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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販賣毒品,警違反自白任意性,經律師查清獲判無罪

涉嫌販賣毒品,警違反自白任意性,經律師查清獲判無罪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陳先生於社交軟體「Facebook」上與暱稱「白白」以暗號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支付2萬元價金完成交易並持有毒品,並向其多次購買。該行為經警方查獲後,檢察官起訴陳先生有販賣毒品之罪嫌。 於警方詢問陳先生時,告知陳先生多次購買並持有大量毒品,認其應屬有販賣意圖而持有毒品,然陳先生否認有販賣行為並堅稱其僅持有毒品而非有販賣的意圖。 然而,在詢問筆錄中途陳先生表示欲抽菸歇息片刻,待陳先生回來後,突然改變先前陳述,向警方表示確實有打算以價差每包五百元販賣賺取價差並進而獲利。 律師主張: 一、被告陳先生原先告知警方並無販賣意圖,卻於詢問到一半時突然改口有販賣毒品,該前後陳述自相矛盾,警方卻沒有重複確認該等陳述,疑似於被告陳先生中斷詢問歇息時,利用不正方法誘導被告坦承犯罪,致其供述的任意性受影響。 二、詢問過程中,製作筆錄及詢問員警為本件證人,證人於作證時供述反覆且雙方供述並不一致,懷疑警方於詢問過程中,對被告陳先生施以脅迫或詐欺等方式,使被告迫於壓力下而承認該犯罪。 三、且於本件案件中,除被告陳先生自白有販賣意圖外並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該犯罪事實,僅有被告自白陳述不得為有罪犯罪認定。 四、任何影響被告陳先生自由意志而取得之自白,均應認其不具備任意性而不具備證據能力,且本件僅被告自白而不得為販賣毒品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請求法院作無罪之判決。 本案結果: 經律師查驗自白筆錄及影像,指出被告自白前後矛盾,及交互詰問相關證人,抽絲剝解後,終於真相大白,法院並採信律師的主張,還給陳先生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交友約炮,遭訴妨害性自主,律師:不得僅依被害人陳述為有罪判決,需有補強證據

交友約炮,遭訴妨害性自主,律師:不得僅依被害人陳述為有罪判決,需有補強證據
委託人: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盜強制性交罪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陳先生因前陣子連假無聊,在社交軟體上認識一名女子「小雲」,連假期間雙方經常訊息來往,陳先生深聊後發現小雲有從事性交易,而後表示有意願與其從事性交易並談妥雙方條件。 但事成後小雲卻出面指控陳先生持刀要脅與其性交,並且向警方供稱錢包內幾千元現金遭陳先生奪取。被告陳先生於警詢及偵查時皆稱雙方為你情我願,根本沒有要脅小雲與其性交,更沒有強奪小雲錢包內現金,然檢察官不採信被告陳先生之供詞,仍將陳先生起訴強盜強制性交罪。 律師主張: 1.本件為強制性交罪與強盜罪相結合為強盜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故往後訴訟程序及證據皆須謹慎處理。 2.該件僅有被害人小雲陳述其受被告陳先生持刀要脅強制性交,而無其他必要證據證明被告陳先生該等犯罪行為,認為只有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 3.且被害人小雲聲稱受刀械威脅,然刀械、女性創傷、驗傷單等證據亦未提出,因此本案有諸多不合理之情況,也無補強證據,不應就此定罪。 4.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本案結果: 經律師審閱被告警詢及偵查筆錄後,表示對造對於該案件關鍵證據並未提出,且僅以被害人供述為有罪判決顯並非妥適,法院審理後採信律師之主張,並宣告被告陳先生無罪判決。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卻遭詐欺罪起訴,律師舉證獲無罪判決

