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販毒、運毒製毒,
遭羈押、強制勒戒時,
我該怎麼辦?
毒品犯罪簡介: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
製造毒品,即是將原料經過物理及化學作用製作為成品。
運輸毒品,指將毒品自甲地(基隆)運往乙地(高雄)。
販賣毒品,具對價關係或營利目的而為轉讓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構成要件:
持有毒品原因眾多,因意圖營利而持有、或圖轉讓而持有,或單純供給施用而購入持有皆有可能。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應綜合以下要件:查獲帳冊、電子磅秤、分裝袋、數量龐大毒品及當事人是否自己施用等。
持有毒品罪(單純):
持有第1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罪:
吸食毒品分為引誘他人吸食或自行吸食的處罰,自行吸食毒品考量到未毒害他人,僅處罰1、2級毒品且刑責非重。但只要是再犯行為,均可能遭判處勒戒處分;而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按毒品等級量刑,其判刑範圍為6個月到10年不等。
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危害社會甚鉅,最重可以判「死刑」、「無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若不慎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建議尋找專業律師辯護。
毒品案件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Q1:接觸毒品真的非常後悔,可以爭取減刑嗎?
A. 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建議自白認罪、交出毒品來源以換取減刑。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犯罪者只要願意自白,法律強制減輕一部分的刑責,鼓勵毒品犯罪者回頭是岸。另外,依刑法規定,案件輕重及被告犯後態度也是法官審酌減輕被告刑責的依據,讓初犯或是情形輕微的犯錯者以勵自新。
Q2:因吸食毒品被抓,一定會被關嗎?
A.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為了使毒癮患者經治療後早日脫離毒害,重返社會正常生活,「初犯」及「五年後再犯」施用1、2級毒品案件,通常會以緩起訴及附命完成戒癮治療處分。
「戒癮治療」:係指一段期間配合醫院的藥物治療,並履行應遵守事項,行為人可有高度自由,能繼續在社會上工作生活,不必勒戒或被關。
「戒癮治療」:係指一段期間配合醫院的藥物治療,並履行應遵守事項,行為人可有高度自由,能繼續在社會上工作生活,不必勒戒或被關。
Q3:吸毒後自己主動請求治療,之後被偵查機關發現吸毒的事還會被抓嗎?
A. 依刑法規定,吸毒者主動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會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調單位,如被檢警查獲,也會依規定為不起訴處理,但以一次為限。
Q4:朋友拿毒品騙我說是糖果,當下我不知道而吃了,這樣也算犯罪嗎?
A. 施用毒品遭警察查獲,會依法起訴,但實務上通常會給予初犯的行為人機會,以緩起訴處分。若為不知情狀況下施用毒品,得經由舉證,法官會按犯罪情節,免除或酌減行為人之刑罰。
Q5:我轉讓手中毒品沒有賺到錢,為什麼被依販賣毒品起訴?
A. 轉讓毒品:並無對價關係與營利之行為,僅單純將持有毒品交付給他人。
販賣毒品:有營利意圖(收錢),無論是否賺錢,就算虧本賣,也是販賣毒品罪。舉例來說:阿明為了將手中持有之毒品脫手,以低於成本之價格轉賣給他人,雖沒有從中獲利還賠本,依然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有營利意圖(收錢),無論是否賺錢,就算虧本賣,也是販賣毒品罪。舉例來說:阿明為了將手中持有之毒品脫手,以低於成本之價格轉賣給他人,雖沒有從中獲利還賠本,依然構成販賣毒品罪。
Q6:從國外網站訂購毒品寄回台灣,也會觸犯運輸毒品罪嗎?
A. 依最高法院見解,運輸毒品罪只要是由一地轉運運輸毒品至另一地(例如台北到花蓮),一有轉運輸送之行為,不論毒品之數量、運輸動機、方法及目的是否為自己或他人施用,都構成運輸毒品罪,而非以單純持有論之。
Q7:遭逮捕時,製造之毒品僅為半成品,為何被認定既遂?
