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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乃係配偶透過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而分為協議離婚及訴訟離婚,介紹如下:
壹、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即「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1.要有書面協議。
2.書面上除了雙方簽名外,還要有2位證人簽名。
3.必須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一、要有書面協議,這就是一般所稱的「離婚協議書」,重點是協議書的「內容」該寫些什麼呢?
首先,要明確表明男女雙方要離婚。其次,則是協議書的「重點」部分,即協議內容。基本原則是,協議內容越清楚越好,能想到的細節都盡量列入。男女雙方應把談好的離婚條件,行諸具體文字,主要為:
1.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照顧扶養問題
2.探視權: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3.扶養費:未成年小孩子生活費及教育費
4.贍養費:必須生活費用
5.夫妻剩餘財產:雙方間的夫妻剩餘財產處理問題
二、經雙方及二位證人簽名
離婚協議書上應由男女雙方及二位證人之簽章,並註記雙方及證人之基本資料、聯絡方式。證人簽章,並沒有限定必須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為之,在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加簽或加蓋也可以。而證人應親眼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身分證件、戶口名簿、證件照片、離婚協議書,配偶二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離婚後伴隨著其他法律問題將一一浮現,因此法律要求不論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時,均應附帶解決以下問題:
實務上,應注意監護權並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負擔的權利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原則。
但以下財產不列入計算: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等。
貳、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即「判決離婚」。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離婚後伴隨著其他法律問題將一一浮現,因此法律要求不論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時,均應附帶解決以下問題:
一、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實務上,應注意監護權並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負擔的權利與義務,故在討論監護權歸屬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原則。
二、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父母雙方均須共同分擔孩子扶養費直到成年20歲或大學畢業。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當無法有標準時,法院通常採取各縣市人民最低消費額去計算。三、探視權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應有與子女有親子互動之權利,此為會面交往。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孳息財產加總,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必須一分為二,夫與妻一人一半,以達到男女平等的概念。但以下財產不列入計算: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