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卻遭詐欺罪起訴,律師舉證獲無罪判決
委託人:黃小姐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詐欺罪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黃小姐經營美容美髮生意,其友人陳先生投資蔬果商批發商,陳先生於開業起初,想請求有生意經驗的黃小姐幫忙,欲請黃小姐登記為該蔬果批發商之負責人,並於有空暇之餘幫忙蔬果生意,黃小姐因多年交情不疑有他,掛名該蔬果商之負責人,但也只是偶爾幫忙零售而已,而後陳先生乾脆將自己改回負責人,以方便執行蔬果商業務。 而後陳先生向多位農民大量收購當季蔬果,並開立支票承諾如期兌現,但支票到期時,所有支票都無法如期兌現。 本件檢察官認為,陳先生與黃小姐皆明知該蔬果批發商生意經營不善,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藉以維持支票得以兌現,支票還款能力皆出於借款所得以清償,自己應清楚明白該等支票有無法兌現、清償債務之可能,卻仍向農民收購大量農作,故起訴陳先生與黃小姐詐欺罪。 律師主張: 一、根據開業資料指出被告陳先生與黃小姐於設立公司時,投入約100萬元為資本,其投入之資本與進貨量之成本相較下,應難認被告陳先生、黃小姐在收購蔬果之時,其經濟狀況已惡化致無法順利兌現支票及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 二、黃小姐忙於自己美容美髮事業,並不會多過問蔬果進口商業務上或生意上資訊,因此對於經營後期經營不善等財務問題,黃小姐對此並不清楚。 三、詐欺罪構成要件為主觀上需有詐欺之意圖,而使受詐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終致被害人財產受損害。 四、被告黃小姐並無詐欺之意圖,且無詐欺之事實,因此請求法院諭知無罪判決。 本案結果: 本件經律師詳細審閱案件筆錄,並查閱黃小姐歷年投資資料後主張黃小姐無詐欺意圖,且陳小姐已有自己事業須經營,最終,法院認定律師的主張有理由,判決黃小姐無罪,還給黃小姐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委任律師提離婚訴訟,力爭監護權,為母則強成功離開家暴夫

委任律師提離婚訴訟,力爭監護權,為母則強成功離開家暴夫
委託人:蔡小姐 相對人:王先生 案件類型:離婚、監護權 判決結果:單獨行使監護權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蔡小姐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她的丈夫王先生長久以來都有精神、情緒管理上的問題,情緒不穩時甚至會對蔡小姐拳打腳踢,或是在小孩面前爆粗口、大吼大叫,但蔡小姐為了兩個孩子一直忍氣吞聲,怕年幼的孩子因為爸爸或媽媽的缺席,影響他們的身心發展,或在學校被同儕嘲笑。直到蔡小姐帶著女兒搬到原住處的樓下居住,才感覺能稍微喘一口氣。其實蔡小姐和王先生早就發現日子過不下去,後來也都有離婚的念頭,但因為小兒子本身有先天疾病,蔡小姐擔心王先生因情緒問題會傷害到小孩,或沒法好好照顧兒子,會讓兒子的健康狀況惡化,所以蔡小姐希望可以由她同時養育兩個孩子,但王先生卻不同意,堅持要一人一個小孩。 蔡小姐並請問: 1.王先生現在都把小兒子關在家裡,或者找一堆理由不讓我和小兒子見面,我應該怎麼辦? 2.我的小兒子現在只有9歲多,我的工作收入不多,經濟沒有先生這麼好,這樣我爭取監護權的機會大嗎? 律師主張: 1.建議蔡小姐在提起離婚、監護權訴訟後,第一次跟對方調解時,跟王先生約定孩子的探視權,若沒辦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暫時性處分,向法院說明理由後要求由蔡小姐來照顧小孩。 2.許多人其實會有誰的錢多,孩子就會判給誰的迷思,但其實監護權的判定需綜合許多因素,法院主要會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考量。而法院通常會仰賴「社工訪視」後的報告,來釐清父母雙方和小孩生活狀況的細節。 本案結果: 蔡小姐向陳軾霖律師諮詢過後,感受到陳律師對承辦案件富有耐心和熱忱,決定相信陳律師的專業素養,全權委託陳律師提起訴訟,最後也成功爭取到兩個孩子的監護權。 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

