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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籍妻長期分居,委任律師辦理跨國離婚訴訟成功,終恢復自由身

與外籍妻長期分居,委任律師辦理跨國離婚訴訟成功,終恢復自由身
委託人:原告小志 相對人:被告嬌嬌 案件類型:離婚 判決結果:離婚成功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台灣人小志大學畢業後,前往澳洲打工旅遊,體驗人生,在澳洲時邂逅了上海女孩嬌嬌,兩人很快互相吸引,並且戀愛結婚了。澳洲打工之旅結束之後,小志決定為愛和嬌嬌一起回到上海同居,並且在上海工作了兩年之久,豈料小志在上海努力打拼,披星戴月的整日奔波,嬌嬌卻整日待在家裡不工作,情緒不佳時還會時常用難聽的字眼謾罵小志。小志本就思鄉情切,但嬌嬌卻不能體恤他離鄉背井遠赴上海陪伴的用心,無法忍受的小志只能黯然搬離愛巢。後來小志雖然曾多次嘗試與嬌嬌聯繫,來挽回這段感情,但嬌嬌的態度總是非常消極,心灰意冷的小志只好離開上海回到台灣。 小志回到台灣後,在自己熟悉熱愛的家鄉,終於找到新的前進方向,希望能擺脫這段已經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展開全新的人生篇章,因此決定委託林倩芸律師與嬌嬌離婚。 律師主張: 一、 嬌嬌的態度消極,並無維繫婚姻之意思,夫妻雙方已經分居長達8個月之久,亦拒絕和小志討論未來婚姻方向。 二、嬌嬌曾與簡訊中提:「給我離婚協議書,直接簽最乾脆,這樣我們都不用煩了」等語,而且嬌嬌對於整段婚姻的維繫與否毫不努力,明顯也表現得並不重視,可見其過失程度較小志大,小志可以依法向嬌嬌主張離婚。 三、嬌嬌情緒不當,常常失控用汙言穢語辱罵小志,且又幾乎沒有分擔家計,才導致原告小志不堪忍受搬離同居處,在此之後,兩人也已經未共同生活許久,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婚姻關係有難以維持的嚴重破綻。 本案結果: 法院依照涉外民事法律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定小志與嬌嬌二人婚姻已經出現重大破綻,無法再繼續維持,因而准許其離婚,終於還給小志自由的人生。 適用法條: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

男友買房借名登記女友名下,愛情長跑多年卻分手,幸律師調解返還成功

男友買房借名登記女友名下,愛情長跑多年卻分手,幸律師調解返還成功
委託人:沈先生 相對人:古小姐 案件類型:不動產借名登記返還 判決結果:成功協調返還房屋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沈先生和古小姐已經交往了8年了,感情一直都很穩定,如今兩人也都到了要論及婚嫁的年紀,沈先生老家在屏東,因為想讓古小姐更有安全感,沈先生在高雄買了一間房子,借名登記在沈小姐的名下。但是兩人最近討論婚事時,卻大小爭執不斷,發現彼此對未來規劃、價值觀上都有所出入。古小姐的家人對沈先生有偏見,言語間常常冷嘲熱諷,有時候甚至還會說出沈先生是小白臉等汙辱性的詞語,連古小姐也開始挑剔沈先生的薪資收入不夠豐厚,如果結了婚恐怕撐不起一個家的花用……。因為種種的口角和不愉快,最後這段感情只能黯然分手收場。在高雄買的那間房子,頭期款和貸款一直都是由沈先生在支付,分手後沈先生想要回這間房屋的登記,與古小姐連絡時,古小姐卻避不回應,沈先生因而求助律師提起訴訟。 律師主張: 沈先生當初是為了讓古小姐有安全感,以結婚為前提而購屋才會登記在古小姐名下,雙方之間應為借名登記,按時繳納貸款等費用的沈先生為實質所有權人,既然最後兩人因為價值觀迥異而分手,不能結婚共組家庭,古小姐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返還該不動產之登記予沈先生。 本案結果: 沈先生委任陳軾霖律師處理本案,陳律師請沈先生準備購屋時的匯款明細、該房屋的貸款繳款明細等相關文件作為證據,並請沈先生嘗試與古小姐聯絡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雖古小姐皆無回應,然陳律師為沈先生向法院遞起訴狀提告,並聲請調解,在陳律師的斡旋之下,終於成功讓古小姐返還不動產登記,讓這對舊情人免於後續爭訟。 適用法條: 借名登記是一種無名契約,也就是在民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法院實務上,會使用委任契約的規定來做為借名契約的法律效果。為了避免衍生後續的糾紛,雙方最好事先以書面方式簽立契約,以證明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惡員工濫用法條欺負,公司聘企業法律顧問打一場漂亮的勝仗

