸如「訂婚」、「結婚」、「離婚」、「監護權」、「收養認領」等,而這些關係也因為人與人之間的決定,分分合合,更因為身分關係,延伸出婚姻忠誠義務、親屬照顧扶養義務及財產(錢)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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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乃係配偶透過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而分為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介紹如下:

壹、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即「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要有書面協議。
2.書面上除了雙方簽名外,還要有2位證人簽名。
3.必須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一、要有書面協議,這就是一般所稱的「離婚協議書」,重點是協議書的「內容」該寫些什麼呢?


首先,要明確表明男女雙方要離婚。其次,則是協議書的「重點」部分,即協議內容。基本原則是,協議內容越清楚越好,能想到的細節都盡量列入。男女雙方應把談好的離婚條件,行諸具體文字,主要為:

1.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照顧扶養問題
2.探視權: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3.扶養費:未成年小孩子生活費及教育費
4.贍養費:必須生活費用
5.夫妻剩餘財產:雙方間的夫妻剩餘財產處理問題



二、經雙方及二位證人簽名

離婚協議書上應由男女雙方及二位證人之簽章,並註記雙方及證人之基本資料、聯絡方式。證人簽章,並沒有限定必須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為之,在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加簽或加蓋也可以。而證人應親眼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身分證件戶口名簿證件照片離婚協議書配偶二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貳、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即「判決離婚」。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離婚後伴隨著其他法律問題將一一浮現,因此法律要求不論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時,均應附帶解決以下問題:

一、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實務上,應注意監護權並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負擔的權利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原則。

二、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父母雙方均須共同分擔孩子扶養費直到成年20歲或大學畢業。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當無法有標準時,法院通常採取各縣市人民最低消費額去計算。

三、探視權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應有與子女有親子互動之權利,此為會面交往。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孳息財產加總,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必須一分為二,夫與妻一人一半,以達到男女平等的概念。
但以下財產不列入計算: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