外遇?交友?僅有曖昧訊息截圖,通姦罪終獲不起訴處分

外遇?交友?僅有曖昧訊息截圖,通姦罪終獲不起訴處分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原告黃小姐 案件類型:通姦罪 判決結果:不起訴處分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委託人陳先生與妻子黃小姐感情不睦,妻子黃小姐經常對當事人出言尖酸刻薄,使陳先生終日鬱鬱寡歡,某日陳先生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妙齡女子,陳先生與該名女子相約見面後,原本只是想做個朋友而已,但時間越久相約次數越來越多,最後將整個人生重心放在該名女子上。 這段期間丈夫時常出差未歸,不巧,其妻子黃小姐在無意間看到丈夫陳先生的手機LINE訊息,發現自己丈夫與不認識的女子互傳曖昧訊息,黃女發現後感到憤怒,因此向檢察官提出通姦罪告訴。 律師主張: 一、本件妻子黃小姐原本已與委託人陳先生感情不睦,陳先生與該名女子之間訊息往來僅有曖昧,黃小姐認為丈夫與外遇對象曖昧,但曖昧的定義非常主觀,且與刑事法上之通姦並不相同。 二、且實務上對於通姦罪定義相當嚴格,需雙方性器之接合,本件並於相類似的影像證據或當場現行犯情形,亦無使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床單等等可供通姦罪之證物,只有LINE的曖昧訊息不夠程度構成犯罪。 三、刑事上通姦罪不成立的情況,民事上法官會參酌刑事上不成立通姦罪,而可能致對造請求精神賠償之侵害配偶權賠償金大幅降低。 本案結果: 黃小姐因僅有被告陳先生與該名女子的曖昧訊息截圖,且律師積極的為當事人主張對方並無其他有利證據,最後使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獲得不起訴之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老公外遇,小三得房產,老婆憤而聘律師告通姦、並精神賠償成功

老公外遇,小三得房產,老婆憤而聘律師告通姦、並精神賠償成功
委託人:黃小姐 相對人:被告等2人 案件類型:通姦罪 判決結果:被告起訴、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當事人黃小姐與丈夫結婚20多年,小孩也都成年搬已離家工作,但於上個月中,突然收到小三傳LINE告知其丈夫已與她外遇數年,並語帶挑釁告知黃小姐,本身與黃女丈夫之間之性行為之類等情事,黃女因此獲知原來自己丈夫拿了許多錢養小三,資助創業甚至送套房獲取小三芳心,黃小姐因此憤而委任律師向丈夫提告通姦罪。 律師主張: 一、小三嗆元配的對話內容中,明確指出跟丈夫在何時何地發生性行為,且連次數都鉅細靡遺的娓娓道來。剛好,使元配得已蒐證提供給律師作為訴訟之證據,律師將此資料整理完善,並撰寫刑事告訴狀,向檢察官提起妨害家庭/通姦罪之訴。 二、本件雖無使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床單、影像照片等資料,但由於律師積極的主張,且細心地找出諸多關鍵對話,例如:「妳老公跟我在某某汽車旅館第幾號房,嘿咻的很爽,妳去問妳老公爽不爽?」、「某年某月某日你老公在我家床上,翻雲覆雨,你去查察那天他是不是說他出差?」等語。因此最後檢察官認定被告2人確實發生性行為,因此將被告等2人提起公訴。 三、起訴後律師協助黃小姐做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00萬元,但律師已經說明,侵害配偶權賠償金法院審酌會雙方之身分及社經地位等等綜合判斷之,通常金額約落在40至60萬不等。 本案結果: 黃小姐經由律師的協助下,只使用了LINE的對話紀錄,成公說服檢察官,將被告2人起訴,並且附帶民事求償100萬元,也對於小三故意破壞婚姻的行為,爭取到一個公道。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網友寄放包裹,竟是二級毒品!工程師遭起訴,委任律師辯護爭取緩刑

網友寄放包裹,竟是二級毒品!工程師遭起訴,委任律師辯護爭取緩刑
免費法律諮詢人:杜先生 案件類型:吸食、持有毒品 所在地:台北 諮詢律師:呂昀叡律師 諮詢問題: 杜先生是一名工程師,兩年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位網友,兩人相談甚歡,兩人相約出遊,見面時,對方拿了一個包裹問能不能先借放在杜先生的背包裡面。後來,杜先生因為忙於工作,就沒再和這名網友聯絡。當天出遊帶的這個背包,並非杜先生平常上班時會時常使用的包包,所以也就收藏在家中的角落,直到有一天杜先生心血來潮,突然發現已經很久沒背這個包了,隨手就揹著出門,打算去附近超商買點東西時可以裝。沒想到途中遇到一名便衣警察,一照面便詢問杜先生是不是有吸毒,要杜先生交出背包讓他查看,一看之下,竟然發現兩年前網友給杜先生的那個包裹還原封不動地留在裡面,而且包裹裡裝的是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警方以現行犯當場將杜先生逮捕,抓到派出所作筆錄,杜先生疑惑地請教律師: 1. 我有接受驗尿,結果呈陰性反應,證明我沒有吸食,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要以持有毒品罪處刑,請問什麼是簡易判決呢? 2. 若法院真的以簡易判決處理,我擔心會被判有罪,不能取得紀錄清白的良民證,會進而影響到我的工作,怎麼辦? 律師建議: 1.對於情節輕微的案件來講,「通常審判程序」不僅浪費時間,同時也浪費司法資源,為了節省訴訟成本,刑事訴訟法針對情節輕微的犯罪設立了「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 2.若真的獲判有罪,須待執行完畢五年後才能夠申請良民證,本案因還有爭執空間,建議再跟法官聲請開庭,並當庭爭取緩刑,就不會影響到良民證的取得。 諮詢結果: 賴先生向呂昀叡律師諮詢過後,覺得呂律師對毒品案件方面的確非常專業,決定全權委託呂律師處理本件訴訟,替自己辯駁爭取緩刑。 適用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涉通姦遭傳喚,愛上才知對方是有婦之夫!妙齡女委任律師做無罪辯護

