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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卻遭詐欺罪起訴,律師舉證獲無罪判決

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卻遭詐欺罪起訴,律師舉證獲無罪判決
委託人:黃小姐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詐欺罪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黃小姐經營美容美髮生意,其友人陳先生投資蔬果商批發商,陳先生於開業起初,想請求有生意經驗的黃小姐幫忙,欲請黃小姐登記為該蔬果批發商之負責人,並於有空暇之餘幫忙蔬果生意,黃小姐因多年交情不疑有他,掛名該蔬果商之負責人,但也只是偶爾幫忙零售而已,而後陳先生乾脆將自己改回負責人,以方便執行蔬果商業務。 而後陳先生向多位農民大量收購當季蔬果,並開立支票承諾如期兌現,但支票到期時,所有支票都無法如期兌現。 本件檢察官認為,陳先生與黃小姐皆明知該蔬果批發商生意經營不善,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藉以維持支票得以兌現,支票還款能力皆出於借款所得以清償,自己應清楚明白該等支票有無法兌現、清償債務之可能,卻仍向農民收購大量農作,故起訴陳先生與黃小姐詐欺罪。 律師主張: 一、根據開業資料指出被告陳先生與黃小姐於設立公司時,投入約100萬元為資本,其投入之資本與進貨量之成本相較下,應難認被告陳先生、黃小姐在收購蔬果之時,其經濟狀況已惡化致無法順利兌現支票及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 二、黃小姐忙於自己美容美髮事業,並不會多過問蔬果進口商業務上或生意上資訊,因此對於經營後期經營不善等財務問題,黃小姐對此並不清楚。 三、詐欺罪構成要件為主觀上需有詐欺之意圖,而使受詐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終致被害人財產受損害。 四、被告黃小姐並無詐欺之意圖,且無詐欺之事實,因此請求法院諭知無罪判決。 本案結果: 本件經律師詳細審閱案件筆錄,並查閱黃小姐歷年投資資料後主張黃小姐無詐欺意圖,且陳小姐已有自己事業須經營,最終,法院認定律師的主張有理由,判決黃小姐無罪,還給黃小姐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加重詐欺罪遭羈押禁見!專業律師陪同處理成功順利交保(楊小姐24歲/台中/詐欺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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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們幫我家人順利交保,家人只是被詐騙集團利用一時誤觸法律,卻被無情的檢察官跟法官羈押禁見那麼久,都看不到人,感謝林律師及主任的幫忙,過程我真的不敢再回想,但是我知道是你們一直給我們信心跟安全感,謝謝你們。(楊小姐24歲/台中/詐欺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