惡員工濫用法條欺負,公司聘企業法律顧問打一場漂亮的勝仗
委託人:藍海科技公司 相對人:黃小姐 案件類型:調解、妨害電腦使用 判決結果:重新訴外調解成功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藍海公司企業法律諮詢,該公司與其內部員工黃小姐有雇用上之糾紛,指出該名黃姓職員為了讓公司電腦加裝軟體,請外面的工程師遠端操作公司電腦,恰巧被主管看見,當下大聲喝止,疑似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且該名員工績效不良態度極差,公司將該名員工解雇。 但該員工竟向勞工局申訴,並且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該公司負責任納悶地想,這是解僱吧?怎麼還要給這些費用與資料? 但因負責人不黯法律,到勞工局調解委員會先簽了和解,並承諾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而,負責人回到公司後,才驚覺未符合法定期間通報主管機關資遣,將被裁罰3萬-15萬元。且將致公司後續請聘僱外籍勞工門檻提高,而影響公司發展。 事後該名公司負責人,認為本件應該是該員工不適任公司職務之解雇,而非資遣。該公司負責人不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苦無他法,故積極尋求律師協助。 律師主張: 一、律師聽完當事人詳述後,明白已簽署和解契約之事實,表示願意代替公司與該名不適任職員再次協調、再次調解,以達成公司期望。 二、與其公司員工黃小姐進行協調時,黃小姐態度惡劣,故律師亦態度強硬的要求黃小姐進行協調,其中發現對造黃小姐早已找到工作,根本並非屬非自願離職,係屬解職。 三、最後,律師曉以大義,告知該名黃職員在職時的行為恐以涉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且該公司均有錄影設備存證,如雙方進入訴訟,恐怕對黃職員未來有不利的狀況。 本案結果: 藍海科技公司受該名員工困擾許久,解雇or資遣周旋不下,致公司工作氣氛低迷,且本案牽涉到公司未來帶領員工的處理表率,於是,該公司負責人於是決定聘請趙若竹律師為公司的企業法律顧問,代表公司解決當下棘手問題。律師面對複雜的人資問題耐心處裡,最終獲得雙方達成共識,為公司獲最大利益。 適用法條: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 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 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資遣:事

車禍求償天價金額,不甘遭敲竹槓,委任律師調解成功壓低賠償金

車禍求償天價金額,不甘遭敲竹槓,委任律師調解成功壓低賠償金
委託人:阿偉 相對人:春嬌、志明 案件類型: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上個月某天因為作息不正常,有點精神不濟的阿偉在匆匆忙忙要趕去上班的途中,開車時一個不留神,不慎擦撞到騎機車的一對情侶,導致騎車的志明手肱骨骨折,後座的春嬌從車上跌落、肋骨斷裂,目前兩人都還在休養當中。警方做出的車禍初判表上,記載阿偉應該要負肇事全責。未免夜長夢多,阿偉和對方決定趕快先進行調解,沒想到第一次調解時,春嬌和志明一開口就向阿偉求償包括醫療費用、車損、工作薪資損失還有精神慰撫金共500萬元!這讓每個月收入只算夠用,還無所剩積蓄的阿偉嚇壞了,當下趕緊表示500萬元的金額實在高得離譜,是否有些不合理?即使阿偉誠心想解決事端,也負擔不起。春嬌和志明卻揚言拿不到這筆賠償的話,就直接法院見吧。 阿偉連忙來詢問律師: 1. 對方計算的賠償金額太誇張,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卻不知道該怎麼和對方談,這個金額是否有可能減少呢? 2. 雖然警方的初判表說我是全責,但我覺得對方應該也有責任,這部分會影響我的權益嗎? 律師主張: 1.幫助阿偉逐一檢視對方提出的項目及證據,將不合理的地方剃除,並刪減金額,等拿到車禍鑑定報告後再斟酌阿偉的肇事責任。 2.初判表只是警方初步大略的分析,建議阿偉還可以到車禍發生地縣市政府交通局申請車禍鑑定,以釐清雙方當時發生車禍的實際狀況和肇事責任歸屬。 本案結果: 羅先生向謝憲愷律師諮詢後,覺得林律師對於車禍賠償這方面很有經驗,分析詳細、條理分明,值得信任,於是決定委任林律師替他跟對方調解合理的賠償金額。林律師不負所托,爭取到一個雙方都滿意的金額,圓滿解決糾紛。 適用法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

驚見夫外遇現場,忍痛聘律師提告,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金

驚見夫外遇現場,忍痛聘律師提告,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金
委託人:原告林小姐 相對人:被告江先生 案件類型:通姦罪、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林小姐已與江先生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一女,江先生為一名執業醫生,已經在外獨立開業診所二十餘年,最近丈夫說因為天候變化,季節性流行性感冒病患大增,所以診所的人力不足,需常常留守加班,妻子林小姐也明白丈夫辛苦工作照顧家庭,不常到診所打擾丈夫工作。 某日林小姐到診所找丈夫一同外出吃飯歇息,發現診所有另外聘請一位新的櫃檯助理,助理外貌亮麗非常健談,林小姐對她也印象深刻,但卻沒聽聞過丈夫有在診所內另外聘請櫃檯助理,林小姐心想這是丈夫的事業,也不多做過問。 有一天林小姐去探丈夫的晚班,診所已經休息了但是燈還亮著,林小姐不疑有他進去診所找丈夫,發現丈夫慌張並且衣裝不整的從休息室走出來,林小姐推開丈夫看向休息室,發現該名櫃檯助理躺在床上用棉被遮掩身體,林小姐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的丈夫並非值勤夜班,而是有了外遇… 律師主張: 1.林小姐發現丈夫外遇的現場,當天所拍攝下的照片、使用過的床  單、保險套、衛生紙等物都可以做為日後法院審判的依據。 2.告知林小姐找時間與其丈夫江先生詳談,在詳談時錄音,這樣的錄音檔案也可以成為通姦罪的依據。 3.林小姐因丈夫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得向其丈夫江先生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金,賠償金的認定通常法院判賠金額約落在40至60萬不等,其他案例中也曾有更高或更低之狀況,實際金額還是要依狀況而定。 本案結果: 林小姐對於外遇的通姦案件處理程序並不熟稔,婚姻的破裂對林小姐造成的傷害讓她日夜輾轉難眠,在律師的細心協助下,林小姐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金,終於獲得遲來的正義。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