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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師無故遭起訴強制性交罪,事實戰勝輿論壓力!獲無罪判決

嚴師無故遭起訴強制性交罪,事實戰勝輿論壓力!獲無罪判決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陳先生是一間私立大學教授,是該名學校出名嚴格的教師,學生對該名教授都戰戰兢兢,深怕學校課程被當掉,某日陳先生的學生未做出課程要求作業,在其他同學面前嚴格指導該名學生,該名女同學因此感到羞辱,於是決定放假消息降低該名教授聲譽,內容為「陳教授檯面上師生典範,私底下卻要脅學生與其性交,否則要對其不利」等消息,並哭訴說自己及數名女同學亦是受害者。沒想到消息越演越烈,輿論的壓力下最終致陳教授受教師懲戒及檢察官偵查起訴。 律師主張: 一、本件陳教授堅持並無性侵事實,律師知悉後審閱偵查筆錄,發現除了數名證人的證詞外並無其他有利證據,如性侵創傷、刀械、驗傷單等證據亦未提出,因此本案尚有諸多疑點,對造卻未提出其他有利證據。 二、訊問過程中,數位女同學作證時,供述反覆且不一致,甚至前後矛盾,疑似有串證嫌疑。 三、案件僅因輿論壓力下而開始偵辦,但並無明確事證指出陳姓教授有性侵學生之行為,檢方不得僅因輿論而起訴當事人。 本案結果: 經律師審閱偵查筆錄後,並於詰問證人時找出諸多破綻,故主張無明確證據指出被告陳教授有犯罪事實,因此採信律師主張,最終判決無罪。 適用法條: 無罪推定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明明和屋主聯繫,事後卻遭房仲索討仲介費?委任律師訴訟免於支付居間報酬

明明和屋主聯繫,事後卻遭房仲索討仲介費?委任律師訴訟免於支付居間報酬
委託人:阿龍 相對人:仲介公司 案件類型:給付居間報酬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最近阿龍攢下第一桶金,為了讓生活更加舒適穩定而開始考慮購屋。上個月阿龍在路上看到一幅新蓋好的大樓廣告,自行和屋主約定時間看房。恰好,阿龍的朋友也有購屋打算,看上同一個建案的房子並約了房仲看房,但朋友臨時有公務需要處理,所以請阿龍代替他前往。當天房仲帶阿龍看屋時,既沒有簽約,也沒有事先說明帶看需要支付斡旋金、仲介費、服務費等。 看完該處房產後,阿龍認為屋主所開的價錢太高,已經超出預算,故告知房仲他暫時不打算買下此處房產。然而,過了一周,屋主主動與阿龍聯繫,表示在考慮過後,願意降價賣給阿龍,兩人經過協商討論後,終於以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價格達成共識,阿龍便跟屋主約定見面,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 後來仲介公司得知此事,常常跑到阿龍的工作地點,要脅阿龍必須給付他們5%的仲介費用,但阿龍跟仲介公司之間根本就沒有簽訂任何契約,一開始阿龍便是直接跟屋主連絡看房的。現在阿龍一頭霧水,完全不明白為何房仲有權向他要這筆錢,他並詢問律師: 1. 我本來就是直接和屋主連絡的,明明沒有經過仲介服務,仲介公司還要向我要求這筆錢合理嗎? 2. 仲介公司已經提起告訴了,我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主張: 1.法院實務上,最高法院有判例指出,如果一開始是居間人(也就是俗稱的仲介)媒介就緒,但委託人為了避免支付其報酬,故意拒絕訂立該契約,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即出賣房屋的屋主)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本案阿龍本來就是先與屋主聯繫,之後仲介才介入帶看房,阿龍顯然事先不知該房產有房仲業務存在,也不是為了規避支付仲介費才與自行屋主簽約,本件是否需給付居間報酬,確實有待商議。 2.建議阿龍應該蒐集、整理案件相關資料,例如當初與屋主聯繫時的對話記錄、房屋合約等等的相關證據,再委任專業律師出庭答辯,以積極爭取不給付本件的居間報酬。 本案結果: 阿洪諮詢完趙若竹律師後,認為趙律師的分析十分切中要點,展現其專業,於是決定全權委任趙律師替他處理後續訴訟問題,向對方主張不必給付居間報酬之費用。趙律師代為撰狀,亦不負所托,透過訴訟後終於成功使阿龍免付這筆居間報酬之費用。 適用法條

