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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和屋主聯繫,事後卻遭房仲索討仲介費?委任律師訴訟免於支付居間報酬


阿洪諮詢完趙若竹律師後,認為趙律師的分析十分切中要點,展現其專業,於是決定全權委任趙律師替他處理後續訴訟問題,向對方主張不必給付居間報酬之費用。趙律師代為撰狀,亦不負所托,透過訴訟後終於成功使阿龍免付這筆居間報酬之費用。

  • 委託人:阿龍
  • 相對人:仲介公司
  • 案件類型:給付居間報酬
  • 判決結果:勝訴
  •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最近阿龍攢下第一桶金,為了讓生活更加舒適穩定而開始考慮購屋。上個月阿龍在路上看到一幅新蓋好的大樓廣告,自行和屋主約定時間看房。恰好,阿龍的朋友也有購屋打算,看上同一個建案的房子並約了房仲看房,但朋友臨時有公務需要處理,所以請阿龍代替他前往。當天房仲帶阿龍看屋時,既沒有簽約,也沒有事先說明帶看需要支付斡旋金、仲介費、服務費等。

看完該處房產後,阿龍認為屋主所開的價錢太高,已經超出預算,故告知房仲他暫時不打算買下此處房產。然而,過了一周,屋主主動與阿龍聯繫,表示在考慮過後,願意降價賣給阿龍,兩人經過協商討論後,終於以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價格達成共識,阿龍便跟屋主約定見面,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

後來仲介公司得知此事,常常跑到阿龍的工作地點,要脅阿龍必須給付他們5%的仲介費用,但阿龍跟仲介公司之間根本就沒有簽訂任何契約,一開始阿龍便是直接跟屋主連絡看房的。現在阿龍一頭霧水,完全不明白為何房仲有權向他要這筆錢,他並詢問律師:

1. 我本來就是直接和屋主連絡的,明明沒有經過仲介服務,仲介公司還要向我要求這筆錢合理嗎?

2. 仲介公司已經提起告訴了,我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主張:

1.法院實務上,最高法院有判例指出,如果一開始是居間人(也就是俗稱的仲介)媒介就緒,但委託人為了避免支付其報酬,故意拒絕訂立該契約,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即出賣房屋的屋主)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本案阿龍本來就是先與屋主聯繫,之後仲介才介入帶看房,阿龍顯然事先不知該房產有房仲業務存在,也不是為了規避支付仲介費才與自行屋主簽約,本件是否需給付居間報酬,確實有待商議。

2.建議阿龍應該蒐集、整理案件相關資料,例如當初與屋主聯繫時的對話記錄、房屋合約等等的相關證據,再委任專業律師出庭答辯,以積極爭取不給付本件的居間報酬。

本案結果:

阿洪諮詢完趙若竹律師後,認為趙律師的分析十分切中要點,展現其專業,於是決定全權委任趙律師替他處理後續訴訟問題,向對方主張不必給付居間報酬之費用。趙律師代為撰狀,亦不負所托,透過訴訟後終於成功使阿龍免付這筆居間報酬之費用。

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565條規定: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依民法第567條規定: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