A. 實務上製作毒品罪既遂之判定,不論毒品是否製作完成或品質是否完美,只要當中成分有達到法律規範之不允許的功能及效用,都成立既遂。
犯罪行為人如已製造出含毒品成分的物質,且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不論毒品為「液體」或「固體」,均認為製造行為已達既遂(成品)。
犯罪行為人如已製造出含毒品成分的物質,且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不論毒品為「液體」或「固體」,均認為製造行為已達既遂(成品)。
Q8:「短程持有毒品」和「運輸毒品」的有何不同?
A. 二者之不同,以行為人主觀有無運輸毒品之犯意(想法)及目的判斷之。
短程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夾帶零星毒品短程持有且是供自己施用,需特別注意實務見解認為,構成「短途持送、夾帶」與「運輸」之區別,會依犯罪行為人之犯意、持有數量、路途距離等綜合考量。
短程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夾帶零星毒品短程持有且是供自己施用,需特別注意實務見解認為,構成「短途持送、夾帶」與「運輸」之區別,會依犯罪行為人之犯意、持有數量、路途距離等綜合考量。
Q9:警察用「釣魚」方式逮捕我,是合法的嗎?和「陷害教唆」差在哪?
A. 調查人員用「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並沒有違背法定程序,法律上是沒有禁止的,所以還是會被依法起訴、判決,但實務上通常會以未遂犯論處,所以刑期都為減半。
B. 二者差異在於,犯罪行為人是主動招攬還是遭被動引誘。
「釣魚」是指行為人在網路上說要賣毒品主動找尋客源,警察佯稱客人表示想購買毒品,進而蒐集證據,最後加以逮捕。
「陷害教唆」是指行為人本來沒有犯罪的故意,警察主動佯稱想購買毒品,用引誘、教唆的不正當手段,設局誘陷,引發行為人萌生犯罪之故意,進而實施犯罪行為。
簡單來說,警察「釣魚」是合法的,是犯罪行為人自己主動在網路上兜售、發言、找客人;而警察「陷害教唆」是違法的,是警察在網路上引誘、兜售、發言、找業績。
B. 二者差異在於,犯罪行為人是主動招攬還是遭被動引誘。
「釣魚」是指行為人在網路上說要賣毒品主動找尋客源,警察佯稱客人表示想購買毒品,進而蒐集證據,最後加以逮捕。
「陷害教唆」是指行為人本來沒有犯罪的故意,警察主動佯稱想購買毒品,用引誘、教唆的不正當手段,設局誘陷,引發行為人萌生犯罪之故意,進而實施犯罪行為。
簡單來說,警察「釣魚」是合法的,是犯罪行為人自己主動在網路上兜售、發言、找客人;而警察「陷害教唆」是違法的,是警察在網路上引誘、兜售、發言、找業績。
毒品律師辯護策略:
違法蒐證:
在毒品案件中,常爭執的就是檢警是否違背法定程序蒐證所取得之證據,例如:檢警到家中未經同意入內蒐證但事前沒有聲請搜索票或違法強制進行尿液採驗等。
補強證據:
另有檢警提出之犯罪證據薄弱,如僅因藥腳為了減輕罪刑而供出藥頭之說詞,並無其他實質證據佐證其有犯罪之實情,應主張須補強證據證明所陳述之犯罪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等。
毒品案件罪刑不輕,而辯護方向及策略都必須依個案情況由專業的律師判斷分析。無論是訴訟答辯或是在檢警製作筆錄時都建議由律師陪同處理,較能保障及爭取自身權益。
毒品種類分級及處罰(有期徒刑)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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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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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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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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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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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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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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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搖頭丸、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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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包、K他命、FM2、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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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豆、蝴蝶片、一粒眠、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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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運輸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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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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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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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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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5年以上12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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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販賣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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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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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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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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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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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他人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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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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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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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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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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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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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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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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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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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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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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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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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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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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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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