涉嫌販賣毒品,警違反自白任意性,經律師查清獲判無罪

涉嫌販賣毒品,警違反自白任意性,經律師查清獲判無罪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陳先生於社交軟體「Facebook」上與暱稱「白白」以暗號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支付2萬元價金完成交易並持有毒品,並向其多次購買。該行為經警方查獲後,檢察官起訴陳先生有販賣毒品之罪嫌。 於警方詢問陳先生時,告知陳先生多次購買並持有大量毒品,認其應屬有販賣意圖而持有毒品,然陳先生否認有販賣行為並堅稱其僅持有毒品而非有販賣的意圖。 然而,在詢問筆錄中途陳先生表示欲抽菸歇息片刻,待陳先生回來後,突然改變先前陳述,向警方表示確實有打算以價差每包五百元販賣賺取價差並進而獲利。 律師主張: 一、被告陳先生原先告知警方並無販賣意圖,卻於詢問到一半時突然改口有販賣毒品,該前後陳述自相矛盾,警方卻沒有重複確認該等陳述,疑似於被告陳先生中斷詢問歇息時,利用不正方法誘導被告坦承犯罪,致其供述的任意性受影響。 二、詢問過程中,製作筆錄及詢問員警為本件證人,證人於作證時供述反覆且雙方供述並不一致,懷疑警方於詢問過程中,對被告陳先生施以脅迫或詐欺等方式,使被告迫於壓力下而承認該犯罪。 三、且於本件案件中,除被告陳先生自白有販賣意圖外並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該犯罪事實,僅有被告自白陳述不得為有罪犯罪認定。 四、任何影響被告陳先生自由意志而取得之自白,均應認其不具備任意性而不具備證據能力,且本件僅被告自白而不得為販賣毒品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請求法院作無罪之判決。 本案結果: 經律師查驗自白筆錄及影像,指出被告自白前後矛盾,及交互詰問相關證人,抽絲剝解後,終於真相大白,法院並採信律師的主張,還給陳先生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交友約炮,遭訴妨害性自主,律師:不得僅依被害人陳述為有罪判決,需有補強證據

交友約炮,遭訴妨害性自主,律師:不得僅依被害人陳述為有罪判決,需有補強證據
委託人: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盜強制性交罪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陳先生因前陣子連假無聊,在社交軟體上認識一名女子「小雲」,連假期間雙方經常訊息來往,陳先生深聊後發現小雲有從事性交易,而後表示有意願與其從事性交易並談妥雙方條件。 但事成後小雲卻出面指控陳先生持刀要脅與其性交,並且向警方供稱錢包內幾千元現金遭陳先生奪取。被告陳先生於警詢及偵查時皆稱雙方為你情我願,根本沒有要脅小雲與其性交,更沒有強奪小雲錢包內現金,然檢察官不採信被告陳先生之供詞,仍將陳先生起訴強盜強制性交罪。 律師主張: 1.本件為強制性交罪與強盜罪相結合為強盜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故往後訴訟程序及證據皆須謹慎處理。 2.該件僅有被害人小雲陳述其受被告陳先生持刀要脅強制性交,而無其他必要證據證明被告陳先生該等犯罪行為,認為只有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 3.且被害人小雲聲稱受刀械威脅,然刀械、女性創傷、驗傷單等證據亦未提出,因此本案有諸多不合理之情況,也無補強證據,不應就此定罪。 4.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本案結果: 經律師審閱被告警詢及偵查筆錄後,表示對造對於該案件關鍵證據並未提出,且僅以被害人供述為有罪判決顯並非妥適,法院審理後採信律師之主張,並宣告被告陳先生無罪判決。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卻遭詐欺罪起訴,律師舉證獲無罪判決

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卻遭詐欺罪起訴,律師舉證獲無罪判決
委託人:黃小姐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詐欺罪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黃小姐經營美容美髮生意,其友人陳先生投資蔬果商批發商,陳先生於開業起初,想請求有生意經驗的黃小姐幫忙,欲請黃小姐登記為該蔬果批發商之負責人,並於有空暇之餘幫忙蔬果生意,黃小姐因多年交情不疑有他,掛名該蔬果商之負責人,但也只是偶爾幫忙零售而已,而後陳先生乾脆將自己改回負責人,以方便執行蔬果商業務。 而後陳先生向多位農民大量收購當季蔬果,並開立支票承諾如期兌現,但支票到期時,所有支票都無法如期兌現。 本件檢察官認為,陳先生與黃小姐皆明知該蔬果批發商生意經營不善,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藉以維持支票得以兌現,支票還款能力皆出於借款所得以清償,自己應清楚明白該等支票有無法兌現、清償債務之可能,卻仍向農民收購大量農作,故起訴陳先生與黃小姐詐欺罪。 律師主張: 一、根據開業資料指出被告陳先生與黃小姐於設立公司時,投入約100萬元為資本,其投入之資本與進貨量之成本相較下,應難認被告陳先生、黃小姐在收購蔬果之時,其經濟狀況已惡化致無法順利兌現支票及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 二、黃小姐忙於自己美容美髮事業,並不會多過問蔬果進口商業務上或生意上資訊,因此對於經營後期經營不善等財務問題,黃小姐對此並不清楚。 三、詐欺罪構成要件為主觀上需有詐欺之意圖,而使受詐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終致被害人財產受損害。 四、被告黃小姐並無詐欺之意圖,且無詐欺之事實,因此請求法院諭知無罪判決。 本案結果: 本件經律師詳細審閱案件筆錄,並查閱黃小姐歷年投資資料後主張黃小姐無詐欺意圖,且陳小姐已有自己事業須經營,最終,法院認定律師的主張有理由,判決黃小姐無罪,還給黃小姐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