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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

離婚律師
相愛,是兩個人的世界; 結婚,是兩個家庭的平衡! 婚姻幸福靠自己爭取,外遇靠律師打擊。 離婚乃係 配偶 透過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而分為 協議離婚 及 訴訟離婚 ,介紹如下: 壹、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即「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二位 以上證人 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要有書面協議。 2.書面上除了雙方簽名外,還要有2位證人簽名。 3.必須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一、要有書面協議,這就是一般所稱的「離婚協議書」,重點是協議書的「內容」該寫些什麼呢? 首先,要明確表明男女雙方要離婚。其次,則是協議書的「重點」部分,即協議內容。基本原則是,協議內容越清楚越好,能想到的細節都盡量列入。男女雙方應把談好的離婚條件,行諸具體文字,主要為: 1.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照顧扶養問題 2.探視權: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3.扶養費:未成年小孩子生活費及教育費 4.贍養費:必須生活費用 5.夫妻剩餘財產:雙方間的夫妻剩餘財產處理問題 二、經雙方及二位證人簽名 離婚協議書上應由男女雙方及二位證人之簽章,並註記雙方及證人之基本資料、聯絡方式。證人簽章,並沒有限定必須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為之,在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申請離婚登記前加簽或加蓋也可以。而證人應親眼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 身分證件 、 戶口名簿 、 證件照片 、 離婚協議書 , 配偶二人 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貳、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即「判決離婚」。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 向 法院 請求 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

監護權律師

監護權律師
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如何爭取? 監護權簡介: 監護權(扶養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簡單來說就夫妻無法繼續融洽相處下去,離婚分開後可以照顧、陪伴、決定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而監護權又分為「可協議」與「不可協議」兩種: 可協議的話 雙方談好 主要照顧 方及另一方 可 探視之時間 ,並製作成協議書,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不可協議時 只能由 法院裁判 最適合照顧的一方來照顧,以達對孩子成長過程中最佳利益。 監護權要如何爭取?法院還沒判決前如何看小孩? Q1:夫妻均有離婚之意願,但孩子監護權部分沒有共識,我該怎麼辦? 答:父母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聲請調解離婚,並於法院中先將離婚部分簽字確定,而監護權的部分再由法院審酌相關資料後裁定。這樣一來,可以節省法院審理離婚部分,直接進入孩子監護權的審理。換個方式說,由法院來判定,雙方都不須爭執,進而圓滿落幕。 Q2:要如何爭取監護權?我不能失去孩子,從出生就都是我在照顧的。 答:法院通常認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主要照顧方時,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以減少變動為原則,因之審視如下: 1.離婚或分居前誰是孩子主要照顧者; 2.分居後訴訟或談判期間誰是孩子主要照顧者; 3.未成年子女的年紀; 4.雙方的教養照顧環境; 5.雙方支援系統、家庭成員、親友資源、手足原則; 6.雙方學歷、社會、經濟狀況。 綜上,因為法院於法庭上無法全面了解實際狀況,因此法院通常特別依賴社工探訪後之報告,建議在監護權訴訟時,一定要細心向專業律師討論過策略與方向,在做處理為妥。 Q3:幼子從母(幼年從母)是什麼?不變動原則是什麼? 答:原則上小孩子越小,就越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主要照護者由母親來擔任的可能性會比較大。另外就是不變動原則,所謂穩定性,其實是指不要變動太大。父母離婚已經對孩子有些陰影,如果要孩子離開熟悉的環境,可能對孩子不好。然而,這樣的原則是比較矛盾的,尤其是跟公婆同住的女性,其實比較辛苦。因為一旦搬出公婆家裡,就很難兼顧穩定性原則。 Q4:她把孩子直接帶回娘家,連夜搬離,現在正向法院訴訟離婚監護權,可是對方都不給我看孩子,暫時處分是什麼? 答:家事事件法

妨害性自主律師

妨害性自主律師
你情我願遭控妨害性自主,怎麼辦? 遇到仙人跳怎麼辦? 妨害性自主簡介: 妨害性自主是指 違背被害人的意思 ,或對於 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 ,或利用有一定 權勢之關係機會 ,或施以 詐術 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 性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性交,「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的行為」,或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稱之為「性交」。因此, 「口交、肛交、器物進入他人性器」都是性交的一種 。 刑法上常見的妨害性自主狀況如下: 1.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違背被害人的意思,使其不能抗拒,達到性交或猥褻的目的。 2. 利用被害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使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3.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為性交者。 妨害性自主常見Q & A: Q1:妨害性自主提告後可以撤回嗎? 答:依刑法規定對配偶強制性交、猥褻或未滿18歲之人犯與幼童性交、猥褻者為告訴乃論,提告後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餘妨害性自主罪基本上都為非告訴乃論,提告後將無法撤回。 Q2:妨害性自主罪可以和解或緩刑嗎? 答:妨害性自主罪雖然為非告訴乃論,提告後無法撤回,但若能取得被害人原諒及和解,對於案件結果多少會有影響,可爭取減刑或緩刑。 Q3:發生性關係時明明就是「你情我願」,為何「過了一個月」卻來告我妨害性自主,還跟我要50萬元? 答:實務上常發生此種狀況,先注意對方提告時間並同時蒐集事後的聊天紀錄等證據,在法庭上做有利的答辯。通常強制性交,當事人通常因為內心痛苦會馬上報案,倘若對方提告時間距離案發時間過久,得爭執此部分。倘若並無妨害性自主的事實,而對方要求高額賠償金,則對方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或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Q4:性行為發生時,她只有輕描淡寫的說不要,但是身體沒有拒絕也沒有掙扎,在「半推半就」的狀況下發生的性行為,會構成妨害性自主嗎? 答:強制性交罪的構成是在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下強行發生的性行為,而女方拒絕性行為應是屬於積極的

