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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無故要求改定監護權,前妻出招搶小孩,單親爸爸懇請律師捍衛監護權勝訴

遭無故要求改定監護權,前妻出招搶小孩,單親爸爸懇請律師捍衛監護權勝訴
委託人:豆豆爸 相對人:張小姐 案件類型:改定監護權 判決結果:單獨行使監護權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離婚後,豆豆爸含辛茹苦,獨自養育3歲的兒子豆豆,幸好豆豆也一直非常乖巧好帶,父子倆感情親密,生活也算其樂融融。無奈好景不長,有一天,豆豆爸突然收到法院的公文,裡面是前妻張小姐委任律師的聲請改定監護權訴狀,並且通知雙方調解時間。 認真讀完這份聲請改定監護訴狀後,豆豆爸為此困擾失眠了好幾夜,覺得既生氣又憂慮,離婚後這兩年多以來,他自覺照顧豆豆非常盡心盡力,事事親為,沒有任何失責的地方,絕對可以算是一個好爸爸。但前妻張小姐卻故意製造許多不實證據,只為了來和他搶豆豆的監護權、扶養權。 豆豆爸並詢問: 1.豆豆有一次自己試圖從娃娃車上站起來,沒站穩而倒地受到擦傷,但這只是我一時不察,會不會因此對我扶養豆豆的權利造成影響呢? 2.工作忙的時候,我會把豆豆交給保母照顧,保母家一樓外面是餐飲店,但是我請的保母有合格執照,豆豆也都待在她二樓的住處,這樣應該沒有影響吧? 3.我一直都有抽菸的習慣,但是我會注意到外面抽菸,不會讓味道和二手菸影響到豆豆。 4.豆豆在我們家裡,還有奶奶跟我的哥嫂等家人一起照顧,彼此互相幫助,大家也都和豆豆相處得很好,很愛豆豆。 5.一直以來,我都有遵守當初離婚時的協議,固定讓豆豆的媽媽來探視豆豆,只有一次因為我和她吵架時刻意刁難,沒想到卻被對方當成不讓她看小孩的證據,法院會採信嗎? 律師主張: 1.關於小孩因為自己在玩耍時造成的碰傷、擦傷等情形,只要不是父母將孩子置於危險環境仍不積極避免,一般都是屬於一種偶發性狀況,畢竟任何一位父母親都無法確信在照顧孩子中不會偶爾有意外發生,只要我們都有盡力去防止危險發生,法院就會確信我們是用心的父母。 2.保母住在二樓的話,影響並不大,只要保母確實具有合法執照,應該就沒有問題。 3.父母雖可能偶有小小惡習,只要不影響小孩健康、生活、教育即可,一切以小孩的利益為主。 4.豆豆的奶奶、伯父伯母都會一起幫忙照顧他,顯示豆豆爸的家庭支援性非常足夠,法院會派社工去探訪並記錄做成報告,這部分對豆豆爸爭取豆豆的監護權權利義務行使就會相較有利。 5.我們應盡量做成給予母親探視孩子的紀錄表,讓法院及社工能一目了然,了解我們

爭取監護權勝訴!丈夫吸毒被逮,單親媽委任律師成功取得稚兒監護權

爭取監護權勝訴!丈夫吸毒被逮,單親媽委任律師成功取得稚兒監護權
委託人:吳小姐 相對人:林先生 案件類型:爭取監護權 判決結果:單獨行使監護權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女方吳小姐與男方林先生於104年間結婚後不久,生下一個兒子毛毛後,因為林先生有施用毒品,整日渾渾噩噩,讓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只有吳小姐獨力照顧毛毛,兩人最後於106年5月由法院調解離婚。 林先生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又再犯,遭到警察逮捕。因此心力交瘁的吳小姐決定委由謝憲愷律師,來爭取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毛毛的監護權。 律師主張: 一、未成年的子女毛毛自出生後即與兩造同住,且年齡尚幼,在家時幾乎都由吳小姐親力親為的照顧,與吳小姐較為親近,其親權行使或負擔應該交由媽媽吳小姐才最能確保對於毛毛之最佳利益。 二、林先生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紀錄,此次再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遭警逮捕,恐會有遭判刑之虞,明顯沒有餘力可以妥善照顧年幼的兒子毛毛。 本案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判定對於毛毛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義務,由吳小姐單獨任之。 另外,在扶養費的部分,一直到毛毛成年為止,林先生須按月負擔毛毛7000元之扶養費,並在每月5日前交付吳小姐。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大獲全勝:離婚、監護權、扶養費,律師讓您三個願望一次滿足!