涉通姦遭傳喚,愛上才知對方是有婦之夫!妙齡女委任律師做無罪辯護
免費法律諮詢人:婷婷 案件類型:妨害家庭/通姦罪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諮詢問題: 婷婷因工作認識了現在的男朋友,一開始,婷婷並不知道男方已婚,後來聽他說,他現在已經與太太分居,並且正在處理離婚訴訟。 婷婷心想,反正男朋友和太太都已經在處理離婚訴訟了,代表他們的感情婚姻本來就已無法維繫,兩人應該可以自由戀愛。沒想到事情並不如婷婷所預期的這麼簡單,原來男友的太太找了徵信社跟蹤他,有一次直接衝到男方住所破門而入!被捉姦在床,讓婷婷嚇傻了,但婷婷回憶,當時她和男方都衣衫完整,也沒有發生性行為,雖然徵信社人員有錄影採證,但並沒有拍攝到她和男友裸體或衣著凌亂的樣子。在警察局的時候,男方太太提出一些佐證,例如:有婷婷與男方金錢上往來匯款的資料,或是一些通訊軟體上的對話文字記錄等等。婷婷並詢問: 1. 像這樣的情形,我可能會判有罪嗎? 2. 如果需要賠償,我需要付多少錢給元配? 3. 我會不會因此有前科紀錄呢? 4. 我按照通知到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後面的訴訟程序大概會是如何? 5. 案件在台中發生,所以傳我到台中開庭,但我人住台北,我應該怎麼找律師比較好? 律師建議: 1.當天和男友並無發生性行為,無影片、無體液衛生紙、無保險套等直接證據,因此可以主張對方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通姦罪不成立。但須小心男方會不會後來偏向太太,當庭作證指認女方與男方曾有性行為。 2.刑事通姦罪部分,因為證據不足,我們可以先主張無罪辯護;民事侵害配偶權部分,可以主張因為婷婷「知悉已經在離婚訴訟中」,對配偶的侵害程度較低,而應該減輕賠償。 3.如果順利的爭取到無罪或僅拘役,就不會留下前科。 4.警察局做完筆錄後,會函送檢察署交檢察官偵辦,然後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 5.本案系屬在台中,建議尋找台中的律師處理,律師可代為出庭會比較方便喔。 諮詢結果: 在台中執業的林倩芸律師剛好正在台北開庭,與婷婷約在台北見面諮詢後,婷婷深覺林律師值得信任,決定委任林倩芸律師為她在台中辯護本案。 適用法條: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虎媽情緒失控反控慈父家暴,為兒毅然請律師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