毒品案律師

毒品案律師
吸毒販毒、運毒製毒, 遭羈押、強制勒戒時, 我該怎麼辦? 毒品犯罪簡介:  製造 、 運輸 、 販賣 毒品罪構成要件: 製造毒品,即是將原料經過物理及化學作用製作為成品。 運輸毒品,指將毒品自甲地(基隆)運往乙地(高雄)。 販賣毒品,具對價關係或營利目的而為轉讓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構成要件: 持有毒品原因眾多,因意圖營利而持有、或圖轉讓而持有,或單純供給施用而購入持有皆有可能。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應綜合以下要件: 查獲帳冊、電子磅秤、分裝袋、數量龐大毒品及當事人是否自己施用 等。 持有毒品罪(單純): 持有 第1級 毒品純質淨重 10公克 以上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持有 第2級 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 以上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持有 第3級 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 以上者,處 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罪: 吸食毒品分為 引誘他人吸食 或 自行吸食 的處罰,自行吸食毒品考量到未毒害他人,僅處罰1、2級毒品且刑責非重。但只要是再犯行為,均可能遭判處勒戒處分;而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按毒品等級量刑,其判刑範圍為 6個月到10年 不等。 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危害社會甚鉅, 最重可以判「死刑」、「無期徒刑」 ,切勿以身試法,若不慎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建議尋找專業律師辯護。 毒品案件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Q1:接觸毒品真的非常後悔,可以爭取減刑嗎? A. 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建議自白認罪、交出毒品來源以換取減刑。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犯罪者只要願意自白,法律強制減輕一部分的刑責,鼓勵毒品犯罪者回頭是岸。另外,依刑法規定,案件輕重及被告犯後態度也是法官審酌減輕被告刑責的依據,讓初犯或是情形輕微的犯錯者以勵自新。 Q2:因吸食毒品被抓,一定會被關嗎? A.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為了使毒癮患者經治療後早日脫離毒害,重返社會正常生活,「初犯」及「五年後再犯」施用1、2級毒品案件,通常會以緩起訴及附命完成戒癮治療處分。 「戒癮治療」:係指一段期間配合醫院的藥物治療,並履行應遵守事項,行為人可有高度自由,能繼續在社會上工作生活,不必勒戒或被關。 Q3:吸毒後自己主動請求治療

詐騙集團/詐欺罪律師

詐騙集團/詐欺罪律師
觸犯詐欺罪一定會被關嗎? 只是幫忙領錢,也算詐欺罪嗎? 帳戶變人頭帳戶淪為詐騙工具怎麼辦? 詐欺罪簡介: 普通詐欺 罪構成要件: 加害者必須「 行使詐術 」,從而使被害者「 陷於錯誤 」,進而做出「 財產處分 」,使自己或別人受到「 財產損害 」,依刑法第339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四個要件彼此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加重詐欺 罪構成要件: 除了有以上四個構成要件之外,又另外以「 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 」等其中一種方式犯罪時,則會構成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詐欺罪 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Q1:找工作、貸款、租借帳戶給他人使用,淪為詐騙集團洗錢的帳戶,現在被檢察官傳喚,我該怎麼辦? A:法官、檢察官在辦理警示帳戶(人頭帳戶)這類案件時,通常都認定有詐欺幫助犯的意圖,直接起訴。然而,許多人是因為找工作、貸款、租賃等原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帳戶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使自己帳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淪為詐騙洗錢工具,此時已經極度缺錢的狀況下,又要幫詐騙集團背黑鍋,實在無助。  律師建議:在遭警方傳喚前就務必聯繫合格律師法律諮詢,了解筆錄應如何講、如何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何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甚至應委任律師辯護、答辯,讓法官與檢察官確認自己是無辜被騙的,才有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的可能性。 Q2:加入詐騙集團遭羈押禁見(收押),家人心急如焚,如何聲請具保(交保)?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通常被告認罪、配合調查、供出共犯、有固定住所,均能向法院聲請具保(交保),最好得由所聘請的律師具狀聲請,敘明已無羈押之必要的理由,由法院裁定具保。 Q3:加入詐騙集團,要關多久? A:近年來,網路、電話、電信詐欺之猖獗,甚至輸出國外,民眾稍不留意,即造成大筆金錢之損害。為了避免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