大獲全勝:離婚、監護權、扶養費,律師讓您三個願望一次滿足!
委託人:小芳 相對人:侯先生 案件類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小芳和侯先生已經結婚多年了,兩人經常因為日常生活中一些雞毛蒜皮的事爭吵,但隨著時間發生衝突的次數越來越頻繁,程度也越來越激烈,最近一次是壓倒這段婚姻的最後一根稻草,小芳不堪心理的壓力,也認為沒有繼續維持這段婚姻的必要了。但小芳最放不下心的是她的小孩,因為小芳的工作收入不如侯先生優渥,擔心是否因為經濟問題法院就會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對方。 律師主張: 1.實務上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可離婚事由以外,第2項規定若夫妻間感情已經出現裂痕,而且對方對這段婚姻的可歸責性高於我方,我方就得請求裁判離婚,法院會依狀況判定雙方婚姻的破綻是否已到難以修復、維持之程度。 2.經濟能力其實並不是法院判定小孩監護權唯一且絕對的依據,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仰賴社工訪視報告內容如雙方經濟能力、小孩年紀、生活狀況、穩定性等各方面做統整評估後才下判決。 3.爭取到監護權後,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事實上,不管父母有沒有取得監護權,都應該要幫忙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只是雙方在支付比例上可能會有所不同,因為有監護權的一方需付出較多的時間心力照顧小孩,則另一方的扶養費用可能會相對提高。 本案結果: 呂昀叡律師曾服務於家事法庭,十分熟悉法院考量裁判監護權的重點,也知悉社工訪視報告中哪些內容容易被法官採納,經分析、評估雙方條件後,替當事人於訴訟中大大加分,向對方爭取最大的扶養費用。小芳委任呂昀叡律師替她全權處理訴訟問題,最終成功於裁判離婚中爭取到孩子監護權,及對方需每月支付20,000的扶養費,讓小芳終於能夠安心地帶著孩子一同生活。 適用法條: 依民法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

委任律師提離婚訴訟,力爭監護權,為母則強成功離開家暴夫

委任律師提離婚訴訟,力爭監護權,為母則強成功離開家暴夫
委託人:蔡小姐 相對人:王先生 案件類型:離婚、監護權 判決結果:單獨行使監護權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蔡小姐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她的丈夫王先生長久以來都有精神、情緒管理上的問題,情緒不穩時甚至會對蔡小姐拳打腳踢,或是在小孩面前爆粗口、大吼大叫,但蔡小姐為了兩個孩子一直忍氣吞聲,怕年幼的孩子因為爸爸或媽媽的缺席,影響他們的身心發展,或在學校被同儕嘲笑。直到蔡小姐帶著女兒搬到原住處的樓下居住,才感覺能稍微喘一口氣。其實蔡小姐和王先生早就發現日子過不下去,後來也都有離婚的念頭,但因為小兒子本身有先天疾病,蔡小姐擔心王先生因情緒問題會傷害到小孩,或沒法好好照顧兒子,會讓兒子的健康狀況惡化,所以蔡小姐希望可以由她同時養育兩個孩子,但王先生卻不同意,堅持要一人一個小孩。 蔡小姐並請問: 1.王先生現在都把小兒子關在家裡,或者找一堆理由不讓我和小兒子見面,我應該怎麼辦? 2.我的小兒子現在只有9歲多,我的工作收入不多,經濟沒有先生這麼好,這樣我爭取監護權的機會大嗎? 律師主張: 1.建議蔡小姐在提起離婚、監護權訴訟後,第一次跟對方調解時,跟王先生約定孩子的探視權,若沒辦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暫時性處分,向法院說明理由後要求由蔡小姐來照顧小孩。 2.許多人其實會有誰的錢多,孩子就會判給誰的迷思,但其實監護權的判定需綜合許多因素,法院主要會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考量。而法院通常會仰賴「社工訪視」後的報告,來釐清父母雙方和小孩生活狀況的細節。 本案結果: 蔡小姐向陳軾霖律師諮詢過後,感受到陳律師對承辦案件富有耐心和熱忱,決定相信陳律師的專業素養,全權委託陳律師提起訴訟,最後也成功爭取到兩個孩子的監護權。 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