虎媽情緒失控反控慈父家暴,為兒毅然請律師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
免費法律諮詢人:鄭先生 案件類型:傷害、家暴保護令、監護權、離婚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陳軾霖律師 諮詢問題: 鄭先生和妻子婚後育有一個兒子,妻子信奉虎媽教育,對孩子非常嚴厲。比如小孩吃完東西要自己洗碗,如果碗清洗得不乾淨,就要求小孩重洗,有時候甚至要小孩重複清洗超過10次,那麼小的孩子,本來就不可能把事情做到盡善盡美,看到孩子手都泡白了,讓鄭先生非常心疼。  在妻子的高壓政策之下,孩子在學校、安親班的表現開始失常,時常因為無法專注上課而被老師處罰,妻子認為是老師的教學方式有問題,但經過深入了解之後,才發現妻子給孩子過分壓抑的教育才是最主要的肇因,導致孩子患有注意力不集中的症狀。 無法接受自己望子成龍,竟反而傷害了孩子的太太因此情緒崩潰,開始每天和鄭先生吵架,說自己再也承受不住,不知道該如何帶孩子,並喊著要離婚。大約兩周前,鄭先生和妻子爆發有史以來最激烈的爭吵,鄭先生遭妻子動手抓傷,出於自我防衛,鄭先生趕緊反制住她的手,沒想到情緒激動的妻子就大喊家暴接著報警提告。鄭先生收到妻子已申請保護令的通知,但當時鄭先生只是為了阻止她動粗,並沒有主動傷害她的行為,鄭先生並詢問: 1. 我太太當時有去驗傷,但我沒有,我這邊只有一些我被太太抓傷,還有小孩被太太打傷的照片,這樣證據足夠我提出抗告嗎? 2. 保護令的通知裡提到,因為我有家暴傾向,兒子應交由太太扶養,但現在明明是她承受不住精神壓力,會動手打小孩。我兒子聽說要跟媽媽住,非常害怕,哭著說不要,我還有可能取得小孩的監護權嗎? 3. 我太太的職業是護士,她出示的驗傷單顯示全身都有傷,但我根本沒有對她施暴,我可以主張她提出的驗傷單是偽造的嗎? 律師建議: 1.本案鄭先生沒有驗傷證明確實較不利,但考量整起案件狀況,整理受傷照片,再配合說明造成孩子狀況的前因後果,我方撰寫抗告書狀,仍有很高的成功機率。 2.針對暫時扶養者部分,建議鄭先生一定要積極主張,除了保護孩子,也為了往後兩人需要互相爭取監護權時,我方不會陷於較不利的地位。 3.至於驗傷單的真偽,除非我方能夠積極提出證據,證明該驗傷單確實是偽造的,否則不建議過多的著墨在這一點上。 諮詢結果: 鄭先生向陳軾霖律師諮詢過後,感覺陳律師能理解他的無奈和做父親的心疼,且提出的建

車手兒在父面前被抓走羈押禁見,愛子心切爸趕緊委任律師律見辯護

車手兒在父面前被抓走羈押禁見,愛子心切爸趕緊委任律師律見辯護
免費法律諮詢人:吳先生 案件類型:加重詐欺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趙若竹律師 諮詢問題: 諮詢人員接到吳先生來電,他語氣驚惶的向人員陳述:「我兒子現在被羈押禁見了,那天警方突然就帶著押票侵門踏戶,一開口就說我兒子涉嫌加重詐欺,把他帶走了,我從來沒有遇過這種情況,我到底該怎麼辦?」諮詢人員先請吳先生平復一下情緒,在人員的安慰和引導之下,吳先生進一步回想:「我兒子有說過他有幫人買東西,所以要幫人去提款機領錢……除此之外,我兒子有施用毒品的前科,不知道會不會對他這次被收押有不利影響?」 他並詢問: 1.兒子幫人領錢、幫人買東西為何會涉嫌詐欺?加重詐欺又是什麼意思,是指罪刑會比較重,會被關比較久嗎? 2.目前兒子被羈押禁見,我和警方說我是他的爸爸,警方仍表示不能去看他,我對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不了解,如果說見不到兒子,我又應該怎麼幫他呢? 律師建議: 1.根據吳先生的描述內容來看,本案初步判斷吳先生的兒子這樣的行為應該是詐騙集團分工中俗稱的「車手」,因為這是有組織性的犯罪,屬於刑法中的加重詐欺罪,可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度比一般的詐欺罪重很多。 2.羈押禁見,主要是因為檢方擔心當事人會有湮滅證據或者和他人串供的疑慮,所以除了受委任的律師能夠律見之外,連直系血親的家屬也都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因此像本案這樣的情形,建議委任律師,先律見跟當事人確實了解案件的事實狀況,以便為其做最有利的辯護。 諮詢結果: 吳先生聽說趙若竹律師以詐欺案件聞名,實際諮詢過趙律師之後,更相信趙律師的專業素養及豐富的經驗,決定全權委託趙律師處理本案,替兒子辯護。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

丈夫拿辛苦錢養小三小四,糟糠妻怒聘律師告通姦、侵害配偶權

丈夫拿辛苦錢養小三小四,糟糠妻怒聘律師告通姦、侵害配偶權
免費法律諮詢人:秦太太 案件類型:妨害家庭、通姦、侵害配偶權 所在地:台北 諮詢律師:謝憲愷律師 諮詢問題: 秦太太和先生已經是老夫老妻了,一直到先生前陣子中風住院,秦太太親力親為照顧,卻發現總會有兩個女生傳曖昧訊息,甚至裸露照片到先生的手機裡,打開對話內容才知道,原來這麼多年來,秦太太勤儉持家,為了兩人能夠生活得更好而省下來的錢,居然都被先生拿去外面養小三小四了!更讓秦太太不能接受的是,小四居然還是秦太太的閨密之一,小四的老公對這件事竟也一清二楚,卻放任不管。  後來秦太太又再細細查看先生手機裡的相簿、影片,驚見這幾十年,先生和小四每次發生性行為都有拍攝各種露骨的性愛影片、照片。甚至小四家裡所有的房租、水電費等開銷,竟然全都是由先生的戶頭匯錢支付的,事情曝光後,小四夫妻倆還大言不慚地告訴秦太太,事情都發生了,何必要抓著讓大家都不好過,平白破壞四個人之間的友誼呢?秦太太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相信多年的閨密會這麼厚臉皮,氣得帶著她蒐集好的證據來請問律師:  1. 憑先生手機裡這些關於小三和小四的證據,我可以告他們通姦嗎? 2. 先生把我省吃儉用存下來的錢都拿去投資愛情了,這些給他們的錢我可以討回來嗎? 3. 如果提告成功,我可以跟他們請求賠償金嗎?可以的話又大概能要到多少呢? 律師建議: 1.本案中,針對小四因為有性愛影片、照片等非常明確的性交證據,可以刑事提告妨害家庭,也就是通姦;至於小三的部分因為只有曖昧的對話紀錄和裸照,無法證明兩人真的有發生性行為,因此要成立通姦罪比較困難,建議可以採取民事途徑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訴訟策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先生花在小三小四身上的錢,是先生出於自願而贈與的,即使有明確的匯款證明、收據,原則上也不能要回。 3.如果我方刑事民事勝訴,當然可以跟對方要求損害賠償。至於可以要求多少賠償金,法院會針對案件本身的狀況、綜合雙方家庭環境、社會地位、生活經濟收入等考量,詳細做評估後做出判決。 諮詢結果: 秦太太向謝憲愷律師諮詢過後,感受到謝律師對承辦案件的耐心和熱忱,以及言談中謝律師展現的專業與經驗,決定全權委託謝律師提起訴訟,爭取自己的權利。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

訴訟離婚贍養費獅子大開口?委任律師出庭成功降低至合理金額

訴訟離婚贍養費獅子大開口?委任律師出庭成功降低至合理金額
委託人:陳先生 相對人:吳小姐 案件類型:家事、離婚、贍養費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陳先生和吳小姐已結婚多年,兩人各自在職場打拚,沒有打算生小孩,但是長久以來兩人時常因為價值觀的差異而產生口角,有一次在爭吵時,陳先生因為情緒激動,在推搡中不小心讓太太的額角撞到一旁的書櫃,本以為會像之前一樣吵過就算了,沒想到吳小姐跑去申請了保護令,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陳先生雖然也認為兩人感情出現了無法修補的裂痕,願意和吳小姐離婚,但吳小姐卻要求他每個月要給付3萬元的贍養費,還要求精神賠償60萬!陳先生平常只是一個公司的文職,每個月領的都是死薪水,拿不出這麼多錢,認為吳小姐獅子大開口,金額未免太不合理。 陳先生並詢問: 1.是不是只要提離婚,女方就可以要求男方支付贍養費呢? 2.我真的無法負擔高達60萬元的精神賠償費用,法官真的會同意對方的要求判我要賠嗎? 律師主張: 1.法院裁判贍養費,必須要當事人對於婚姻沒有過失且因為法院裁判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者,才有機會成功向配偶請求贍養費。重點在於,需要符合「對婚姻無過失」和「因離婚生活陷入困難」兩個要件,所以不一定是女方向男方主張,男方也可能有機會請求。 2.關於精神賠償,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金額數字,法官在裁判精神賠償的費用時,會根據侵害手段、行為方式、造成結果及雙方當事人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因素做全盤的綜合考量,因此並非當事人請求多少,法官就會照判,若本案法官斟酌您的情況後,判斷認為對方所請求的精神賠償金額太高,可能會裁判酌減金額。 本案結果: 陳先生在諮詢陳軾霖律師後,認為陳律師在處理家事案件這方面的經驗相當豐富,決定要委任陳律師來處理後續的訴訟,爭取合理的判決結果。陳律師亦不負期望,成功幫他將金額降低到合理的可負擔的金額。 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