虎媽情緒失控反控慈父家暴,為兒毅然請律師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

虎媽情緒失控反控慈父家暴,為兒毅然請律師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
免費法律諮詢人:鄭先生 案件類型:傷害、家暴保護令、監護權、離婚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陳軾霖律師 諮詢問題: 鄭先生和妻子婚後育有一個兒子,妻子信奉虎媽教育,對孩子非常嚴厲。比如小孩吃完東西要自己洗碗,如果碗清洗得不乾淨,就要求小孩重洗,有時候甚至要小孩重複清洗超過10次,那麼小的孩子,本來就不可能把事情做到盡善盡美,看到孩子手都泡白了,讓鄭先生非常心疼。  在妻子的高壓政策之下,孩子在學校、安親班的表現開始失常,時常因為無法專注上課而被老師處罰,妻子認為是老師的教學方式有問題,但經過深入了解之後,才發現妻子給孩子過分壓抑的教育才是最主要的肇因,導致孩子患有注意力不集中的症狀。 無法接受自己望子成龍,竟反而傷害了孩子的太太因此情緒崩潰,開始每天和鄭先生吵架,說自己再也承受不住,不知道該如何帶孩子,並喊著要離婚。大約兩周前,鄭先生和妻子爆發有史以來最激烈的爭吵,鄭先生遭妻子動手抓傷,出於自我防衛,鄭先生趕緊反制住她的手,沒想到情緒激動的妻子就大喊家暴接著報警提告。鄭先生收到妻子已申請保護令的通知,但當時鄭先生只是為了阻止她動粗,並沒有主動傷害她的行為,鄭先生並詢問: 1. 我太太當時有去驗傷,但我沒有,我這邊只有一些我被太太抓傷,還有小孩被太太打傷的照片,這樣證據足夠我提出抗告嗎? 2. 保護令的通知裡提到,因為我有家暴傾向,兒子應交由太太扶養,但現在明明是她承受不住精神壓力,會動手打小孩。我兒子聽說要跟媽媽住,非常害怕,哭著說不要,我還有可能取得小孩的監護權嗎? 3. 我太太的職業是護士,她出示的驗傷單顯示全身都有傷,但我根本沒有對她施暴,我可以主張她提出的驗傷單是偽造的嗎? 律師建議: 1.本案鄭先生沒有驗傷證明確實較不利,但考量整起案件狀況,整理受傷照片,再配合說明造成孩子狀況的前因後果,我方撰寫抗告書狀,仍有很高的成功機率。 2.針對暫時扶養者部分,建議鄭先生一定要積極主張,除了保護孩子,也為了往後兩人需要互相爭取監護權時,我方不會陷於較不利的地位。 3.至於驗傷單的真偽,除非我方能夠積極提出證據,證明該驗傷單確實是偽造的,否則不建議過多的著墨在這一點上。 諮詢結果: 鄭先生向陳軾霖律師諮詢過後,感覺陳律師能理解他的無奈和做父親的心疼,且提出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